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庇護黃台仰 香港管治再反思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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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潛逃的黃台仰和李東昇上星期向傳媒證實,一年前已獲德國政府批出庇護。有人認為,德國的決定顯示了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堡壘受到衝擊;然而,亦有人批評這如同包庇暴動罪犯,漠視公義。
德國政府庇護兩名香港本土派青年,社會到底該如何理解?而林鄭月娥政府除了傳召領事抗議外,又應該怎樣從事件中反思管治?

在旺角騷亂案中,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和李東昇棄保潛逃,一度不知去向。直至近日,二人接受外國傳媒訪問,承認在2018年5月獲德國批出庇護,已成政治難民。惟德國當局沒有披露個案詳情,外界對二人獲批的過程及原因所知有限。

德國的庇護與難民機制

舉例來說,向德國申請庇護或難民居留權,最少有兩種途徑。根據德國聯邦移民及難民署的資料,庇護的定義較為狹窄,若當事人回國後會因為種族、政治理念等而受逼害,則可依據德國《基本法》申請庇護;難民的定義較為廣闊,涵蓋受非政府的迫害,當事人依據的是《庇護程序法》及《難民地位公約》,申請難民居留權。

報道雖然多用「庇護」一詞,但黃台仰等不少人亦曾交替使用「難民」一語,致外界未能肯定二人獲批的屬於哪一種類。但無論如何,德國當局接納了二人的申述,認同他們若然回港將受到迫害,那是肯定的。

刑事罪行與庇護無關

外界或許好奇,二人在香港觸犯暴動罪,若法庭依法判刑,何逼害之有?然而,二人向德國申述的政治迫害,並不一定關乎他們本身已觸犯的刑事罪行,亦可以是他們因主張香港獨立等政見,而會受到香港政府的打壓。正如黃台仰向《華爾街日報》表示,他申請庇護時曾向德國官員指出,在香港不斷被跟蹤,母親亦曾收到警告。由此看來,德國政府認為二人將受迫害,並非基於騷亂案的判刑,而是其他原因。

論者會問,二人曾參與旺角騷亂案,德國政府批出庇護,豈非讓二人逍遙法外?建制派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周浩鼎等,亦指摘德國政府「包庇暴動逃犯」。然而,根據《難民地位公約》,除非申請人觸犯了戰爭罪行、危害和平、嚴重的非政治罪行等,否則他們仍然可以申請難民資格;只要有足夠基礎說明有被迫害的可能,就可獲批。若然二人依據德國《基本法》尋求庇護,騷亂案中的刑事檢控更加未必會被考慮在內。

德國總理默克爾非常重視人權外交,並曾接收劉曉波之妻子劉霞,讓她在德國定居。(路透社)

政治庇護作為憲法權利

須知道的是,德國向來非常看重政治庇護。德國人經歷納粹暴政後,撰寫一部全新的憲法時汲取深刻教訓,以19條基本權利作為這部《基本法》的開章,並受到特別保護——若非國會三分二大多數議員同意,否則不能改動。而這19條基本權利中,幾乎全部都是德國人所享有的,唯獨第16條的政治庇護是賦予外國人的權利,更見德國對政治庇護之重視。

在二戰後,德國是少數國家以憲法來確認政治庇護權利,其背後理念不難理解。在納粹年代,德國是政治難民的「輸出國」,大量德國公民因為受到政治迫害,而要逃到其他歐洲國家甚至美國尋求庇護。是故,他們深明政治庇護對人之重要,亦希望在二戰後重建民主、自由和尊重人權的國際形象。

然而,我們萬不能以為德國就是中門大開,隨便批出政治庇護。相反,德國政壇一直有聲音認為國家吃不消,要求收緊審批門檻,國會更在1993年修訂《基本法》第16條,加入條款注明,若然申請人來自其他歐盟成員國、挪威或瑞士這些安全國家,德國即不會考慮其庇護申請。德國始終不可能無限量接收移民或難民,故此聯邦移民及難民署在審批過程中會作把關,審視申請人是否真的會基於種族、政治意見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德國的主觀判斷 香港的國際觀感

一方面,德國給黃台仰和李東昇批出政治庇護,不可能被視之為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客觀評分。德國當局只能基於有限的資料,例如申請人的供詞,作出他們有限的判斷,必然難以全面及完全準確。而且,在個別情況下,當局批出政治庇護之時,也難免考慮政治因素。有時候,他們藉此機會來表達政治訊息,例如在1960年代接收東歐共產政權的出逃者,及1970年代接收秘魯難民,也被視之為對此等專制政權的抗議;也有時候,當局會顧慮批出政治庇護的決定,會否開罪申請者來源國的政府。

但另一方面,庇護審批雖非完全客觀的人權評分,卻反映了德國默克爾政府的主觀判斷。當局若非相信,持特定政見的人如黃台仰和李東昇,或會在香港受到迫害和打壓,也不會批出這次的庇護申請。換句話說,香港政府近年的管治和變化,確實給予了部分外國政府這種負面觀感,引起憂慮。而且,德國政府向來置身於整個歐盟人權體系之中,他們若認為香港人的言論、政見等基本自由受到威脅,那麼其他歐盟國家例如法國、英國等,亦很可能有類似甚至相同的看法和印象。

若然如此,香港政府要做的是,從法例、政策等多方面對外展示,香港人的自由和人權受到保障;特別在反政府、港獨等政治敏感的議題上,更須如此。然而,林鄭政府的管治作風卻倒人胃口。在德國批出庇護後,特首林鄭月娥傳召領事表達不滿,是否明白背後反映的政治觀感及歐盟憂慮?在《逃犯條例》修訂一事上,林鄭批評歐盟外交官不知就裏,形容反對聲音不具理據,更見高傲。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友好的涉外關係極為重要,難道政府樂見愈來愈多國家,對香港的自由和人權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