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須公開「審視」報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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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原本計劃今個月公開審視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首階段報告,但上星期四(1月16日)突然以「等埋司法覆核」為由延遲,然而,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身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的監警會前成員張達明等均表示,監警會法理上可公開報告。監警會延遲公布報告的做法一來做法說服力不足,二來無助社會化解矛盾。尤其警民衝突持續多月,社會撕裂仍深,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更應該展示承擔,果斷公開首階段「審視」報告,向特首林鄭月娥建議如何解決問題。

三大質疑

監警會延遲發布報告,帶來三大質疑。第一,監警會的做法在時間上說不過去。社工呂智恆去年10月向法庭提交司法覆核,認為監警會沒有權力調查反修例事件,至12月20日法庭受理案件。如果監警會認為繼續報告工作,將在法理上抵觸或影響司法覆核案件,當天起便應該暫停工作。然而,監警會專案組如常工作,監警會主席梁定邦1月13日更表示,專案組已寫起幾百頁報告,並會向警方核實部分內容,預計2月初提交特首。至1月16日,監警會以「法律顧問」的意見為由,拒絕公開報告,為何法律意見會在幾天之內突然出現,此前卻又沒有?

再者,監警會是否有權力「調查」反修例風波,早在呂智恆入稟前已有人指出。名譽資深大律師、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8月21日便曾在報章專欄指出,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沒有法定權力調查反修例衝突,並預料監警會的報告或遭司法覆核。難道法律顧問去年7月成立專案組展開「審視」工作至今年1月16日期間,均沒有留意此問題?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又完全不察覺?

第二,監警會本身根本不應該擔心反修例「審視」工作屬越權。呂智恆入稟司法覆核後,監警會在法庭上曾指出,他們的工作並非「調查」,而是「找出事實」(fact-finding)。會方認同,監警會條例沒有賦予他們權力調查個別案件,但「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既然監警會持這樣的看法,為何至1月16日突然擔心「審視」報告屬越權之舉?

誠然,法官楊家雄受理司法覆核,意味監警會有敗訴之可能,即報告屬越權之舉。然而,法庭並沒有因此頒下禁制令,不准許監警會公開即將完成的調查報告。換言之,監警會在目前絕對可以公開其報告。此為其三。所謂「討論相關法律程序,並考慮司法覆核結果可能帶來的各種影響」為何,令人大惑不解。若有切實理據,梁定邦作為監警會主席及資深大律師,更應挺身而出,向社會詳細說明。如今,監警會蒙受各方指摘,質疑報告因為即將批評警方做法,而令監警會承受政治壓力,不能夠公開報告。不論實情如何,此等質疑的客觀存在,足令監警會的公信力雪上加霜。

「審視」與「調查」之別

事情發展至此,監警會的反修例「審視」工作如同鬧劇一場。一方面,司法覆核案提醒了社會上下,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所謂調查者,即傳召證人和搜證的權力。既然沒有,監警會只能「邀請」相關人士作關,以及「提出索取」相關資料。對方會否作供或提交資料,全視乎對方的意願,監警會不可能強而為之。正如專案組成員劉文文日前接受報章專訪時,便坦言不認為能夠找出元朗721事件的白衣人問話。即使在「審視」工作過程中,任何一方曾經配合監警會,為其作供或提交資料,本質上亦只為自願配合,並不改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之本質。此為目前監警會條例下的客觀現實,亦為其客觀限制。

事實上,去年7月監警會成立專案組「審視」反修例工作時,引用的便是監警會條例第8(1)(c)條,即「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其中用字為「找出」,而非調查。其後特首林鄭月娥提及監警會「審視」工作時,亦形容其工作為「審視有關的事實和情況(fact-finding study)」,而不是「調查」。故此,政府及監警會均非常清楚,監警會法定權力有限,只能「找出事實」,不能「調查」。司法覆核案只是再一次確認了這個客觀現實。這也解釋了為何林鄭月娥以監警會為理由,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乃站不住腳之說。

即使已淪為鬧劇也好,「審視」工作也須完成,胎死腹中只會令本已複雜的事件徒添更多爭議。監警會的「審視」工作已經逾半年,數百頁報告業已完成,至少應該能展示出一部份的衝突情況及制度問題。再者,監警會在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包括缺乏調查權力帶來之影響,或應該在報告中提及,並向特首建議是否該成立具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接手這項重大的工作。目前社會衝突仍未平息,每個月均有發生示威甚至流血事件,我們的政治領袖、擁有公權力的社會賢達,能夠拿出對香港應有的承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