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前提是要負責任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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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建制報刊接連發表評論文章,表示應該取締另外一份「煽暴造假」的本地報刊,並且呼籲立法規管「假新聞」以阻止同類媒體繼續挑戰國家安全。另外,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上周亦不點名批評該份報章曾以「誤導、炒作、不盡不實的報道」來「挑起香港仇恨」,並且有支持政府的民間團體宣布設立針對涉事報社的「監察組」。這些事件難免引發香港社會一些人的憂慮,擔心經常批評政府的傳媒未來可能遭政治打壓以至取締。

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是與此同時,發表言論的人或媒體亦應該為其言論內容負責,不得濫用此等權利誹謗他人甚至挑起社會爭端,否則就有可能干犯相關法律。

自由亦受法律限制

由港人經營的本地傳媒固然同樣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但他們同時也需要為自己違犯法律的言論負上相關法律責任。舉例來說,假若媒體惡意刊發涉及誹謗內容,其東主、出版人或編輯便與其他市民一樣可能受到控告,而現行《誹謗條例》在這方面亦已經顧及媒體的特殊地位,專門列明享有不構成誹謗特權的報刊陳述報道,又要求裁判官考慮發布誹謗內容是否為了「公眾利益」,以及容許透過先行刊登道歉啟事作為免責辯護。

若然有人認為目前香港在這方面規管不足,自然也可以循合法途徑要求政府檢視制度,但是提出倡議者及主管當局必須認真考慮多個相關問題,包括是否需要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管、如何定義公共媒體、哪些不當內容要被規管或處罰,以及投訴、處理以至上訴機制應該如何運作等等。假若單純因為一時意氣用事,急着推出一套設計馬虎的制度來取締特定媒體,甚至在此過程自身也發出了不當言論違犯法律,豈非自打嘴巴、貽笑大方?

媒體由人依法負責

社會要求媒體為其言論負責任的時候,需要的是完善制度、依法辦事。我們斷不能因為一時輿論叫囂便針對個別傳媒大加鞭笞,更不應將之當成為進行政治打壓。尤其是當相關傳媒刊發內容尚在合法範圍的話,那麼直到其內容有超出界線、違犯法律嫌疑之前,不論其意見與別人有多不同也好,各方無疑仍要尊重該傳媒及其成員依法應得的言論、新聞自由,寬容對待相關內容。

況且就算本地媒體真的出現無理或不當的言論,負言責者始終乃個別傳媒的記者、編輯或負責人。畢竟媒體本身沒有活的思想、身份,背後肯定有某群編採、主管人員在構思、動筆,警方調查以後可依法對其人作出拘捕,交由法庭裁決他們有否犯法。旁人不應針對整間傳媒機構,更不可以在無法律基礎之下要求當局取締一所傳媒,否則這樣其實也算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