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合約欠強制醫保 免費醫療成空談?
外傭Baby Jane Allas在港工作期間被確診患第三期子宮頸癌,其巴基斯坦裔僱主以她患病為由終止僱傭合約,上月在職工盟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的協助下,她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8.4萬元,譚利祥主任審裁官最終裁定女僱主須向菲傭賠償三萬元。
政府自1970年代初開始准許輸入外傭來港工作,截至2019年3月底,本港的外傭人數為391,586人,佔勞動人口約10%,外傭協助本地家庭料理家務及照顧家中老幼,從而釋放本地勞動人口的潛力,對香港的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然而,政府多年來未完善外傭的醫療保障制度,漏洞百出,忽視外傭的勞工權益,造成悲劇。在引入外地勞工時,政府不應只考慮其帶來的勞動力,須同時顧及其基本需要,確保他們獲得合適的醫療及疾病預防服務。
合約期內須供免費醫療 惟未強制投購醫保
目前外傭除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外,亦享有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額外保障,例如由僱主提供免費住宿、免費膳食和免費醫療,根據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第9(a)項規定,外傭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與工作有關,僱主必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而外傭亦必須接受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勞工處曾解釋,由僱主提供免費醫療的規定,是體現僱主在僱用外傭來港為其住所提供家務服務期間,外傭不會因未能負擔醫療費用而未能接受治療或延誤治療疾病或傷患。不過,只依照僱主自行安排處理,或令免費醫療淪為空談。日前郭家麒議員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指,僱主為外傭提供的醫療質素參差,如公營醫院輪侯時間長,看病或覆診亦須獲得僱主同意放假等,或耽誤病情,令外傭未得到合適的治療。
此外,目前僱主可在無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而在有薪病假時解僱員工則涉及刑事罪行,不少僱主為了逃避相關醫療費用,於有薪病假完結後,以其他理由將其解僱。如Baby Jane Allas索償一案,陪同申索人到庭應訊的職工盟陳昭偉庭外解釋,申索人在2月17日收到解僱通知,當時她放有薪病假,於19日起遭解僱,正值她放完有薪病假。
更有甚者,更有僱主不顧《僱傭條例》規定,在其有薪病假期間將其解僱。本身任職公院醫生的立法會議員陳沛然日前亦在會上指,不少外傭因精神病、肺癆、中後期、末期癌病被送院,而僱主多決定「斬纜」、「即炒」,他曾親身接觸約十宗類似個案。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透露,2018年收到五宗有關外傭病假投訴。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款,僱傭雙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而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c)條款,如有醫生證明外傭不適宜再繼續工作,僱主可在不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下(其中包括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終止僱傭合約,但僱主仍需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7條款安排將傭工送返原居地。 |
勞工處指,因家庭需要及外傭情況不同,故現時並無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外傭購買醫保。事實上,《僱員補償條例》早已規定,僱主(包括外傭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勞保」,以承擔僱員因工受傷的法律責任。同樣地,為確保僱主承擔提供免費醫療的責任,當局理應在標準僱員合約中訂定強制醫保。處方的解釋忽視近四十萬外傭的合理勞工權益,未就填補合約漏洞展示決心。加上坊間的綜合外傭保險費用不高、保障範圍的選擇多,延伸保障甚至包括精神病、癌症、中風等,家庭可按需要作出選擇,對僱主而言,醫保亦可減輕外傭醫療費的負擔,保障勞資雙方權益,處方應盡快研究及落實有關方案。
非合約期間在港合法居留應同獲公營醫療資助
此外,外傭於合約被提前終止至離港的兩星期,或由入境處按個別情況酌情批准前外傭以訪客身份延期逗留期間,未能繼續享用公立醫療資助。當外傭合約完結,入境處將註銷其香港身份證,外傭即被排除在醫管局「符合資格人士」之外。
根據憲報公布的定義 ,符合準則的人士可按照適用於符合資格人士的收費率繳費: (i) 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 (ii)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或 (iii)醫管局行政總裁認可的其他人士。 |
政府指為確保合理使用有限的公共資源,醫管局的基本原則是不會為非符合資格人士減免費用,除非個案存在特殊情況,例如非符合資格人士在別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需要留港接受緊急治療。雖然醫務社工或社署家庭服務社工可協助其以特殊情況為由申請減免醫療費,但申請需時、程序繁複,亦未必能成功,令人望而卻步,最終外傭可能因收費昂貴而不到診所求醫,令病情拖延甚或惡化。
非符合資格人士除了在收費方面不受政府資助,醫管局亦只會在緊急情況下為其提供服務,至於非緊急服務,當局只在有剩餘服務量及在不影響對本港居民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病人臨床狀況按次考慮提供服務。
外傭按合約來港工作,政府應設有效保障機制,為勞工提供完整的公營醫療服務,現時入境處已備有外傭的合約紀錄,政府應盡快研究在非合約期間在港合法居留的外傭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使用公營醫療,填補政策漏洞,確保外傭在港獲得適切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