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姦非刑事化 不代表家庭無從保障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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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29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宣告俗稱「通姦罪」的《刑法》239條違憲且即日失效,意味台灣通姦非刑事化。然而按照台灣法務部2016年的民意調查顯示,高達85 %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而社會不具共識也一直是法務部過去維持通姦罪的理由。那麼為何今次司法院大法官要將通姦非刑事化?

是否要保留通姦法,在台灣社會爭論已久。通姦罪本身存在的不少問題,例如其同時起訴通姦人及相姦人,但夫婦中的提訴人若然有意和解,可只對配偶撤訴,令這條刑事罪在實踐中往往淪為針對第三者的懲罰,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也不符。事實上,男性被撤告的比例遠高於女性,導致通姦罪被定罪的人數中,女性明顯高於男性,已經構成司法院釋字666號中指明的實質歧視。所以原本罰夫也罰妻的通姦罪,最後變成了針對女性小三的懲罰。

定罪女多男少

另一方面,通姦罪中必須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告的條例,也可能忽視了女性在經濟、權力、體力等方面的弱勢。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便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書中主人公原型林奕含遭老師多次誘姦,卻被老師原配揚言提告通姦。這說明雙方提告的邏輯忽視了權勢性暴力的可能性,懲罰了權勢性暴力中的受害者的同時,亦讓她們因為將會面臨的罪責更難求救。

再者,通姦罪在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人民私生活領域、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不少法律專家均認為僅通姦的危害性,難有正當化窺視並介入當事人之私生活領域的理由。

台灣是亞洲少有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但同樣,此前亦是除了伊斯蘭國家外,少有的還保留通奸罪的國家。這讓台灣社會究竟是開放還是傳統,成爲不少人的疑問。(袁愷勳攝)

刑事罪非唯一保障

通姦非刑事化,其實並不必然意味著通姦不受約束管治,婚姻和家庭制度難以得到維持,婚姻關係的受害者將得不到保障。通姦去罪化,只是不以刑法領域處理通姦事件。而實際上,不少研究曾表明,刑法處理並非最能予以受害方保障的方法。例如通姦刑事罪的入罪門檻高,除非捉姦在床,否則很難有直接定罪證據。但若然以民事求償處理,證據要求一般較寬鬆 ,或能證明對方的親密互動即可申請實在的賠償。另一方面,即使通姦罪成,另一半鋃鐺入獄,卻也無法予以實質的賠償和保障,相反甚或對非婚生子女在人格及心理上造成損害。因此通姦非刑事化後,不少專家學者相應呼籲的是以民事責任的強化完善來替代刑事責任,讓受害一方能夠獲得真正的民事保障與賠償。

通姦非刑事化是世界趨勢。歐洲國家早在上世紀中已先後將通姦非刑事化,2015年、2018年韓國、印度之後,亞洲國家除了阿富汗、伊朗、印尼等伊斯蘭教國家,亦只剩菲律賓、柬埔寨仍是通姦有罪。如今,台灣實施85年的通姦罪也遭廢棄了,卻不代表家庭觀念無從保障,也不代表不用以更好的方法來保障婚姻中的受害人。完善社會制度,這次只會是其中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