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完善政府官員的問責文化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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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任命第六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後,港澳辦形容他們「組成多元、海納百川」、「具有『五湖四海』的聚合性」,又特別指出當中「既有留任的第五屆特區政府官員,也有新加入的政團社團代表性人物」。但是政府官員誰能夠留任、誰不能留任的準則何在,目前似乎沒有清晰說法。

今屆港府將有六名高官留任,包括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衛、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許正宇,以及調任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的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升任財政司副司長的發展局局長黃偉綸。至於離任的則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等八人。

何以優者離去劣者留任

對那些即將離任的官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不時公開表達讚譽。例如她表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能幹是人所皆知,形容其為抗疫的重要一員。她亦肯定自己跟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任內「在勞工權益上交出了一張亮麗的成績表」,並指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帆實際兼任兩局職務、「任勞任怨」。假若這些評價屬實的話,那麼何解他們不能過渡下屆政府?例如上述三人中,聶德權和陳帆都比李家超年輕,是否能為香港作出更多貢獻?

與此相對,留任官員以至其他從現職公務員體系提拔上來的人,有些人主理的政策範疇長年表現欠佳,可是卻繼續官居原職或者再上層樓。市民看到這種景象,難免會產生眾多不滿和疑惑。下屆官員由李家超揀選、中央政府任命,兩者對於他們的工作表現不會沒有評價,無奈至今都未見任何一方清楚交代箇中標準。可能他們本着客客氣氣的態度,不想多作公開評論,但客觀結果便是我們對於官員的「問責」要求難得彰顯。

內地任官問責決定公開

國家主席習近平於七年前的6月,說過「健全問責機制」應該「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同時強調「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要問到具體人頭上」。過去幾年因爆發疫情及其他緣故,內地省市官員遭「問責」查辦的例子不在少數,可見中央一直有將相關的要求落實到地方政府層面。

甚至早在2009年,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已經列明對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或處置失當造成惡劣影響者可以實行責令道歉、停職、免職等不同「問責」方式,又指明實行「問責」決定應當製作文書寫明相關事實、依據等詳情且「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而受「問責」者日後的考核評選也會受到影響。

近年香港高官問責制成效不彰,主要官員一直欠缺有效的評核與懲罰機制。

落實問責制度不能含糊

香港早在20年前已由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確立「高官問責制」,其運作失效與名不副實相信毋須多言,歷來犯錯或失職的政治委任官員至今從未真正遭到特首解任,並且僅有少數幾人曾在非勒令情況下主動辭職。2019年中央四中全會決定更提出「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反映其既掌握任免權力,對主要官員自然也有督促的責任。

可惜在現屆政府下,就連行政長官本人在「問責」制的角色,也開始進入了含糊狀態。林鄭月娥年初一度稱「問責制不是去到我要為每一位同事個人的決定和行為負上個人的責任」,到本月卸任在即改言「最終香港所有你看到的事、不如人意,責任都在行政長官」,牽涉責任範圍時大時小,但結果終不離特首、高官皆無切實「問責」。

為了讓可以更精準體現對治港團隊的「問責」,中央與港府都應該着力深化相關的制度建設和解說工作。中央作為最終任命港官權力來源,自然可以清晰規定治港團隊「問責」標準,而港官也不能再以「對事不對人」、「集體負責」等藉口來回避責任,需要在這一套標準之前直接接受國家和社會的裁量考核,藉此決定他們未來去留,如此方才稱得上真正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