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張告票 酒牌局仍續牌予「堅離地城」酒吧 僅要求不「阻街」?
上月(5月)起,一個名為「堅城起動」的Facebook專頁接連報道關於一間位於堅尼地城科士街42號名為Comptoir的酒吧續牌情況。事源於該酒吧及其門外經常有酒客發出噪音,滋擾當區居民。雖然,近年來居民及區議員多次因嘈音問題及懷疑有人違反酒牌規定作出投訴,警方亦有警告及檢控,但情況仍然持續。及至6月12日酒牌局的公開會議上,雖然警方代表提及正對該酒吧進行檢控程序,但酒牌局成員仍決定讓該酒吧續牌9個月,僅要求酒吧不可把檯櫈放置在室外。
Comptoir成功續牌的消息傳出後,觸發當區居民群起聲討,更有人批評酒牌局成員的決定。到底酒牌局在決定向一間食肆批出酒牌或續牌申請時,會考慮什麼原則,而機制的透明度又是否足夠呢?
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遲發聲等同無發聲?
據酒牌局網頁資料,目前酒牌局在考慮是否批准一間食肆酒牌的續期申請時會考慮多項因素,特別是確認該食肆是否屬「紀錄良好」。若酒牌局確認該食肆有連續兩年良好紀錄,便有機會獲得續期兩年。
酒牌局判定一間「紀錄良好」的酒牌處所的準則包括:
a. 在緊接有關持牌處所申請續牌前最少連續兩年,牌照登記冊都沒有記錄任何有關該處所或其持牌人而且證明屬實的投訴/對該處所或其持牌人採取的執法行動;
b. 該處所在上次獲批牌照或續牌時,獲發最少一年期牌照;以及
c. 酒牌局沒有收到市民就該處所的續牌申請提出反對或負面評語。
(資料來源:酒牌局網頁)
若申請續牌的酒牌處所曾經有違規紀錄或遭公眾投訴,則酒牌局會舉行公開聆訊,讓各持份者在會上發表意見。而酒牌局成員在公開聆訊中能作出拒絕申請或批准申請,但有效期為一年或以內的續期。以今次的情況為例,基於該酒吧曾被控違規,所以酒牌局就個案舉行公開聆訊。
但是,是次聆訊更值得關注的是酒牌局成員是否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儘管居民及區議員均稱曾向警方、食環署等政府部門作出多番投訴。但是,據「堅城起動」指代表Comptoir的律師在公開聆訊上指出,反對者的意見並沒有在環保署、食環署及警方的投訴數據上顯示出來。《香港01》早前曾向警方查詢,而警方回覆《香港01》指,自2015年至今,警方共錄得15宗有關該餐廳的投訴,包括噪音投訴和人群在酒吧門外聚集,而警方亦曾就餐廳違反酒牌附加持牌條件發出7張傳票。
酒牌局對Comptoir持牌的附加持牌條件如下:
1.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處所的所有門窗必須保持關閉。
2.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9時,不得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供顧客在處所內飲用。
將在7月8日後生效的新附加條件
3.不可在任何時間將檯櫈放置在室外。
但是,為何警方有投訴及檢控紀錄,在酒牌局會議上,代表酒吧的律師仍能指反對者的意見並沒有在環保署、食環署及警方的投訴數據上顯示。對此中西區區議會增補委員張啟昕認為居民投訴得太遲,以至相關紀錄未能在酒牌局獲得的資料中反映出來,她指「到佢續牌先嚟反對,其實冇乜用。」而另一個可能原因或可能警方或其他部門僅僅提供數字,而酒牌局方面並沒有獲得居民的證供。
無可否認,Comptoir獲得續牌9個月已是既成事實,而按目前機制,只有被拒絕發牌的申請者才能申請上訴。所以,在酒吧附近的居民只能無奈地容忍多9個多月。但Comptoir的聆訊結果只反映問題的冰山一角,更大的問題或可能是酒牌局現行機制不夠透明和客觀所致。
有限度續牌制度不透明 「指引」對成員無任何約束力!
按照目前法例和機制,酒牌局在考慮是否向申請者發出酒牌或批出續牌申請時,需要符合《應課稅品(酒類)規則》(第109B章)。在《規則》中強調酒牌局成員應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酒牌處所環境等因素。但是,關於「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的標準其實不太清晰,除非申請人或處所的其他成員曾觸犯《規則》中明列的罪行,如向未成年人士賣酒。否則,局方可能靠成員的主觀的印象作審批。
基於若申請人過去未曾持有過酒牌,酒牌局難以審核申請人資格的問題,令新人難以「入行」。酒牌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諮詢人名單。按常理,申請人只會提供有利自己的人士名單,所以此舉或沒有太大作用。及至2014年酒牌局制定的《酒牌局審批酒牌申請的準則指引》中曾明列申請人必須「具備足夠的管理酒牌處所經驗」。但是,隨後又指「如沒有以上的經驗,申請人必須令酒牌局信納他明白持牌人作為管理售酒處所的負責人的責任,並有能力管理有關處所。」但此《指引》有一個「終極缺憾」就是「(指引)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酒牌局成員也沒有任何約束力。」所以,批准酒牌與否一定程度上是委員的主觀判斷。而且,持牌人只須於牌照期內修畢關於消防安全、環境衛生議題的「酒牌研討會」就可以了。
在今次Comptoir事件上,雖然警方在會上已指在對該酒牌處所作出檢控,但是處所仍獲得續牌9個月及僅加上一項「不可把檯櫈放置在室外」的「荒謬」決定。因為把檯櫈放置在室外本身已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關於造成阻街的法例,把這項法例原有的要求加進附加條件內,大概是當局一種虛與委蛇表達已加強對Comptoir的限制的「掩眼法」。
而事實上,Comptoir事件的爭議全因在現行機制下賦予酒牌局成員極大的權力。若申請人不屬「記錄良好」的酒牌處所,局方仍可向其批出不多於一年的牌照,而且不用考慮該處所是否符合任何「記錄良好」的條件,只要加上額外附加條件即可。而且,最受影響的當區居民在現行的機制下,只能像張啟昕建議:「餐廳一有唔檢點,我哋建議街坊即刻報警,留返個black record,增加續牌阻力。」而受苦的居民亦不可就發牌的決定向局方投訴。
長遠而言,酒牌局應該加強透明度,應該把有限度發牌的條件透過修例寫進法例內,而《指引》亦應該對成員有約束力,以消「黑箱作業」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