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或許正在給美國上一課
新加坡《刑法》第377A條的存在,有如象徵着其英國殖民地的過去。新加坡跟印度、緬甸、巴基斯坦等一樣,都有着第377A條這個英國留下來、禁止男同性性行為的法例。周日(21日),總理李顯龍在年度群眾大會宣布將會廢除這條法例,相當於非刑事化男同性性行為,但與此同時表示計劃修憲,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
當地性小眾群體對廢除377A自然是歡迎之至,視之為一次社會進步。但在愈來愈多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年頭,修憲保留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卻又是逆着所謂的進步潮流。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發表的聲明便一方面歡迎新加坡廢除第377A條,另一方面重申政府應該在法律上承認同性結合,例如是同性婚姻或是民事結合等安排。李顯龍政府這次的決定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
新加坡政府:政治妥協、平衡社會
或許我們無法用進步或是退步來一言敝之。正如李顯龍政府所用的字眼,這是一種平衡。需要平衡的一端是性小眾的需要和接納,另一端是社會主流的價值和文化。事實上,早在2007年的時候,李顯龍政府已經公開宣布不會主動使用第377A條來檢控同性戀者,但與此同時保留法例而不廢除,是為了尊重社會的保守價值。由此可見,這種妥協、權宜之計一直都是人民行動黨政權回應性小眾議題的手法。
雖說新加坡社會以保守價值為主流,但跟世界各地的情況差不多,也有人入稟法院爭取擴大性小眾權益。其中一宗挑戰《刑法》第377A條合憲性的司法覆核中,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頒下裁決,指出第377A條的存在本身並不能用英殖時期的立法原意來理解,而是要以2007年新加坡政府決定保留法例而不用的政策目的來理解。而根據後者,政府是要一方面容許男同性戀者之間的性行為,另一方面以法例尊重社會傳統價值。法院認為這種妥協之策不論別人是否認同,也是屬政府的權力範圍之內。
與此同時,政府對第377A條備而不用的決定本身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最高法院基於社會對法律的合理預期,裁定當局並不可以再使用第377A條。這亦是今次李顯龍在年度演說中宣布廢除第377A條的背景。當然,相信當局也有時機考慮,以便同時宣布要修憲保障傳統婚姻定義。
政治遊說抑或司法定音?
坊間一些人以為這次修憲是要將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寫進憲法,但其實根據新加坡政府官員的說法,修憲是要將在政策中定義婚姻的權力歸給國會,而該決定不能受司法挑戰。若然將來有人希望推動同性婚姻,他們便要爭取社會支持,贏得國會多數議席,繼而落實法案。
這個做法對於歐美社會是不易理解的。因為他們的國會往往在兩三屆後便會出現政黨輪替,原本的執政黨變了在野,在野黨變了執政。若是國會多數黨可以決定婚姻定義的話,那豈不是有可能出現婚姻定義經常變改的情況?但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一直都是國會的多數黨,因而即使採取這種安排,也可以預期他們的婚姻政策仍是穩定。
而將婚姻政策交由國會決定的這種進路,其實也正是新加坡最高法院所認同的做法。在前述有關第377A的司法覆核中,最高法院在判詞開首便明確地指出,諸如第377A這種議題,交由國會解決比起法院更好,因為「最適合制定多元化願景以適應不同利益的是國會,而不是法院」。判詞指出,國會議員既須遊說、爭取社會支持,亦較能透過妥協來尋找共識,相反爭議放上法院後往往變成了零和對抗,只得你贏我輸的局面。
尋求共識有助後發先至?
新加坡最高法院尤其提到,美國上世紀的羅訴韋德案之前,原本多個州份也開始放寬女性墮胎的限制,但羅訴韋德案之後反而激起了保守州份的抗衡,爭議延續半世紀至今。在新加坡這份判詞之後不足四個月,美國以保守法官為主的最高法院便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決定,裁定州政府對墮胎的限制不必然違憲。其後,不少人呼籲要在11月國會中期選舉投給自由派候選人,以主導國會,推動法案以保障女性墮胎權。
不少人或許會認為美國社會比起新加坡進步,而且較新加坡更保障和尊重性小眾的權利。但觀乎實際的結果以及社會對性小眾的接受程度,我們又能否這麼輕易地下這個結論?事實上,愛爾蘭也是其中一個國家,選擇了以全民公投的方式來決定是否要同性婚姻,而不是交給法院決定。或許這種以政治而非司法來解決重大社會價值分歧的做法,反而才是給美國上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