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修訂應該與時並進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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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日前接受電視台訪問指香港知識產權保障落後,若要做好國家「十四五」規劃裏支持香港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定位,就有需要重提《版權條例》修訂事宜。另外,他又認為香港的版權條例落後了十年,對於外商在香港投資的保護不足。

隨着2016年民主派「拉布」,時任局長蘇錦樑提出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無法完成審議,最終拉倒了被網民視為「網絡廿三條」的這條法案。直到五年多之後的現在,局長一位已經換成由邱騰華擔任,相關問題方再次被擺上枱面。

網絡生態已早改變

回顧2014年修例原意,主要是針對網上串流平台出現的大規模盜版電影及劇集,因此對戲仿、諷刺、評論時事等內容可以給予豁免。當時有團體質疑條例打壓言論及創作自由,亦有由不同媒體行業組成「香港版權大聯盟」,支持透過修訂法律保障業界權益。

然而七年過後,網絡世界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面對愈來愈多不同形式的直播與串流媒體,相關修訂應該都要與時並進,當年建議放在今天不少顯得過時。就以兩個港人熟識的主流網絡媒介為例,社交媒體Facebook以及影片平台Youtube分別於2016年4月及2017年2月開始提供直播式串流服務,不少用家會在以上兩個平台進行遊戲直播。假如今天仍以2014年的法案為基準,現時所有在以上媒體進行遊戲直播的影片創作者亦有機會墮入法網。

侵權刑責化 要小心處理

再者,2014 年條例草案將侵犯版權刑責化,當中列明「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或「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皆屬犯罪。在現時政治環境風氣下,市民已經頗不信任政府,若再推行同類修訂,恐怕會再令本地創作者倍感壓力,造成自我審查現象,長遠亦不利於香港的整體創作環境。

況且對於前次修例,坊間也曾熱議「二次創作」空間問題。儘管「二次創作」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版權原持有人的利益,但不同業界的成員或創作者對此問題態度未必一致,當中亦有頗多聲音表示支持「二次創作」,再加上「二次創作」其實客觀上亦有宣傳原作功能,假若「一刀切」地將有關行為刑事化,或許有機會倒過來損害原作者的意志或利益。

平情而論,出於保護創作人的利益考慮,《版權條例》現時確實有重新修訂的需要,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政府若真有意重啟其事則必須三思而後行,尤其要注意近幾年網路與社會環境的轉變,並在詳細諮詢民間意見的基礎上謹慎擬備相關修訂,以免反而對港人創作意願產生抑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