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察】美國撤回網絡中立法 跟港人有何關係?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近日通過撤回由奧巴馬政府在2015年所制定的「網絡中立法規」,令「網絡中立」一詞成為了美國網民的熱話。儘管目前香港一眾網絡供應商亦有遵守行業的基本規範,沒有為特定的網站設立「快慢線」之分。可是,在互聯網服務日新月異之時,到底我們是否需要預早制定網絡中立法,以保障一眾網民的權益呢?
目前除了幾間科網巨擘如Netflix、Google及Facebook等,打着網絡自由的旗幟公開支持網絡中立外,另有不少美國「貼地」網民亦擔心撤回法規後,不能像以往無限速地瀏覽「自娛」網站,甚至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才能觀看。不過,亦有人支持廢除法規的人認為,逐項計量收費能解決因網絡中立而拖慢網速的問題,同時亦體現用家自付原則,更有效配置、運用整體資源。到底哪一種論述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反對者:撤回中立法 有助善用頻寬
網絡中立性是原則規範,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在傳送網絡訊息時,應平等分配所有流量,不得差別待遇。即是ISP不能以用戶、內容、應用程式、裝置等區間不同市場,從而設計不同收費計劃。
目前,各地對網絡中立法的看法兩極。反對一方,包括主張推翻法規的FCC主席帕伊(Ajit Pai)認為,一些依賴高速網絡提供服務的公司(如遙遠健康監察服務),會在拆牆鬆綁後受惠,同時亦使消費者可受惠於優先網絡服務;另外,ISP企業如Cisco、IBM和Intel等,早前亦去信FCC申明反對立場。他們認為,不少視頻網站長時間「免費」佔用由ISP花費幾十億美元鋪置的網絡,長久下去只會令ISP減少光纖基建投資,對互聯網發展百害而無一利。
贊成者:禁止供應商按量收費 頻寬應人人均等
支持的人卻認為該法規能保障消費者,使大型內容供應商和ISP不能壟斷市場,並且防止供應商逐項計量收費。在網絡中立法被廢除前,美國網絡供應商不能對佔用流量最大的串流網站(如Netflix和YouTube)收取附加費用,以補償其整體頻寬的佔用量。但在網絡中立法失效後,美國網絡供應商有權按照不同內容或形式,「度身定造」不同費用,以榨取消費者盈餘(Consumer Surplus,指用家願意支付的價錢減去實際所支付的),達致利潤極大化。
葡萄牙現時沒有網絡中立法規管。其中一個電訊供應商MEO的月費計劃,除了基本數據月費外,還提供了額外的五項「增值」服務:分別是訊息、社交平台、串流影片、串流音樂及電郵和雲端,而每項增值服務須額外收取4.99歐元(折合約港幣46元)。換言之,如果你需要在手機上使用全部五項服務,請在基本月費外額外多付24.95歐元(折合約港幣230元)。
撤銷中立 網絡供應商或打壓對手 轉嫁成本予消費者
更甚的是,由於ISP在廢法後能控制網速和流量優先次序,增加了內容供應商和ISP結盟的誘因,以爭取網絡優先使用權及打壓其競爭對手的生存空間,最終更可能將結盟的成本轉嫁予消費者。舉個例子,如果Netflix能夠與ISP結盟,將其串流視頻的流量置於優先使用通道上,用戶則有機會因網速過慢或「低清起格」而棄用其他串流網站(如HBO、Hulu等),從而轉投Netflix的懷抱(事實上,Netflix和美國最大的ISP Comcast 於2014年曾達成協議,以付款方式改善視頻傳輸的速度及品質)。
然而,這種結盟不但會窒礙視頻網站間的公平競爭,令初創科企無法與大型公司在公平環境下一較長短,同時也壓榨了用戶在不同網站的選擇權。故此,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推翻法案後不但會誘使各個ISP對使用者制定「差別收費」,同時亦可能使大型科網企業用「銀彈攻勢」與ISP結盟,以佔據頻譜上最有利的位置,但最後卻有機會要消費者埋單。
香港監管法規鬆 必須早日討論 防止反競爭行為出現
雖然香港在互聯網的基建設備先進,甚少發生網絡擠塞的問題。不管是香港或世界其他地區,電訊及寬頻供應商從產業結構來說絕大部分都屬於寡頭壟斷市場,即少數服務供應商控制了整個市場的結構,使它們在設計服務收費上擁有強大的議價能力(相信不少市民亦對於不斷上漲的「行政費」亦感到無奈)。
回顧美國在制定網絡中立法的原意,是強調互聯網對於資訊流通的重要性好比其他公共事業,因此政府有責任確保網絡開放和自由,讓消費者公平地取得網絡資訊,同時不應被私人企業所干擾或操控。雖然目前香港的電訊服務收費沒有像葡萄牙MEO一樣實施差別收費,但現時市面上WhatsApp數據組合套餐或限速數據傳輸等行為,某程度上可算是已經違背了網絡中立的原則。
目前通訊事務管理局的監管法規上,主要集中於調查反競爭行為及其他涉及誤導或欺騙行為,但對於電訊營辦商和科網企業的營運模式仍然着墨不足。在目前的政府監管法規中,流動電話服務的收費純屬私人的商業決定,營辦商可以因應市場情況及商業策略,自由決定服務收費項目及水平,毋須於預先取得電訊管理局的批准。
再者,雖然《競爭條例》中的行為守則已明確禁止企業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環境,但未來能否真正應用於近年才興起的互聯網商業模式仍是未知之數;同樣地,條例中關於合併與收購的法規中,其主要的涵蓋範圍僅是電訊商之間的橫向合併,如調查合併後會否導致某具實力的競爭對手消失、增加進入市場的障礙、市場中的改變及創新的性質及程度等等,但互聯網商業合作模式(如上述提及的Netflix和Comcast)會否導致反競爭,則未曾考慮。
從美國和葡萄牙的例子看來,其實網絡中立對每位互聯網使用者皆有深遠的影響。雖然世界各地有關使用互聯網的法規依然處於追趕階段,僅有少數國家(如秘魯和荷蘭)已經就網絡中立立法,以保障消費者的網絡公平使用權。與此同時,在互聯網的商業模式日漸成熟時,香港對於網絡中立法的討論仍處在萌芽階段。在互聯網與抽水馬桶同樣重要的年代,社會各界須把握時間,對網絡中立的概念和權利進行討論和研究,探討立法的利弊和可能性,才能確保法規與時並進,並適用於當前的商業世界。這才能確保大眾在使用互聯網上得到公平的對待,真正保護到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