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屢屢縱容霸佔官地 地政總署有責難辭
近日,申訴專員公署發布新界非法霸佔官地的「主動調查報告」,涉事業主霸佔及圍封官地,阻礙村民進出,其村屋亦涉僭建,情況持續逾二十載。地政總署曾向該業主發出多封警告信,惟署方將個案定為「非緊急」、「不屬優先處理」事項,這些違法建築到最近才被拆卸。事實上,過去地政總署在土地執法上已劣跡昭著、為多方詬病,這在在反映署方職員的懶政、無能。土地乃珍貴資源,政府必須加強監管,革除陋習,絕不能讓這類事情重演。
須知道,地政總署肩負管理香港土地的重責,無論是土地短期租約的審批,以至有關土地的執法行動,都由該署負責。然而,多年以來,地政總署的表現難讓人滿意,自申訴專員公署成立以來,地政總署就曾多次遭該署撰寫報告批評,只是地政總署的執法力度、效率仍未有改善。近年來違法佔地的個案眾多,當中不少都是地政總署疏於監管所致,只是署方高層卻未有多加省思,提升執法水平。
地政總署怠於執法 霸地僭建時有發生
可以說,霸地、僭建在新界已成常態,違法者有恃無恐,原因是地政總署總耽擱政事,每每在傳媒揭發佔地、僭建後,才匆匆執法。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地政總署在1995年便發現村屋與申請「豁免書」時的圖則不同,按理說,署方理應「釘契」處理,防止業主轉售圖利,同時逼使業主拆卸僭建部分。然而,地政總署一直只向其發出警告信,及至二十年後,才釘契處理,據悉,該村屋至今已轉手兩次。
更令人不解的是,署方要花近7年才發現業主佔用官地。該地業主於 1995 年興建村屋時,其地基便已橫跨官地、農地。1999 年,第二任業主更開始在政府用地上豎起鐵閘,圍封土地,縱然地政署行動組一直有實地視察,但其竟在 2002 年時才發現涉事村屋有一部分建於官地。尤有甚者,霸佔官地本來就屬於違法行為,署方理應檢控佔地者,但是署方卻在發現佔地15年後才展開撿控程序。前線人員如此馬虎了事,高層又遲遲未決定檢控,這無疑助長了市民以身試法、佔用官地。地政總署在公眾心目中,已淪為「無牙老虎」。
行動指引非藉口 須善用土地資源
這事件在在顯出地政署怠於執法。對於申訴專員公署的批評,地政總署的回應是當時已按指引「按序處理」。行動組亦反映,他們在有限的人手資源下,已做出相應行動。然而,這解釋顯然難以說服公眾,尤其是政府常言覓地困難,署方就更應該做好把關、規管工夫。
誠然,相較於其他部門,地政總署的人手並不算多。根據 2016 年的數字,地政總署的土地執管人員一共有 630 人,比漁護署的 1,245 人、小販管理隊的 2,265 人為少。然而,地政總署不能以此為由縱容佔地,申訴專員公署就曾在 2004 年指出,地政總署人手緊絀並不是執法不力的理由,報告又提及地政總署往往在行動部署上大費周章,在行動遇上困難後,卻半途而廢。在這次事件上,地政總署行動組多年未有發現涉事村屋違法佔地,則更顯其規管成效不彰,並不完全是人手不足所致。
更何況,地政總署過去執法過於寬鬆,已然予公眾不合理的期望,以為就算違法佔地也可以蒙混過關。過去,曾有多宗「先佔地後批租」的過案發生,這變相是縱容市民「先斬後奏」。固然,在去年申訴專員公署點名批評後,地政總署已有所收歛,事後亦表示會檢討相關做法,但是署方不能否認的是,如今佔地問題猖獗,有一定程度是署方執法過於寬鬆所致。
署方要求增加人手固無不可,但署方亦必須進行內部改革,洗心革面,加強執法力度,說服公眾向其增撥資源是物有所值。就此,署方在兩個方面須作出改善。
向失職官員問責 加強執法力度
其一,地政總署必須對違規者嚴厲執法。按理說,一旦署方發現土地出現違規建築,若發出警告信後,業主仍沒有改善問題,署方即可將其物業「釘契」,若然業主仍冥頑不靈,不作出修葺,署方即可以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土地。這次署方遲遲未有緩引這些條例,無疑令該業主無所顧忌。
至於非法佔地,現時地政總署一般只要求涉事者拆除建築,還原土地原來的面貌,觀乎 2015 年 2 月起的《佔用政府土地條文》,首次佔用且被定罪者可罰款達 50 萬、監禁 6 個月,再犯者更可被罰 100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可以說,公眾過去對地政總署的監管視若無睹,原因就是署方對犯法者不施以重罰。往後若署方遇到同類事件,須考慮及早提堂處理,以收殺一儆百之效。
其二,地政總署必須向涉事官員問責。觀畢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處理該佔地個案的官員明顯失職,署方絕不能坐視不理。過去,《香港01》曾揭發有村屋霸佔官地、僭建達 25 年,處理該個案的三任官員,竟獲得升遷的機會。由此觀之,地政總署不單對外疏於監管,其內部監管也顯然是一塌糊塗。在這件事件上,地政必須要向涉事官員問責,不然官員懶政之弊將難以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