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押後 應「原班人馬」延任一年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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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第2條訂立《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規定立法會第七屆任期的換屆選舉改於2021年9月5日舉行,但由此產生的一年立法會「空窗期」問題卻仍懸而未決。坊間現時主要流傳兩種解決方案:一是由立法會主席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多次緊急會議,二是由中央出手籌組臨時立法會處理相關工作。7月30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的現任立法會議員能否在未來一年為立法會效力,亦是關鍵問題。

籌組臨立會耗時費力

回歸前後,香港曾設置臨時立法會。199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並於11月通過由400名來自不同界別港人組成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委會)成員。同年12月,推委會再從134名內部推薦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了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任期至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前的1998年6月30日。

臨時立法會看似有先例可參,但當年籌組臨時立法會的授權乃來自全國人大,如今人大常委會能否仿效為之,不無爭議空間。而且現在既無當年的籌委會和推委會,何來選出臨時立法會議員?就算以組成人員相近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頂替推委會位置,當局仍需要在選委會進行一輪內部提名與選舉工作,不適合現下香港的特殊情況。

緊急會議有法理基礎

立法會緊急會議有較充足的法理基礎,《基本法》第7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立法會條例》第11條也規定:「於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後而於指明舉行選出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日期(如多於一日,則為首日)前的期間內,主席必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於緊接緊急會議開始前的立法會任期內擔任議員的人,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

另外,雖然有建制派消息人士指出,緊急會議只會是立法會大會,其他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等未必能如常運作,但其實只為誤解。因為立法會緊急會議其實並不限於召開立法會大會。《議事規則》第15條表明緊急會議將繼續適用該規則,而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間,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局已先後表示,但凡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第72(5)條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立法會應可授權轄下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繼續運作。

直接延長任期為上策

問題是,緊急會議終究屬於「緊急」性質,應召開多少次會議、處理哪些事項、運作的起迄日期等仍需解答。為了令香港的立法權如常運作,讓政府有效施政,即使採取緊急會議的方案,其亦應召開長達一年,且立法會大會及各委員會須全面運作。實際上,等同將原定於今年9月30日任期結束的第六屆立法會延期一年。

故此,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今屆立法會出於特殊情況,任期需要延長至明年9月30日。雖然《基本法》第69條規定了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但這應該只是限於一般情況。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可由人大常委會補白,像《基本法》第46條也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但根據人大常委會釋法,2005年曾蔭權接任後的任期僅為兩年。

另一屆參選資格不影響現任身份

既謂任期延長,即包括那些被取消參選資格的現任議員,任期同樣延長至明年9月30日。首先,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和梁繼昌雖然在7月30日被取消參選資格,但他們至今仍然為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原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其次,他們被取消參選的是原定於今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關乎原定於今年10月開始的第七屆立法會,與他們作為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並無必然關係。加上目前選舉既已押後,所有事宜已屬無效,他們的現任議員身份更應無疑問,可隨同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延長而服務至明年9月30日。

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公布押後選舉的記者會上表示,處理提名資格的條例,並不一定能處理現任立法會議員的事情,「不是隨意地『因為你在那裏過不了關,你在這裏也要』」。若有在任議員違背擁護《基本法》的宣誓承諾,政府若然目前沒有足夠的法律基礎處理,就應該建立相關機制,而不是拿提名資格的條例錯誤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