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是否行使選委提名權 民建聯須慎思
傳媒報道,掌握過百張選委票的民建聯,擬不提名任何特首候選人,其黨內高層向該傳媒指,此舉是免讓人覺得民建聯在傳北京「某種聲音」,也能免卻黨內撕裂;若報道屬實,則民建聯此舉考慮或欠周全。
選委職責有二,首要之職當然為選舉行政長官,但提名之責也相當重要。《基本法》附件一清晰說明:「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據此文,提名權應屬權利而非義務,但在小圈子選舉下,若選委不行使此權利,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以立法會為例,縱使大多數選民不行使提名權,也不會妨礙選舉。但1200人組成的小圈子選委會,截然不同。若佔1/10選委的民建聯成員,拒絕行使提名權,而其他建政政黨或個別選委(特別是人大代表),又以龍頭民建聯馬首是瞻,說「不傳聖旨」云云,則這個制度如何運行下去?
毋庸諱言,拒絕行使提名權,某程度上會予社會瀆職或以私凌公的負面觀感。為一黨形象、一黨團結,而放棄提名一位值得信賴的候選人,更會令市民質疑,這政黨是否欠缺守護社會福祉的承擔、勇氣。
此外,此舉長遠而言或成政制發展的絆腳石。《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也就是說,除非修改《基本法》,否則不論831框架是否保留,提名委員會還是特首選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選舉目前兼負提名與選舉兩責,至普選落實,選舉責任交託市民,選委會則或改作提名委員會。
但若然現行制度下的選委會,如此「輕視」提名的責任,那社會如何相信將來的提委會,會認真看待「提名」責任?假若將來的提委會主要政黨,又以不想黨內撕裂、不想被當作「傳北京聖旨」為由,拒絕提名,會否引發憲制危機?政改重啟時,民建聯此舉或變成反對提委會制度者的口實。
智乎?非乎?民建聯須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