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個案不呈報教育局 教職員失德欠監察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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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前任會長盧龍光牧師去年底被投訴性騷擾循道轄下一間學校的女職員,教會其後成立五人小組調查,上月裁定有關性騷擾指控成立,須停止盧龍光在教會學校教育部的職位。據報,涉事學校沒有就事件主動通報教育局及平機會,亦未有報警處理。據報盧龍光聲稱於上月底發出辭職信,辭任循道學校、炮台山循道衛理中學、沙田循道衛理中學共三間學校的校監,以及華英中學校董。

教育局本周二(19日)回覆「01觀點」查詢指,根據校本管理精神,《教育條例》已授予學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管理學校的權力和職能。學校接獲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可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編訂的《校園性騷擾政策大綱》內的相關原則及程序,以及所訂立的校本政策處理投訴並作出專業判斷和決定。為保障學生的安全,如性騷擾的個案涉及教職員行為不當、嚴重失德或教職員懷疑性侵犯兒童,學校則必須向教育局呈報及提交相關資料,供教育局考慮會否作出進一步行動,包括審視有關教師的教師註冊資格或發出警告信。

翻查文件,目前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2017/18學年)》如有教師干犯非刑事失德行為,學校應考慮有關失當行為的嚴重性,呈報所屬地區的學校發展組。去年教育局長亦指出,目前無規定學校必須將性騷擾個案呈報予局方,「屬輕微性質」的個案可由校董會處理,「屬較嚴重的個案」則應轉介至平機會、社署或警方跟進。

學校處理教師干犯非刑事失當個案的流程圖。(來源:學校行政手冊2017/18學年)

非強制呈報教育局 指引標準模糊 校本管理欠監管

不過,上述有關「較嚴重個案」的指引標準亦過於模糊,存有灰色地帶。正如事件中,校監的性騷擾行為包括拖手、多次摸臉、掃背及正面熊抱等,嚴重性或達至刑事案程度,校方卻未將個案轉介或呈報,據報,教育局需主動聯絡學校了解有關事件,制度漏洞下學校有機會隱瞞性騷擾行為。

雖然事主可以個人名義自行向平機會投訴,但校園性騷擾事件關乎學生的學習環境,亦與學校整體管理、教員質素有關,為保護學童,涉嫌校園性騷擾的個案應盡快獲得公正處理。按現行規定,學校不一定要向教育局通報個案,若涉事學校拖延審查、屢不通報或處理不當,嫌疑者將可繼續在校內執行職務,或令不合格的教員亦可通過註冊資格審查,影響深遠。

再者,呈報予教育局的規定並未設清晰的懲處機制,學校欠缺誘因呈報個案,阻嚇力不足,局方盲目相信校本管理、學校權力欠監管,師生未得到全面保障。就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學校事件而言,教育局後知後覺,在事件不幸發生後,才敦促學校盡快以書面形式制定學校政策以消除性騷擾、設立一套完善的處理性騷擾投訴及支援機制等,足見其日常學校預防措施監察不足。

防止性騷擾政策宜制度化

教育局指,學校制定的校本防止性騷擾政策當中,要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範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同時亦須正視及恰當處理有關投訴,如制定一套完善的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機制,以保障員工和學生的利益。

雖然《性別歧視條例》第46條訂明:「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就本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的,不論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作出該事情。」而僱主的免責辯護是「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行為」,學校未為性騷擾訂定預防政策,可能要負上「轉承責任」,但如何決定學校有否採取補救行動,以及阻止繼續發生違法行為,相關規定的定義仍然模糊。

要有效制止校園性騷擾事件,不能單靠學校自行以有限資源行動,局方應強制規定學校通報性騷擾事宜,宜對違反指引、隱瞞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學校作懲處,此外,目前平機會已有《校園性騷擾政策大綱》供學校參考,局方應確保所有學校均設有相關機制,並加強監察學校制定反性騷擾政策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