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丁權問題延宕多年 政府須立法嚴懲套丁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近年捲入「套丁」糾紛,被指多年前透過其地產公司與西貢一地主合作發展丁屋,並由她出面「套丁」,向原居民非法換取丁權,再於發展丁屋圖利。惟最終工程未順利完工,而方國珊卻未有交還土地,故該名地主的後人以項目涉及非法套丁及未能如期完工等理由,入稟高院向方國姍索償。高等法院裁定方國珊敗訴,須賠償約82萬元及交還相關土地及建成單位。
方國姍身為區議員,知法犯法,固然值得批評,然而像她這樣處心積慮藉套丁圖利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套丁行為明顯違反丁屋政策的原意,卻一直肆虐新界,政府絕對難辭其咎。治亂局要用重典,政府必須加強監管新界丁權的使用,尤其須嚴懲套丁行為。
據判詞指出,方國珊所持有的地產公司「田宅行」於1995年與原告先人何淑明簽下協約,由後者負責出地,前者負責建屋,並協議何淑明能獲建成丁屋的其中兩幢;然而直至2004年項目仍未竣工,何淑明亦曾要求取回土地,惟始終不果。
同時,方國珊亦於1995年至2007年向18名男丁非法換取丁權。法例要求丁屋申請人必須作出法定聲明,其中包括其本人為土地的唯一合法業權人,惟方國珊則以介乎3至24萬元的「丁屋合作費」向原居民買取丁權,而男丁卻須向地政總署宣誓為丁屋土地的唯一業權人,惟實際上男丁只以信託形式持有土地,土地利益的擁有者實為宏億置業,即方國珊擔任董事的公司,故過程涉及違法的虛假陳述。
為開脫一己行為,方國珊曾稱因「手民之誤」,先後多次修改其書面供詞,受原告方大律師質疑;而且她亦宣稱對當年田宅行與一眾男丁簽訂協議並不知情,但法官對此感到難以置信,認為她並無理由對自己投資甚深的項目毫不知情,認為其辯解有違常理,甚至斥她為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但諷刺的是,如此從事不法套丁、並且窮盡辦法拙劣掩飾一己劣行的人,竟當了區議員有十年之久,實教人失望。
然而方國珊的行為僅冰山一角,本土研究社以辨認丁屋屋苑特徵、多方資料覆核等方法,推算截至2017年年尾新界共有近9,900幢疑似套丁丁屋,佔自1972年來獲批丁屋的42,131幢的23%。但事實上,直至2015年本港才有首宗因套丁罪成的案件,即是說政府長年對新界的套丁行為視若無睹。有了先例之後,政府執法的速度亦不見有所提高,在2016至2018年中,地政總署共接獲1,451宗有關套丁的舉報個案,惟只有133宗轉交執法機構展開刑事調查。
當然,打擊套丁困難在於難以舉證,很多時似乎有足夠表證顯示發展商向原居民供地,原居民亦反委託發展商興建、出售丁屋,但始終礙於欠缺原居民與發展商的協議,除非有當事人出面協助,否則調查及檢控工作難以進行。但諸如不少如方國珊案般的民事案件,均紀錄了詳細的套丁過程及細節,理應有助檢控工作,政府大可從此着手研究。
不過,法例本身並沒有明文針對套丁行為。以2015的套丁案為例,11名沙田原居民及發展商的控罪並非針對涉案人士出讓丁權的行為,而是被控串謀詐騙:由於涉案原居民有丁無地,根本不符合申請興建丁屋資格,但卻串謀地產商合作,以虛假陳述、文件騙取丁屋審批,惟實際上男丁已出讓其丁屋利益,該案法官沈小民更形容情況與「呃綜援」類似,認為套丁人士的行為並不誠實,故以串謀詐騙起訴;但嚴格來說,原居民出讓丁權此行為並無直接觸犯刑事法例。
原居民轉讓丁權其實一度須面臨法律刑責。以往男丁就申請興建丁屋宣誓時,其法定聲明包括了不會亦無意將丁權轉售或轉讓予任何人的條款,惟在2007年,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去信鄉議局,指決定應其要求除去有關法定聲明,並將之改列入附註及地契條款中,從此男丁出讓丁權並不會違反法定聲明,即不會面臨刑事責任。而原居民以此為由,認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處理丁權問題,並因而就案件作出上訴。當然,該案法官清楚表明,該行政決定並不改變涉案人士透過虛假陳述騙取丁屋審批的事實,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出讓丁權始終不受規限。
丁屋政策本就不公,當中存在漏洞讓小部分人致富更是荒謬。有不少人認為,2015年的套丁定罪乃為政府整頓新界的第一步。但若然政府有心阻截套丁行為,嚴懲套丁乃是應有之義,恢復法定聲明內的丁權轉讓條款更是最簡單、直接的做法,從而加重套丁行為的刑罰及其阻嚇力。當然,長遠而言,政府亦須加緊調查違法套丁及審查興建丁屋申請的力度,甚至徹底檢討丁屋政策,才能確保土地資源能得以有效、公平地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