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應有合理居住空間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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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目前政府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本港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惟有菲傭在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並提出司法覆核,認為這限制有違憲之嫌。司法覆核被駁回後,菲傭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周二(17日)在上訴庭開展聆訊。規定是否違憲屬法律問題,要交由法庭處理。但在政策層面,同住規定不但使外傭在空餘時間被迫工作,亦或會反過來在假日被迫外出,行動自由大受限制。政府值得考慮放寬限制,提升外傭來港工作的吸引力,以應付未來龐大的需求。

自1970年代初政府推出輸入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後,截至2019年3月底,本港的外傭人數已多達391, 586人,佔勞動人口約一成。對本港的經濟結構而言,外傭分擔了不少家務工作,使更多女性可投入就業市場,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環。可是,自2003年港府推行強制留宿規定,外傭的休息環境不但沒有充分保障,而僱主涉嫌虐待外傭的慘案更時有聽聞。

2003年轉捩點

回看當時的政策背景,2002年有僱主安排其外傭在花店工作,終被判囚兩個月,事件引起輿論對非法勞工的關注。適逢在千禧年初本港先後經歷科網股爆破和911事件,經濟不振,失業率飆升,迫使港府為回應民間聲音。為加強保障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港府將原先外傭住宿上自行與僱主達成共識的安排,改為強制同住,以減少外傭在工餘空間「搵外快」的機會。據入境處的「標準僱傭合約」列明,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而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設有傢具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然而2003年的政策背景已遠離,正如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在2018年討論特區政府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報告時寫道,「部分委員對於外籍家庭傭工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表達關注,並促請政府當局每年檢討是否有需要繼續施加這些規定」⋯⋯「部分外傭即使被僱主虐待或剝削,亦不敢向警方或勞工處舉報其個案,因為他們擔心在『兩星期規定』下,他們可能會因為被提前解約而須返回原居地。該等委員亦察悉,部分外傭未獲提供合理住宿環境,而且工時極長。」這都證明2013年與2014年的印傭Kartika和Erwiana虐待案,背後實有制度成因,而非個別事件。

再者,本港家庭居住面積不足,部分無良僱主安排外傭瑟縮一角,同是剝削外傭應有的基本生活環境。外勞事工中心(MFMW)在2017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雖然標準僱傭合約要求僱主提供「合適的房間及合理的私隱」,但結果卻顯示不少外傭都被安排在儲物房、廚房、廁所等空間休息,不但難言是「合適的房間」,更絕無「合理的私隱」。而最臭名昭著的例子,莫過於是兒歌天后李紫昕,遭媒體踢爆讓外傭睡馬桶上的舖床。

政府論點站不住腳

可是,港府一再強調要「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並指「容許外傭在外留宿的風險,以及對私人住屋和公共交通造成的負荷等問題」,但這兩大論點亦有斟酌之處。無可否認,本地工人就業乃是任何經濟體的重中之重,但外傭的權益和就業機會本質並非相互排斥,更不應以犧牲前者的合理權益來達到目權。畢竟非法勞工問題,不僅涉及入境處執法的力度,也涉及好些唯利是圖的僱主,故要外傭承擔起所有結果也非公允。

港府以社區負荷問題作辯解,同樣也是難以站穩陣腳。在私人住屋方面,一般外傭僅拿四千多元工資,根本難以負擔本港的租金,即使外傭有意在外留宿,亦只能靠數人以合租形式,分擔開支。如果強制同住被廢,也不等同「強制在外居住」,只是僱傭雙方的自行協商去向,並不一定大增租盤需求。在公共交通負荷上,除非外傭的工作足不出戶,否則她們在社區定會衍生交通需求,與是否同住無關。

除了勞工權益外,廢除同住政策亦有其功利考量。本港踏入人口老化年代,使愈來越愈外傭將會負責照顧長者,而數字上2016年亦有約一成60歲或以上獨居長者聘用外傭,較1995年的2.5%大升3倍,可見本港對外傭的需求將有增無減。與此同時,隨着女性勞動力逐步釋放到市場,亞洲各國對外傭需求同樣日益,外傭到外工作時將有更多選擇,無須視本港為終站,故容許外傭在外留宿,亦可提升在港工作的吸引力。不論在勞工權益和功利兩大面向上,廢除同住政策不但可還外傭應有的勞工尊嚴,更是維持本港吸引力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