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槍擊案.觀察】「無槍世界」的「美國夢」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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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3月24日),美國多個城市舉行「為我們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以向政府施壓,爭取收緊槍械管制。其中已故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孫女約蘭達(Yolanda Renee King)亦有登台講話,指自己的夢是一個「無槍的世界」。除了為槍管發聲,不少參加者都呼籲民眾,在年底舉行的中期選舉,以選票踢走拒絕槍管的議員。不過有關槍管的爭議不單單是「哪種槍械應受監管」或「誰可購買槍械」這類技術性問題,更深層的問題應置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對自由的闡釋,才能理解美國國內為何對槍管有如此壁壘分明的立場。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賓夕法尼亞大道舉行大型槍管示威,向國會山莊的議員怒吼。(路透社)

擁槍等於擁護自由? 一切從第二修正案說起

2017年,美國因槍擊死亡的人數達15,000多人,而國內平均每100個人就有88枝槍。每當有槍擊案發生並造成人命傷亡,美國國內總會有聲音要求加強槍械管制,但其進程可為寸步難行。現實就像一個大輪迴,槍擊案後民眾情緒高漲,事過境遷人們對事件慢慢淡忘,或被其他政治議程擠到一角,到下次槍擊案又再有聲音要求加強槍管,往復循環。雖然是次遊行是自越戰後美國最大型的學生社運,單單在首都華盛頓已有逾70萬人參與,其影響力不容忽視。但輿論的另一邊其實還有平均逾四成民眾,支持擁有槍械是「合法權益」,就像本港原居民誓死捍衛丁權。 

據美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有關槍管的調查,自1995年起,至少有三成民眾支持保護槍械權利,其中該支持率更在2014及2016年達至52%。從此看來,美國人對於槍械權利的重視好比「人權」的一部分,以致在槍管問題上裹足難前。

事實上,說擁槍如人權亦不足為過。在美國有關反對槍管的公共論述中,第二修正案是廣為引用的法理基礎。第二修正案是由美國國會於1791年核准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其中一條,通常被稱之為武裝權(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其修正案的解釋,引發了有關槍管立法、購買、擁有和攜帶槍支權利的長期爭論。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美國高中生卡斯基參加槍管大遊行,並在台上說:「從政者要麼代表人民,要麼請你滾。」(路透社)

在修正案的遣詞用字中,「民兵」(Militia)是備受爭議的一環。從憲法原意來看,民兵隊伍是指1776年美國宣布獨立於英國後,在獨立戰爭(1775年—1783年)時期,保護其社區、城鎮、殖民地和國家的「軍事組織」。當時不少美國人認為政府會調用士兵壓迫人民,並認為聯邦政府僅在面對外敵時,才能遣用士兵。如果為了其他目的,則應調用兼職民兵或配備武器的平民。

換言之,當代部分美國人反對槍管,箇中原因不只是管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爭議,更是世襲自獨立戰爭有關美國國土獨立、自由的價值。隨着獨立戰爭的開打,擁有武器的民兵與英軍作戰八年,並成功帶領美國贏得戰爭,脫離英國管治。故此,第二修正案的內在精神,是為了限制專制政府,並賦予公民擁有反抗武器的權利。以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的言辭來說,「自由的人應該武裝起來,而且還須規訓,具有統一而完備的計劃;他們的安全與利益建基於助其獨立於他人的製造商,供應軍火等重要資源。」因此,反對槍管的人不會簡單地視槍管為避免人命傷亡的手段,而是挑戰和撼動美國立國的根基(當然也有商業考量)。

3月24日,在紐約的示威當中,示威者以白紗掩面,手持槍擊案死者的肖象。(Shannon Stapleton/路透社)

憲法應該一成不變 還是應該與時並進?

然而,有關槍管的複雜性不只是技術性問題,而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及其「自由」和「獨立」的象徵意義。須知道,修正案的自由概念是構建於沒有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干涉。

2008年,有人就第二修正案裏「民兵」一詞的闡釋提出訴訟,試圖重新確立民兵在當代的意思。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的案件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指標性判決。在保守派法官Antonin Scalia支持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比數通過,不論該「人」屬於民兵與否,第二修正案都有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並且可基於合法目的使用武器,如自我防衛。

不過在法理外,有關槍管的兩個道德爭議仍須仔細思考,才可探索出第二修正案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社會。首先是綜觀由立憲到現在,二百多年來的社會改變。在獨立戰爭時期,美國並未發展出一套完善的警政制度,情況猶如昔日的西部電影,牛仔大多須依靠個人武力執行社會公義和自我防衛,故在內憂外患(英國)下,民眾須執起兵器保家衛國。不過,隨着美國進入文明社會,現代政府的功能亦陸續完善,加上不論在國家層面或是個人層面,其安全威脅已今非昔比。故此,如果當代的執法部門已經有足夠資源和意志執行法規,個人配備武器的權利又是否可以多加約制呢?

前披頭四成員保羅麥卡尼指出,約翰連儂亦是死於槍擊案,因此他現身遊行,希望能夠帶來改變。(路透社)

再者,誠如上述提及,第二修正案的內在精神是為了限制專制政府,並為民眾提供推翻暴政的手段。時移世易,今天社會對於「革命」作為手段的道德要求愈來愈高。自梭羅(Henry Thoreau)提出《論公民的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後,公民抗命已成為文明社會對抗暴政的最後合義手段,其論述在道德上的說服力和感染力都比武裝革命為高。公民抗命強調非暴力的行為應服膺於法治範圍(前設是參與者接受被逮捕及懲罰),從而令民眾對於不正義法律或權力,能以和平、公開、理性和願意承擔違法後果來體現,同時亦比武裝革命「以暴易暴」的破壞性為低,更能凝眾社會共識和支持。如果武裝革命的思潮已成歷史(至少在已發展國家),第二修正案的內在精神還有其合理性繼續存在嗎?

已故美國海軍Jeff Cooper曾在《步槍的藝術》(The Art of the Rifle)一書道出,「步槍本身沒有道德的地位,因為它沒有自己的意志。 當然,它可能被邪惡的人用於邪惡的目的」,說明「人」才是槍擊案的元兇。但美國接二連三的槍擊案證明,原地踏步並非解決之道,而有關槍管的爭議亦非單純社會問題,當中更交織着歷史和憲法問題。從第二修正案的內在精神可見,「為我們生命遊行」並非單單彰顯支持和反對槍管者的二元對立,內裏更涉及建國理念、政府角色和民眾權利等一系列抽象議題。但更重要的思考問題是,憲法應跟隨社會實際情況而修訂,還是應保有其風貌以維護威權性?這難題不僅是白宮需要面對,而是所有為民眾福祉設想的政權皆須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