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殤之柱」之去留不應是角力之所在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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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息傳出,香港大學管理層因應早前有團體抗議校園內放置「國殤之柱」以紀念六四事件,甚至已經到灣仔警察總部舉報有關雕塑可能涉嫌違反國安法,校方打算在月內把國殤之柱移出港大,避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港大回應《香港01》指,校方會不時檢討校園內風險管理及設施使用情況,對揣測性的報道不作回應。周二(5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被問及「國殤之柱」的去留問題時,表示香港《基本法》保障港人各項個人自由和權利,「包括藝術和學術方面的自由」,她本人儘管作為港大的校監,亦不會干預大學的事務,並且預期大學的管理層會根據校內政策處理。

支聯會在港大國殤之柱默站。(羅國輝攝)

「缺乏校內責任持有人的物件」

「國殤之柱」是由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創作的雕塑,紀念所有被肆意凌虐的人,其丹麥名為Skamstøtten,意即恥辱之柱(Pillar of Shame)。除了香港,另外四個雕塑亦有擺設在意大利羅馬、墨西哥、巴西巴西利亞、德國柏林。而位處香港大學校園的雕塑則被命名為「國殤之柱」,紀念在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死難者,由高志活在1997年贈予支聯會,自同年六四八周年燭光晚會後被遷入大學校園後一直擺放至今。

「國殤之柱」之所以再次引發爭議,在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部份團體認為有關雕塑具有煽動和散播仇恨的成份,涉嫌違反國安法,因而要求港大校方盡快移除。而且「國殤之柱」所在的黃克競樓平台原本由港大學生會管理,惟今年7月校方拒絕承認港大學生會的地位及收回管理權,擺放在平台中央的「國殤之柱」亦因此成為了「缺乏校內責任持有人的物件」而被要求移走。

雕塑去留在於大學管理層

有關雕塑的擺放過去已曾引發爭議,香港大學均能夠以寬容的方法處理。如今社會愈趨政治化,不同政見的團體都就不少議題而展開角力,有關「國殤之柱」雕塑的處理自然不例外。歸根結柢,校園是大學管理的地方,亦即是說擺放與否,乃取決大學管理層如何睿智地運用自主管理權。

過程中,學生和港大教職員可以在理性和尊重的態度下表達對雕塑去留的意見,而校方亦應藉此機會向師生及各界說明其立場及理據。而由於擺放與否的決定乃大學自主管理權的一部份,因此不論校方決定為何,社會各界亦應尊重,而非為此展開角力,甚至把大學當成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