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香港動物福利法,立法刻不容緩

來稿作者:賴嘉敏
最近,多個動物組織發起聯署爭取動物權益,要求落實動物福利法。隨著香港飼養寵物的人數不斷增加,相關的動物保護法例理應得到加強,以符合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並與國際的動保法例標準接軌。然而,香港社會多年來發生多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嚴重個案,均未有令香港政府正視香港市民價值觀扭曲的事實;加上目前的法律框架嚴重過時,未能有效阻止殘酷對待動物的劣行,情況令人失望及擔憂。
動物保護條例過時,與國際動保法例標準脫軌
香港目前主要的動物保護法例是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該條例以英國的《1911年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 為基礎。自1935年訂立以來,該條例有關可被處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徑基本上沒有改變,唯一明顯區別是該條例的罰則由5,000港元提高至200,000港元,最長監禁期則由6個月增至3年。然而,英國當前已制定《2006年動物權益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全面取代了舊有法例,針對殘酷行為罪行的定義、保護動物的模式及執法力度等方面進行了重要改革。香港仍沿用過時的《1911年動物保護法》,多年來忽視社會在動物福利方面的實際情況、社會及國際標準,令香港現行在動物福利的法律框架遠落後於英國和澳洲等較先進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引入謹慎責任條款,減少因疏忽照顧導致動物死亡
在香港,每月都有不少貓咪墮樓的事件發生,許多此類悲劇本來可以通過安裝窗網來避免。在2021年至2022年間,愛護動物協會(下簡稱「愛協」)共接獲超過220宗有關「窗邊貓」的求助電話,平均每月接到近20宗。不幸的是,在這些案件中,有25%的貓咪在愛協職員到達之前已經墜樓死亡或消失不見。然而,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規定飼養貓咪必須安裝窗網,亦缺乏明確的標準來界定如何才算是合適的動物飼養方式。這種法律空白使得同類型的悲劇不斷重演,令我們無法有效地保障動物的安全與福祉。
2025年2月13日,科學園海日灣發生家貓墮樓案。涉事單位曾於2024年12月29日及2024年8月被目繫並被廣泛報導過其貓隻被放養在露台,更不時有貓咪站在玻璃圍欄上,險象環生。當時經愛護動物協會督察跟進後,屋主曾指安裝窗花有困難,因此將兩貓送交愛協,另聲稱將兩貓送給朋友養。然而,最終貓咪也逃不過墮樓的命運。
上述例子顯示出屋主重複性地將貓隻暴露於潛在危險環境中,但卻未受到法律制裁。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愛協曾介入並試圖解決問題,但其所能做的僅是勸喻而非強制性執法措施。設想若這些行為發生在人類身上,父母因疏忽照顧對兒童造成潛在危險,無疑會受到社會的嚴厲譴責和法律制裁。然而,在對待動物的層面上,這種責任感卻似乎並未得到任何重視和考量。
許多團體多年來已建議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引入「謹慎責任」的相關條款,以強制動物飼主承擔對其動物的照顧責任。若飼主未能合理履行此責任,導致動物遭受痛苦,則可依此條款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一概念在英國的動物福利法中已獲得應用,強調飼主必須全力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但更令人遺憾的是,有關修例時間表一拖再拖,令悲劇持續在香港這個國際大城市中發生。
檢控毒害動物法例過於被動,任由毒害動物案件持續上升
近月香港發生多宗懷疑毒狗案,曾兩星期內有二十多隻貓狗被毒死。藝人謝嘉怡帶同3隻愛犬到大埔社山村散步,惟有人在路上放置藏有毒藥的雞肉及肉腸,其中2隻小狗誤服後隨即倒下抽搐,最終離世,餘下1隻亦有中毒跡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網民自發整合相關個案後製作出「毒餌地圖」,標記出已知的中毒地點,以提高警覺並保護其他寵物。
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缺乏針對動物中毒案件的調查、證據收集和嫌疑人識別的法律框架,令起訴動物中毒案件變得異常困難。從1990年代的寶雲道毒狗案開始,香港的毒害動物案件屢有發生,灣仔寶雲道和布力徑更是出名的「毒狗黑點」,20年來被毒害的狗隻多達200隻。同樣諷剌的是,這類案件的破案率卻是低得可憐,涉及這些案件的兇徒至今仍舊逍遙法外。
根據香港大學與愛協於2021年合作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59宗疑似動物中毒案件中,僅有2宗被起訴,即只有3%能成功被起訴。而這低起訴率主要原因是因為執法機構必須在現場當場捉拿被告造成動物痛苦的行為,及/或獲得其認罪才能進行起訴。然而,在動物中毒案件中,嫌疑人往往不在現場,因此「當場捉拿」的要求成為一個重大的障礙,也令執法機構沒有充份證據進行起訴。
在英國及澳洲已有相關法例去規管毒害動物的行為。在英國,如無合法授權或合理的理由,任何人將有毒或有害的藥物或物質施用於受保護的動物,並在明知該物質是有毒或有害的情況下,即構成犯罪。違例者可被處以最高5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澳洲新南威爾士州也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動物施用毒藥或含有毒藥的物質;帶著破壞或傷害動物的意圖,將毒藥或含有毒藥的物質投擲、拋下、放置或擱置在任何地方;擁有毒藥,並意圖用其殺死或傷害動物。違例法人最高可罰1000個罰款單位(即100,000澳元);違例個人則可罰200個罰款單位(即20,000澳元)或監禁2年,或兩者並罰。就於「毒藥」的定義,澳洲新南威爾士州的法例中也詳細列出了相關的清單,涵蓋任何可能導致動物死亡或受傷的物質。如香港法律可引入這項罪行,便可訂立合適的機制來對付於公眾地方留下毒餌的人。
遺棄動物情況嚴重,部門難以執法
遺棄動物的問題在香港日益嚴重。根據愛協最新數據,由2024年1月至11月為止,愛協共接收了4,850隻動物,其中1,480隻是貓,而品種貓佔大多數。按上述數字計,即每天有超過10隻動物被棄養。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數字僅反映愛協接收的個案,社會上還有許多其他救援組織每天接收大量不同的棄養案例。這些數據尚未被全面收集並納入統計中,顯示出問題的嚴重性令人更加關注。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2(1)條,遺棄動物的最高罰則為 10,000港元或監禁6個月。先不談論罰則是否有阻嚇作用,執法上已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舉證遺棄動物的情況相對繁複,往往難以記錄到遺棄者棄置動物的具體證據。許多案例中,涉事人士可以聲稱動物是自行走失,或者自己只是短暫離開未有意圖遺棄動物,進而無法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種辯護方式使得執法機構在取證過程中面臨很大的挑戰。
此外,缺乏完善的監察和報告機制,使得相關部門難以有效追踪和處理遺棄動物的案件。即使市民願意舉報,往往也缺乏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指控,導致許多遺棄動物案件未能獲得應有的處理。這一現象不僅影響動物的安全,也使得社會對於遺棄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形成一種消極的循環。
在澳洲境內,出售狗隻和貓隻前必須在牠們身上植入微型晶片,香港則只規定狗隻接受上述安排。若香港能規定貓隻售予寵物店或寵物擁有人前須被植入微型晶片,相信可避免不少貓隻健康問題和遺棄事件發生。貓隻的微型晶片號碼亦應如狗隻那樣,必須列於其疫苗卡上。
台灣過去法規只有規定狗隻需要施打晶片並做寵物登記,但最新法例將規定貓隻從2025年8月1日起也需要施打晶片並做寵物登記。此舉是為了讓台灣市民有終身照顧寵物的觀念;而政府特別設立寵物登記制度,規定所有貓狗隻皆需植入晶片並上網辦理登記,還設置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站,以提升飼主的責任及有效杜絕棄置動物行為。市民亦可透過相關網站中找尋遺失動物。依台灣動物保護法,飼主違反法例所規定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即屬犯罪,並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其實,許多國家已實施寵物登記制度,以促進負責任的寵物飼養和動物福利,例如英國、澳洲、德國、瑞典、法國和紐西蘭等國。這些登記制度幫助識別失散的寵物、追蹤疫苗接種情況,並促進負責任的飼養,從而有效減少棄養情況的發生,改善動物的福利。然而,香港在這方面卻一直停滯不前。前線的動物救援組織不斷投入時間和資源去救助流浪貓狗,但缺乏有效的源頭管理,使問題無法根本解決;同時,理應維護動物權益的政府部門一直未有認真正視此問題,積極採取行動來應對,導致香港在堵截遺棄動物的問題上逐漸落後於其他國家。
立法刻不容緩
總括來說,香港在動物權益及福祉方面面臨多重挑戰,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相關法例和制定公共政策來加強對動物的保護。目前香港缺乏一個統一而全面的數據收集平台,無法全面評估和檢討動物保護的現狀,這導致政府部門忽視了社會上的實際問題。這不僅反映了我們對弱小生命的漠視,更彰顯出社會人道主義的短板。立法部門應反思在香港的法例中引入謹慎責任條款、提高對毒害動物的主動檢控和舉證責任,並針對遺棄動物進行立法。法律之外,還應該配合其他措施以加強對遺棄動物的監管,如建立和完善寵物登記制度,並引入微型晶片規定等。
作者賴嘉敏是香港註冊執業律師、大灣區律師、動物權益及福祉協會創辦人及主席。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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