樓價高難負擔 提倡居住權非養懶人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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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青昨日(5日)在《am730》專欄發表文章,直言「居住權」並非天賦,指保障居住權可能會令愈來愈少人願意貢獻社會,終令社會不勝負荷。然而,他的論點不單不合理,而且比喻極盡涼薄,與現代社會人權概念背道而馳。「居住權」乃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權利之一,政府確保市民皆能獲得合理居所,可謂責無旁貸。

施永青在報章專欄指,社會上已有很多人買不起樓,但「樓宇並不需要社會上所有人都買得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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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青在文章中舉例指,「住在貧民窟的人即使天天大叫『還我居住權』,上天也不會讓他們如願以償」,從而推論出「可見居住權並非天賦」。這種推論顯然錯誤理解「天賦人權」的概念——按他的邏輯,「住在貧民窟的人」提出任何要求,基本如「生命的保障」、「潔淨的食水」等,都不是會從天掉下來的,所以並沒有任何權利是天賦。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提及人人有享受住房的權利,正好反駁了施永青這種奇怪的定義。事實與他的觀點正好相反,天賦人權是指某些權利是人「應該」擁有的;假如這些權利得不到保障,執政者便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使用權保障、力所能及、適於居住、住房機會、各種服務近便、能提供基礎設施以及適當的文化環境。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
聯合國「適切居住權」

除此之外,施永青又推論,政府如果保障居住權,即是有人可「不用代價」便得到房屋,那「願意為社會貢獻的人一定會愈來愈少」。施永青認為需要貢獻的人才配有房屋,但要知道衣、食、住、行可算是人生活的基本所需,確保市民能有合理居所,還要檢視他是否有「貢獻」,實在極其涼薄。而且,按照施永青的講法,任何社會福利和保障制度,都變成政府養懶人的工具了。當然,政府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全部願望,但它仍有義務保障市民至少有合理的生活,做好二次分配,令社會更趨公平。這也是政府為何要推出各種社會福利、勞工保障。

一個人先得對社會有所貢獻,並以此換取金錢,再去買樓或租樓,他才可以有居住權。
施永青

退一步而言,保障居住權並非說政府要無償地將住所送給所有人,而是指政府要確保每個人都能有「力所能及」的房屋。眾所周知,香港的樓價與租金早就高得離地,脫離市民的負擔能力,即使是有工作的人,也要為立錐之地付出不合理的價錢。政府在此時應該主動制定政策,例如大量興建公共房屋,或者藉政策調節樓價,讓所有有需要的人皆能以合理價錢得到居所。

因為,如果他們沒法在這裏居住,社會就會失去由他們提供的工種。為了避免這樣的事情出現,社會就會讓這些工種的工資上升,讓這些人可留下來為香港服務。
施永青

此外,施永青認為企業會自行調節薪金,使勞工能負擔起高昂樓價。但現實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乃常態,而受壓榨的往往是勞工。薪金追不上樓價、租金升幅,變相打工仔需付出更多薪金於住屋上,影響其生活品質。2016年的私人住宅單位的月租中位數為10,000元,租金相對收入比率的中位數為31%,比十年前的25%足足高出六個百分點。迷戀經濟自由主義,最終只會令廣大市民受害。

住屋是基本需求,故此一般市民難以議價,而高昂樓價和租金使市民負擔日重,這才是問題癥結所在。必須強調的是,提倡「居住權」只是希望政府能積極有為地調節樓市,令所有人都能有合理的居所,而非鼓勵人不事生產。只要大家都有可負擔的居所,自然可以有更多能力改善生活品質,對推動經濟其實更有利。

適足居住權.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