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改革.倡議(五)】法定機構職能存疑 改革提升存在價值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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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是本港政制的特色,作用是諮詢社會各持份者,取得專業的意見,作為決策依據或協助履行法定職能。諮詢組織透過決策局局長或部門首長,向政府提供專業領域的意見。有些諮詢組織,例如電訊標準諮詢委員會,專責處理行業內的事務。其他如交通諮詢委員會等組織,則就政策和公眾關注事項發表意見。另有諮詢組織處理所屬的地區問題,例如地區防火委員會及分區委員會。法定組織根據有關法例履行職能;有些法定機構更負有行政職能,例如醫院管理局。

醫院管理局(資料圖片)

【議會改革.倡議】專題
一. 行政主導既是原則 又是問題根源?

二. 改革須與充權同步進行 達權力再平衡

三. 政黨票是功能界別改革的出路?

四. 區議會有名無實 充權可參考市政局

公營架構內的委員會可分為法定及非法定組織。法定組織根據相關法例而成立,其組成方式可以是諮詢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非法定組織是按照行政程序設立的,主要是諮詢組織。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的成員包括政府官員及社會人士。目前約5,000名社會人士獲委任在全港約370個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服務。他們有些更兼任多個組織的成員,而獲委任是由於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且符合有關組織的要求。

 法定機構的財政來源有兩種,一是受政府經常資助,即機構運作須依賴政府經常性資助,向公眾提供服務,如管理全港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二是按商業原則運作,即按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以作營運資金,如香港機場管理局。

羅致光表示,政府對兒童事務委員會定為法定機構持開放態度。(資料圖片)

法定機構職能成疑 政府須認真檢討

 近年,不時有人批評行政機關沒有按「用人唯才」的原則來委任諮詢及法定機構成員,令機構未能緊貼社會脈搏,回應社會訴求。社會亦有輿論認為某些法定機構受公帑資助、卻獨立自主,使政府難以遙距監察。再者,審計署亦曾發表報告,批評「盛事基金評審委員會」帳目混亂﹑監管和成效不彰。在這背景下,法定機構改革可從以下幾方面着手研究:

 一、檢討委任制的任命方式:雖然政府一直強調,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任命原則是用人唯才,根據有關人士的才幹、專長、經驗、誠信和參與服務社會的熱誠作為考慮,但目前政府在委任制的方式下,行政長官手握任命大權,令到決策過程不透明,容易令人產生委任制是「政治酬庸」和「用人唯庸」的觀感。

 政府可考慮改革委任制度,以增加整個法定組織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例如政府可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遴選委員會,負責各法定機構的人事任命,成員可包括政府官員、司法人員、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及相關專業領域的代表。此舉可使法定機構的組成更能代表整體社會利益,令遴選機制更加透明,同時亦能廣納不同立場的聲音,提升政府施政和法定機構的認受性。

西九文化區未來三個年度將錄得近17億赤字,在10至15年無法達成收支平衡。(西九文化區網站截圖)

二、重組法定和諮詢機構:現有諮詢及法定組織可重組架構,以精簡制度和避免重疊工作為原則。目前,不論是法定或非法定組織,在職能上亦有不少重複之處,如「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設立的諮詢委員會」、「消防安全審核委員會」和「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全都是與防火相關的委員會,使職權過度分散,浪費資源。同時有些地區性的議題,如「撲滅罪行委員會」、「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小組」和「環境諮詢委員會」等,可考慮轉交區議會負責。此舉不但能擴大區議會的職權,同時亦能讓地區人士直接參與管理社區,將權力轉交予當區市民。

 三、加強法定機構的問責機制:目前,法定機構的問責機制是由設立該機構背後的法律條文所規限。在問責機制中,政府、審核處和立法會在監管不同的法定機構上,角色和權限皆有異,如立法會轄下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可要求市區重建局主席及執行董事出席立法會會議,並須回答議員提問;但是,同是涉及公眾利益的香港藝術發展局則不受立法會議員監察。故此,政府在可考慮重塑法定機構的問責機制,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帑的機構,能面對決策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機構直接受到議會的監察,從而提升及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避免閉門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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