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懸置判斷 緬甸羅興亞案之啟示
緬甸羅興亞案為人關注,既因為羅興亞人之處境,也由於昂山素姬上月親赴海牙國際法院應訊。案件雖未有最終裁決,17人法官小組周四(1月23日)要求緬甸採取「初步措施」,保障羅興亞人免受「種族滅絕」,並定期向法院匯報。
西非國家岡比亞入稟國際法院,指控緬甸「種族滅絕」羅興亞人,其中爭議為遠在萬里之外的岡比亞是否有資格興訟。法院在周四判詞以國際法中的「普遍責任」(erga omnes)為由,指出但凡《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締約成員,均可提出指控。因此這宗訴訟,國際法院是接了下來。
緬甸須每半年匯報情況
至於羅興亞人的群體身份問題,雖然緬甸政府及昂山素姬避用「羅興亞人」一語,但國際法院亦多次用上「羅興亞人」,顯然亦認可了羅興亞人構成一個群體並應獲得保護。然而,未處理的爭議還多,包括羅興亞人是否遭受種族滅絕,及緬甸政府已有足夠的司法制度處理等,估計要花上以年計才能有最終裁決。故此,國際法院決定頒下初步裁決,要求緬甸政府保護羅興亞人,亦要「採取有效措施保存證據,免受破壞」。另外,緬甸政府須在四個月後向法院匯報情況及措施執行情況,此後每半年交一次報告,直至有最終裁決為止。
不難想像,緬甸政府對此裁決表示不滿,外交部形容為「扭曲」了現實情況,並影響若開邦之發展。然而,這並不代表國際法院已認定緬甸觸犯了種族滅絕罪行。正如英國諾定咸大學國際法教授Marko Milanovic指出,此罪的構成門檻相當高,即使成立特別法庭,也未必足以成事。故此其估計,最終裁決將有利於緬甸。但另一方面,法律爭議以外,羅興亞人的權益始終需要保護。故此國際法院這次懸置判斷,同時要求緬甸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及定期匯報,可謂務實。外界縱或質疑緬甸軍方會否「態度照舊」,無視法院之要求,但至少國際法院確實回應若開邦了當下之需。以往國際法院時見分歧,這回17名法官立場一致,亦反映了其做法務實,平衡了不同考慮因素。
這宗緬甸案在香港吸引不少人關注,部份在於經歷警民衝突後,社會或投射到羅興亞之處境。在周四裁決前,昂山素姬還在《金融時報》撰文,力陳緬甸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已足以處理若開邦爭議,更叫香港人共鳴。從這角度看,國際法院之做法更值得香港參考。
獨立調查前的可行措施
以獨立調查委員會為例,過去大半年這一直是二元對立之問題,社會大多數人支持成立而政府堅拒。又或執法問題,不少市民認為警察濫用武力,惟特首林鄭月娥「不接受警暴說法」。其實我們同樣可以暫時跳出二元思維,既然沒有人會否認市民的權利須受保障,在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或完成具公信力的調查報告前,特首同樣可以要求警隊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市民的權利,並定期匯報成效。舉例而言,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也不同意「曱甴」之說,亦認為警員應在可行情況下出示委任證等,特首可要求「一哥」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此等方針得到落實,並每個月向特首及立法會匯報情況。
這種做法並非先入為主地對警隊作出判斷,並不偏頻於警察或示威者其中一方,而是先針對當下之需,避免出現涉嫌違規或違法的情況。至於誰是誰非、機制問題及個別責任,得由特首責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還社會一份全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