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貓疑遭柴犬咬死 飼主責任應釐清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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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寵物節2021」展期在周日(18日)完結,會場內卻發生了一宗寵物被咬死的事件。一隻柴犬涉嫌當場咬死一五星期大的幼貓。主人報警後,警方現正調查事件,案件暫列「殘酷對待動物」處理,目前未有人被捕。今次再有動物咬動物的事件發生,寵物主人應為寵物行為負上多少責任的討論再次踏入公眾目光。

《狂犬病條例》第23條規定,任何狗隻被帶到公眾地方時,都應該「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資料圖片)

主人責任待釐定

《狂犬病條例》第23條規定,任何狗隻被帶到公眾地方時,都應該「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同時漁農自然護理署建議也建議狗隻不應離開飼主的視線範圍或對他人造成滋擾,而且若狗隻有出現攻擊性行為,主人亦應為狗隻戴上口罩。不過,事件中的幼貓飼主在網上指控狗主明知其寵物對貓有攻擊性,但仍沒讓狗隻帶口罩,並在事後不顧而去;若其描述的情況屬實,狗主確有可能需要對事件負上責任。

對於主人應為動物的行為負上何等責任,條例其實還有進一步釐清的空間。例如《狂犬病條例》第24條要求動物在咬到其他人後,主人須「將該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誤」及「以穩妥的方式扣留該動物,並將之與其他動物隔離,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員指明」,但當動物若咬傷甚至咬死其他動物時,則沒有明確條例指出之後該如何跟進。

同類動物攻擊動物的事件,在去年四月其實同樣引起公眾關注,當時有人拍到一名狗主拖着一隻貴婦狗及松鼠狗在獅子會散步,期間貴婦狗咬突咬松鼠狗頭頸不放,李婦抽繩將兩狗吊起,松鼠狗當場奄奄一息。這些事件的重複發生,是時候讓政府推動將動物咬人的跟進要求,擴展至動物咬動物的事件上,藉此防止涉事寵物主人在事後離去,以及確定飼主至少應負救助責任,也避免有攻擊性的動物會在事件後再次傷害其他動物。

政府更應行積極一步,整合現時散見於各條文內的動物保護條文,制訂完整的《動物保護法》。(資料圖片/VCG)

防止殘酷對待 條例成果有限

現時不少與動物保護、動物權益相關的條例,大都散見於以保護人類為中心的條例之中,例如《狂犬病條例》、《危險狗隻規例》,以及限制貓狗的畜養、規管和管制、禁止屠宰貓狗的《貓狗條例》等。即使今次警方所用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過去的阻嚇力亦相當有限。

誠如上述的貴婦狗、松鼠狗事件中,警方在五個月後認為沒有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被捕女子已獲無條件釋放。去年2月14日,豪景花園亦有兩男涉掟寵物落街釀30寵物死傷,警方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兩名男子,但事隔半年律政司仍決定不作起訴。截至2020年9月,警務處及漁護署共接獲199宗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當中只有9人被定罪,監禁期由14日至8個月不等。

政府早前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建議,做法或許能加強條例阻嚇力,但是政府更應行積極一步,整合現時散見於各條文內的動物保護條文,制訂完整的《動物保護法》,要求飼主應妥善看顧動物,要對其寵物的行為、生活條件負上責任,而非只是消極地防止人類殘酷對待動物,卻對同為生命的動物之間的傷害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