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政府被告至國際法院 羅興亞族能否尋回公義?
周二(10日)至周四(12日),緬甸國務資政、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昂山素姬(Aung San Suu Kyi)親赴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CJ),就緬甸政府涉嫌在2017年種族清洗羅興亞族人的訟訴作出抗辯。訟訴的看點,除了是由遠在西非的岡比亞(the Gambia)作為入稟國,外界亦可藉此還原事件的始末,釐清責任誰屬。可是,觀乎過去ICJ的往績,即便法庭裁定緬甸犯下種族滅絕罪,還須看被告國家最終如何回應判決。
2017年8月25日,羅興亞武裝組織ARSA向緬甸當局的警察哨所施襲,殺害了12名軍警後,當局隨即把ARSA定性為恐怖組織,並由軍方展開血腥鎮壓。當時,多達70萬羅興亞族人為了逃避戰火,被迫由緬甸若開邦逃到鄰國孟加拉。可是,即使戰事是以打擊恐怖主義為名,但亦有不少報道指出,軍方在執行任務期間,曾有組織地犯下戰爭罪行,包括法外處決、輪姦、施以酷刑等。種種迫害,不但惹來全球不少人權組織口誅筆伐,聯合國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更稱該場軍事行動,是「種族清洗的教科書範例」。
這次提出以國際法解決爭端,並「代表」羅興亞族提出訟訴的國家,並非天天嘴邊掛着人權的歐美國家,而是位處西非的邊陲小國岡比亞。上月11日,岡比亞向國際法院提出起訴,指控緬甸違反了1948年《滅絕種族罪公約》(注一),並得到有57個成員國的伊斯蘭合作組織支持,並向緬甸提出訟訴。據《紐約時報》的報道指出,訟訴是由岡比亞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Abubacarr M.Tambadou領軍,由於他曾協助聯合國法庭,調查1994年盧旺達種族滅絕案的案件,故在經驗上亦是理想人選。儘管疑遭迫害的羅興亞族與岡比亞並無直接關連,而兩者只是同屬「穆斯林」群體,緬甸和岡比亞均屬《公約》的締約國,使至岡比亞能按「普遍管轄」的依據,對他國發生的種族滅絕提出訟訴。
國際裁決有賴各國尊重
可是,即便聯合國的調查報告亦稱緬甸有「繼續包庇種族滅絕的意圖」 ,ICJ的判決和懲處對主權國家來說,某程度上亦可置諸不理。例如,1980年代,尼加拉瓜因不滿美國以軍事援助,支援國內的武裝組織和推翻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FSLN)政權,曾於1986年把美國告上國際法院。但是,即使最終判決寫道美國「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即不對另一國使用武力」,美國卻早在判決出爐前,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除此之外,ICJ早年亦曾裁定以色列在「六日戰爭」所奪取的定居點是非法擴張,惟迄今以色列不但完全無視判決的結果,更繼續對外擴展殖民地。這反映了國際關係的赤裸一面:只要一國堅持不讓,ICJ的判決亦難以對主權國家起實質作用。
話雖如此,在全球反難民思潮蔚然成風之際,岡比亞代表羅興亞族追尋公義,對被迫害的族群和國際社會來說,同是喜見之事。現時,不少主權國家的管治手法,皆是對國內的少數族裔和移民施以差別待遇和歧視,使得羅興亞人的遭遇,同樣可見於生活在中東的庫爾德族、斯里蘭卡的穆斯林等。自民族國家主導國際秩序後,即使是包涵生存權在內的普遍人權,終歸也要依靠主權國家的法律來保護,羅興亞族的人權在實踐上也須依賴國家機器來執行和保護,即緬甸政府。當緬甸政府無力保護(甚至涉嫌剝奪)羅興亞族的基本生存權,即使ICJ的判決未必能迫使緬甸面對錯失,承擔責任,但至少仍能為羅興亞族留下一個歷史的判決。
注一:「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消滅民族、種族、宗教等群體,並實施下述罪行之一:一、殺害該群體的成員;二、致使該群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三、故意使該群體處於貧窮等生活條件下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生命;四、強制施行蓄意防止該群體生育的措施;正、強制將該群體的兒童轉至其他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