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施工應設額外消防裝置
本星期三(12月15日),銅鑼灣世界貿易中心發生了三級火警,13人分別因吸入濃煙不適及扭傷送院。事故起因初步相信為大廈一、二樓電錶房附近有電線起火,而當時世貿中心地下至五樓正在進行翻新工程。消防處指出早前曾收到承建商通知要求關閉工程樓層的消防裝置,包括花灑系統、手動火警鐘系統及警報系統等,至於六樓以上層數消防系統則已通過年度檢查,並且在事發時維持正常運作。
不少在火警期間身處非工程樓層的市民報稱其時已經煙霧彌漫,但是警鐘及灑水系統卻遲遲未有啟動,同時亦有人表示逃生過程發現防煙門無法開啟,結果被迫着冒險乘搭升降機前往地面。金科消防顧問技術總監梁錦得指出,若因為工程需要而短暫關閉消防裝置,負責人宜加裝臨時消防裝置以策安全,然而現時難以判斷今次世貿中心有否安裝同類裝置。工程師學會消防分部發言人、消防處前處長林振敏也認為,安裝此類臨時裝置責任應該是在業主身上。
當局通函僅作建議
早於2008年4月,消防處就於通函第3/2008號指出「當有關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預計消防裝置因工程而需要通宵或連續超過24小時關閉……應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備用設備」,以及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意見以「在受影響的地方放置/裝置額外的滅火及/或內置聲响警功能的偵測設備」,相關內容後來又被寫進2012年4月修訂的第12版《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下稱《檢查測試保養守則》)附錄之中。
到了今年1月,消防處再在通函1/2021號將放置額外消防設備改為直接向裝置擁有人、業主、佔用人或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建議。根據最新規定,提供備用設備的責任者由承辦商換成了「消防裝置的擁有人」本身,而在承辦商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後,當區消防局人員會巡查受影響的處所,接着會根據風險評的結果,向業主、佔用人或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建議,包括「在受影響的地方放置/裝置額外的滅火及/或內置聲響示警功能的偵測設備」。
不過,上述各版向消防裝置擁有人、承辦商或管理者作出的額外消防設備要求僅屬於「指引(guidelines)」而已。正如早前教育局發出通函第168/2021號建議學校南京大屠殺84周年進行學校悼念活動一樣,這些要求是不具備強制性質的「建議(advice)」,甚至通函亦無列明對方不遵守的罰則。就算負責人於關閉消防裝置的工程期間沒有跟從當局的建議,他們或許也不用直接為此負上任何的法律責任。
要求欠缺強制性質
現時《消防條例》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本條例規定須予訂明的任何事情」以至「為施行本條例的條文……任何便於訂立規例的事宜」訂立規例,而違反規例者可以處以30萬港元罰款及監禁一年。另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亦規定消防處處長亦有權向建築物各部分擁有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們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下稱《最低限度守則》)提供消防裝置及設備,不遵從者同樣可判處2.5萬港元以上罰款。
針對施工期間設置額外臨時消防裝置一事,港府並未作出此類具備強制性質的規例或指示。尤其《檢查測試保養守則》明明也是根據另一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發出,當局亦經常將它跟《最低限度守則》合併發行,可是消防安全指示範圍卻僅涵蓋《最低限度守則》,加上最新通函內容又未適時更新進入《檢查測試保養守則》,似乎有如製造出一個讓臨時消防裝置相關規定失去管束力的漏洞。
為了避免類似意外再次發生,政府應該盡快修訂《檢查測試保養守則》內容,並且檢視有否需要強制讓所有申請關閉消防裝置的工程場地都要加設額外臨時消防裝置,具體做法可以是將《檢查測試保養守則》納入消防安全指示標準,又或者是修改《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為違反《檢查測試保養守則》者增加罰則。畢竟欠缺強制性質的指引或建議,實在難以確保讓所有人必定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