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息分期」變借貸 監管條例須完善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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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話總是吸引,但叫價上萬也令不少市民頭痛。電訊商曾推出「零現金」免息出手機優惠,讓客戶輕鬆簽名便能帶走心儀電話。然而「優惠」看似吸引,實情客戶卻很可能是一邊買電話,一邊借「財仔」,年息高達17%。

電訊商「3」去年與財務公司WeLend推出「3Money」免息出新機計劃。一名「3」客戶上周向《香港01》投訴,指去年11月買機時「3」職員只提及相關計劃與WeLend合作,店員強調計劃免息,只會收取行政費,與財務公司無關,亦指計劃不會影響信貨紀錄。事主簽約後,職員要求事主用手機上網申請「3Money」計劃,及後自稱為事主代辦餘下手續,拍下事主近照、身分證,事主事後懷疑資料乃作借貸之用。

今年5月,事主向環聯申請個人信貸報告,赫然發現紀錄顯示他半年前向Welend借貸2.1萬元,正是與「3」簽約免息出新機。(受訪者提供)

買電話變借財仔 「零現金、免息」或涉誤導

計劃看似一般免息分期,職員亦聲稱與財務公司無關,但事主透過環聯翻查個人信貨紀錄,發現一筆21,000元借貸,才驚覺自己「被借錢」。計劃帳面上的「免息」原來是將利息變成「行政費」,分期三年共6,000元,將行政費作利息計算,實際年利率高達17%,單計行政費已足夠買一部電話。

若果職員以「行政費」包裝利息,隱瞞「免現金出機」的借貸本質,則涉嫌誤導性遺漏,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所謂「免息」、「免現金」計劃,變相由電訊商轉介客人到借貸公司,誤導顧客選擇不適合自己的貸款計劃,白白付出利息。「3」回覆查詢時強調,職員已根據既定銷售程序,清楚向客戶解釋計劃詳情。

目前《商品說明條例》對「免息分期」等營商方式欠缺監管,導致消費者權益未受保障。應對行政費用扮免息的情況,《商品說明條例》應規定商品價格上,須標明分期付款總額、每年利息,讓顧客比較分期付款前後差別。商戶透過「行政費用」等名目收取費用時,亦有責任以表格形式列明金額,於簽約時作清楚解釋,務求使標價反映分期付款的實際情況。

(資料圖片/楊榮飛攝)

小額借貸三不管 財務公司待整頓

另一方面,WeLend與「3」推出的「3Money」計劃,職員被指以「行政費」誤導市民,將計劃包裝成免息分期,更見《放債人條例》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不足。財務公司僅受《放債人條例》約束,監管較銀行業少。而涉事的計劃年利率低於《放債人條例》規定的60%,在這方面沒有違法。

1980年訂立《放債人條例》時,乃為應對黑社會「放貴利」、暴力追數等罪行,《條例》由警方執行,原意為維持治安。但是,現今對財務公司規管屬經濟需要,已非昔日訂立時的治安層面,由金管局監管本地財務公司,比起由警方監管更名正言順。就此,金管局應參考《銀行業條例》等修訂《放債人條例》,為日後金管局監管財務公司營運提供法理依據。《銀行業條例》與《銀行營運守則》明確規管銀行的借貸對象、金額、形式,條例亦賦予金融管理局監管銀行借貸業務的權力。

現今網上借錢平台應運而生,財務公司或會透過「分期付款」等方法批出不同小額借貸。當局應研究就「免息分期」一類的小額貸款另訂規則,將「行政費用」扮「免息」等不當營商手法趕出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