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失業援助不可比 羅致光不應偷換概念
疫情重創本港經濟,社會近月倡議政府設失業援助金為民紓困,惟港府一直堅拒,並以放寬綜援門檻予失業市民申請作罷,效果被廣泛質疑。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周末撰寫網誌,比較英國與香港的失業援助制度,藉此論證香港目前以綜援提供失業保障的做法其實不俗。但兩地制度殊異,本質上實在難以比較,更遑論藉此「證明」本港制度更為優勝。
羅致光認為,香港一早就提供失業援助設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早於1971年成立的公共援助計劃(即現今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其設計上本已包括為因失業而缺乏收入的家庭提供援助,其後於1974年在《僱傭條例》中加入了「遣散費」,及於1986年再加入「長期服務金」等。
失業保障與綜援豈一樣?
羅致光其後將以上的失業援助、保障制度,與英國的做法加以比較。針對失業援助方面,羅致光認為本港綜援制度所提供失業津貼,不但金額上較英國為高,而且在資產與收入上限方面亦較為寬鬆。舉例說,英國僱員要領取失業津貼(Jobseeker Allowance),必須先向由僱員僱主同時供款的國家保險(National Insurance)供款超過兩年,方能取得平均每月約3,142港元失業援助金,否則須面對一定收入及資產門檻;而津貼領取期只長為六個月,而且領取者須符合一定要求,如承諾尋找工作。相反,香港並無類似要求供款的失業保險制度,而在政府全資的綜援制度下,有需要的單身健全人士每月標準金額為2,615元,再加上如租金津貼及其他津貼更可達5,000元,而且綜援制度考慮照顧家庭的總需要,如以四人家庭計算,本港綜援的平均水平可達16,000元,故羅致光認為本港的失業福利較英國為高。
但本質上,本港綜援制度的原意為向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能達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的基本需要。而綜援的津助目標一直為「不能自助者」,如以入息低微、年老及弱能般極需援助的人士,而失業人士亦恰好符合以上受助範圍,這自然與單純為失業者提供適度津貼,以協助他們盡快重投就業市場的失業援助有所不同,這亦教比較兩者的福利金額變得並無意義。如羅致光要證明港府綜援有多「慷慨」,理應與英國類似安全網的制度,如一樣以照顧有需要人士生活需要為本的「Universal Credit」作比較,方更為妥當。
即使退一步說,我們儘管把綜援看待作失業援助,亦不見得英國的失業福利顯得遜色。畢竟,只要有曾向國家保險供款兩年的市民,一旦失業基本上即可申請失業援助,當中並不涉資產要求,可見失業援助的設計不僅是針對照顧失業人士的需要,更是讓更多有需要的失業人士容易申請。反觀綜援,即使政府放寬健全人士申領綜援的資產限額一倍,申請門檻仍然相當之高(如單身、健全成人的資產限額不得多於66,000元),換言之綜援只僅對低收入的失業人士提供資助,港府提供的失業福利有多「高」不言而喻。另外,在英國申請了失業援助者同樣可按需要申請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貼),單看失業援助的金額亦未必準確。
更可悲的是,羅致光甚至質疑兩地就失業援助的討論風氣,指出本港失業福利雖較高、寬鬆,但議會卻只批評綜援水平太低、資產及收入限制太緊;相反英國失業福利遜於本港,當地議會卻主要討論領取失業津貼不守承諾時的罰則是否過寬鬆。即使撇除本港福利是否優於英國不說,英國近十年經濟陷入低迷,政府卻主張不斷縮減福利,做法本就為人所爭議,而羅致光以此論證本港爭取改善福利的聲音無理就更是不妥,更不用說港府坐擁萬億儲備,政府實無固步自封的理由。
怎可忘記強積金對沖?
除此之外,羅致光亦認為本港的就業和失業保障較英國為優勝,即使後者一樣設有遣散費(但沒有長期服務金),但其計算會按年齡分三級,22歲以下每滿一年年資可獲半個星期工資的遣散費、22至40歲可獲一周工資、而41歲或以上則可獲1.5周工資,故認為香港每滿一年年資可獲3分之2個月工資的安排更為優勝,亦證明本港僱主的承擔更高,故本地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所產生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功能亦因而為高。
但羅致光是否忘記了強積金對沖機制的存在嗎?根據目前安排,僱主須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或遺散費時,可利用其予僱員強積金的供款作抵銷。若說強積金為本港市民退休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那麼打工仔一旦失業所獲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無非是提早提取退休金而已。由此看來,僱主對僱員失業根本不存什麼責任可言。更何況立法會通過政府的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仍遙遙無期,可見未來此缺口只會繼續存在。
誠然,要建立健康、可持續的失業保障制度需要向僱主僱員「郁手」,增加兩者的供款負擔。但為打工仔的權益着想,設立完善的失業保障制度始有必要。政府實在有必要從速展開研究、並於社會蘊釀討論。羅致光欲以英國例子證明本港毋須改善失業保障制度,說穿了只是不思進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