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論壇.李浩然|防疫措施實名化的私隱問題

撰文: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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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新冠疫情,政府於2020年11月推出安心出行應用程式,鼓勵市民以此對其進入特定公共場所如食肆等地方和乘坐計程車時進行記錄,當有關聯感染個案與其行程出現重疊時,當局可以根據此記錄作出聯絡、通知和後續的跟蹤追查。

來稿作者:李浩然議員

基於誠信自律的防疫措施

對於安心出行的運作模式,政府相關部門指出所有出行記錄只會存放於用戶的手機內而不會上傳至任何政府系統中,並且該些出行記錄亦會於31天後自動從手機內刪除。因此,安心出行並沒有追蹤用戶的功能也不會把用戶的個人資料轉發予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除非用戶經衞生防護中心核實染疫後,才有機會需要根據香港法律第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上傳其出行記錄以協助抗疫防疫調查。

由此可見安心出行既沒有追蹤的功能,政府也不會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程式設計概念基本是建立在用戶的誠信基礎上。然而,經過國泰機組人員違反檢疫規定引發疫情一事,繼而在望月樓羣組疫情爆發後,當局幾經困難才能從商戶的信用卡簽帳記錄中得到到訪者個人資料進行疫情追蹤檢查,這些例子清晰指出安心出行的自我監測機制並不能有效運作,社會大衆於是開始有聲音要求提升安心出行的功能,包括要求實名制和要求實時上載行程記錄,好讓疫情能在爆發的初期便能讓當局掌握關聯人士的實際出行記錄,從而能更主動地進行積極追蹤,提早截斷可能出現的傳播鏈,減低病毒進一步散播的機會。

沒有違反私隱保障

此訴求在最近新一波的Omicron疫情下更加甚囂塵土,但卻有以私隱爲名拒絕堵塞漏洞的聲音。甚至有意見提出強行收集程式用戶的個人資訊,可能會違反《基本法》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其中一個例子是《基本法》第30條的通訊自由權利。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基本法》第30條保障的是居民的通訊不受侵犯和干預的權利,所以跟提供個人資訊以協助追查疫源的性質迴異、目的也截然不同。很明顯,對安心出行採取實名制並要求實時上傳個人行程和資料從而增加追蹤功能,不會跟《基本法》第30條相衝突。而且大部分《基本法》下保護的權利並非絕對的,因應特定的情況和環境及在正當的目的和手段下,適當的削減受保護的權利在法律上亦是允許的。

進一步來說,要求安心出行用戶實時提供進入特定場所的行程資訊,比要求香港市民必須攜帶身份證以在適當時間給予執法人士檢查詢問的規定,顯得更為寬鬆,用戶是有選擇不使用該程式的權利。只要放棄進入特定場所或者使用相關設施,便不需要實名登記或者實時提供個人行蹤的資料。

另一方面,從法律條例上看,香港法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禁止收集個人資訊的條文。只是要求資訊收集人士,對收集到的牽涉個人私隱的資訊在使用、保存和提供相關資訊上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定責任和程式。事實上,只要用戶在使用安心出行時,清楚明白他的個人資料包括行程記錄會實時提供給相關部門,在需要時為追蹤病毒傳播鏈提供調查資料,便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任何條款,也沒有跟其立法精神相衝突。而且《條例》第59條也有對於個人身體和精神健康有嚴重影響情況時做出豁免的規定,所以在處理新冠疫情問題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對當局施加任何限制。

縱觀所述,升級安心出行程式附加實名認證,並增加追蹤功能,在疫情熾熱的環境,既乎合情理也合乎法理。

作者李浩然是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基本法基金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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