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增加司法效率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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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擬將增設年度表現評核機制,讓各級法院領導與較高級別法院法官定期討論及檢視下級法院法官的表現,最快將於今年下半年在裁判法院先行實施,稍後會再推展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被問及有關安排時,強調自己謹守司法權獨立原則、讓司法機構以其最大自主權運作,並指不覺得司法機關構想中的工作會影響到獨立司法權。

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2009年曾說:「每位法院領導均有責任施行監察待決案件的機制,以便判決書得以在聆訊終結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頒下。法院領導亦會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滙報有關情況,以便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適當的處理。」另外,司法機構亦設有跟進投訴法官行為的處理機制,一般是由被投訴法官所屬法院的領導法官負責。

前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

正視司法效率低下問題

司法機構曾以工作量增加為案件處理效率低下辯護,但從統計數字來看似乎並非如此。以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為例,它們於2002年至2006年平均每年處理案件5.2萬宗以上,到2007年至2011年已降至約4.7萬宗,在2012年至2017年後進一步減為不足4.5萬,而2017年至2021年的年均案件數亦同樣維持在4.5萬。

雖然近五年案件數量與前五年相若,可是各案件輪候日數卻比廿年前增加了不少。像區域法院刑事案件被告從首次出庭到聆訊日,近五年最快的2017年也要花費152天,最慢的2021年則要用上287天,但在2002年與2012年至2014年間最快都只需不足70天。民事案件由排期日到聆訊日近五年亦 需約100日左右,但2004年與2007年最快都不用60天。

過去兩年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低下,或許能以牽涉社會運動案件情節複雜及新冠肺炎疫情阻礙法院運作來解釋,然而這個趨勢其實應該更早之前已經出現。司法機構、政府當局與社會公眾都應該正視此一問題,否則繼續容許大量個案積壓下來不作處理的話,長遠必然也會損害到香港法治與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聲譽。

巿民若對法官行為有投訴,可以書面及郵遞方式向司法機構提出。(資料圖片)

法院科技設施落後鄰區

司法機構內部出於加強法官工作表現管理設立評核機制,無疑有助於提高法庭工作效率及其認受性。不過同時必須強調的是,法院案件處理速度未如理想,責任並不僅限於法官與司法機構人員,譬如刑事案件的檢控一方無法如期完成調查與提出證據,或者某些被告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時間,都無可避免地會影響法院的審理進度,這些問題同樣需要社會和當局去改正。

況且除了軟件之外,硬件對增加司法效率的作用一樣重要,尤其科技設施更是存在極大改善空間。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上星周三(4月27日)審批加路連山道區域法院大樓項目,當局文件便說「現有的法院只能配備有限的視像會議設施」。世界銀行《2020年經商環境報告》評估香港「法庭自動化」在0-4分中只有1分,遠低於中國、台灣的3分與新加坡、南韓的4分。

另外,司法機構九年前獲批近7億港元在「資訊科技策略計劃」名下開發「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該系統在本星期四(5月6日)終於公開啟用,但是它開發進程本身已嚴重落後於原定的「六年工作計劃」,其適用範圍還只限在就區域法院傷亡訴訟和稅款申索提交文件和繳付相關款項,其他電子服務上線的時間表未明,水平大幅落後其他國家同類系統。

下任行政長官候選人李家超在政綱提出要「全力提供足夠的資源和服務,支持司法機構優化編制安排、加強設施基建、強化科技運用等,提升司法效率」,又多次表示會鞏固和善用香港的法治優勢。我們希望下屆治港者會真正履行有關承諾,配合司法機構多管齊下作出全面改革,增加本港司法程序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