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委任制度欠獨立 主席換屆建管治新風?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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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主席陳章明上任之初,其資歷及言論已甚具爭議,坊間質疑他為市民爭取權益的決心,隨着他任期於4月10日(本周三)屆滿,大眾均期望換屆能一改平機會「無牙老虎」的現況。政府於3月22日宣布,委任曾任監警會秘書長、廉署前執行處處長的朱敏健為新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任期4月11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不過,平機會主席一職仍採用委任制,由政府遴選委員會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適合的人選,遴選過程缺乏公眾參與,公眾難向平機會主席問責。作為獨立於政府的公營人權機構,平機會有責任監察政府,並向市民負責,要確保平機會有效發揮其職能,須先由內部組織架構作出改革,以符合《巴黎原則》對於人權組織的組成和運作標準。

朱敏健曾在廉政公署工作35年,退休前任執行處處長,也曾帶領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秘書處五年多。(羅君豪攝)

管治委員會欠獨立委任制度 主席資歷爭議未平

平機會為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享有的自由運作及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據《性別歧視條例》,平機會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在組織架構上,平機會管治委員會由主席及不多於16位委員組成,又規定平機會委員只能由非公職人員擔任。

雖然法例規定平機會的運作獨立於政府,定位清晰,不過,其人事聘任卻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政府決策。目前主席一職由政府委任的遴選委員會,透過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公開招聘,再由委員會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最適合的人選。至於其餘管治委員會內的委員,則並無公開申請或獨立委員會面試的程序,直接由行政長官委任。

由政府掌管平機會的人事任命權,有違人權機構的獨立性質。處理投訴是平機會的重要職能,機構不但是市民之間的仲裁人,更有監察政府的作用,必須確保其無畏無私、不偏不倚地進行調解、調查和協助市民提出法律訴訟,避免受單一政治或利益團體所操縱,本屬於內部事務的人事委任受政府直接干預,無疑削弱了平機會的監察力。

此外,委任機制欠缺透明度。去年10月,政府公開招聘新任主席,遴選委員會由陳智思擔任主席,成員包括身兼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行政會議成員林正財、關注少數族裔權益的小彬紀念基金會主席馬夏邐、理大協理副校長石丹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雖然當中有社會團體及相關背景的代表,但遴選委員會始終由政府負責,政府亦未有公開委任條件。

遴選過程中欠缺其他持份者的參與及諮詢,如人權組織、推動性別平等或維護少數族裔權益的團體等,人事的選拔未見平等、多元,有違機構抱負,難取信於人。作為協助市民爭取權益的機構,卻未能得到民間組織及市民的廣泛信任,在機構合作、管治及有效發揮職能上面對阻力。

歷任主席的資歷已多次受到立法會議員及人權機構的質疑,更被指是退休公務員的旋轉門,無法擺脫官僚管治作風。陳章明在上任初時就被質疑欠缺推動平等機會議題的經驗,又曾因國力書院事件被批評其學術道德,後又屢於公開場合失言,大大打擊平機會形象,前任主席周一嶽亦曾開腔指陳對條例理解有誤,質疑陳上任前未看過平機會的改革反歧視條例建議報告。

至於上月才剛於廉政公署退休的朱敏健,還未上任就已面臨挑戰,由20多個民間團體組成、成員包括多個婦女組聯及融樂會等的「平機行動聯席」已發表聲明指其毫無平等機會及反歧視工作經驗,對其委任表示失望,有學者亦擔心其廉署職務曾直屬特首,未經半年「過冷河期」,會偏袒政府。

近十年平機會主席公職背景
任期 主席 上任前主要公職
2019- 朱敏健 監警會秘書長、廉署前執行處處長
2016-2019 陳章明 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監警會委員、僱員再培訓局「健康護理行業諮詢網絡」召集人及健康與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
2013-2016 周一嶽 伊利沙伯醫院行政總監、醫管局港島西聯網總監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10-2013 林煥光 沙田政務專員、教育署署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

 

上任僅第3日,即有多個團體要求下台,陳章明指不會回應。(黃永俊攝)

國際標準強調多元 遴選應公開透明

事實上,國際社會早已就人權機構組成和運作訂立明確的標準,在《巴黎原則》指明,成員組合須確保參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而早於2005年,平等機會委員會事件獨立調查小組已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事件獨立調查小組報告》,建議政府在委任平機會的成員和處理平機會的管治事宜方面應考慮參考《巴黎原則》,委員應來自社會各界,建議由平機會邀請代表不同群體的各個有關組織提名人選,以供提名委員會考慮,然後才把提名委員會建議的名單提交政府,並鼓勵增加委任過程透明度和問責性等。

《巴黎原則》就國家機構的成員組合定下方向,為求做到多元化,規定國家機構成員的任命必須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確定,這一程序應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參與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特別是要依靠那些能夠促使與以下各方面代表,或通過這些代表的參與,建立有效合作的力量:
(a) 負責人權和對種族歧視作鬥爭的非政府組織、工會、有關的社會和 專業組織,例如律師、醫生、新聞記者和著名科學家協會; (b) 哲學或宗教思想流派; (c) 大學和合格的專家; (d) 議會; (e) 政府部門(如果包括它們,則它們的代表只能以顧問身分參加討論)。

多年來民間團體亦建議政府廣納多元化的公民社會團體代表作為遴選委員,包括來自捍衛人權和反歧視工作的非政府組織、弱勢社群及其服務機構的人士,有關的社會和專業團體及立法會代表等。由該遴選委員會依照《巴黎原則》徵詢公眾,制訂和公佈有關遴選準則和程序,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並歡迎公眾提名。委員會按照遴選準則挑選數名入圍人選並公開入選名單,提供入圍人選的履歷和工作抱負,舉行公眾諮詢,讓公眾與候選人直接對話,最後才選出一人,供特首委任,以清晰展示遴選過程獨立、公正。

政府既已得悉意見多年,理應進一步開放機構的人事任命權,釋除公眾疑慮,回應社會的共識。在為市民爭取權利時,平機會管治作風保守,未見獨立於政府的管理,無法成為國際人權法與本地政策或法例之間的橋樑。平機會必須先擺脫政府的人事控制,樹立管治新風,才有望更積極進取倡導全面的反歧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