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線施工紀錄嚴重缺失 檔案法豈能不管公共項目?
沙中線醜聞不斷,政府與港鐵最近公布紅磡站工程有大量施工紀錄缺失,事態發展不但令公眾啞言,更沉重打擊社會對政府與港鐵的信心。重要施工紀錄缺失,無疑為港鐵監管不力及管理混亂所致,但同時亦反映現時公共項目的檔案資料的保存及管理根本不受規管,致使用作監察工程的重要證據竟可缺失,情況荒謬絕倫。
雖然檔案法立法如箭在弦,惟法改會檔案法小組委員會傾向只規管政府部門,卻不包括公營機構以及公共項目。然而,諸如沙中線般的公共項目涉及龐大公眾利益,實在不見得有任何理由能令相關機構免卻規管。
港鐵早前表示,就沙中線紅磡站的北面連接隧道、南面連接隧道及列車停放處,總共缺失了近六成二的「檢查及測量申請表格」(RISC form)。據了解,RISC form是證明建築工序合理完成的「滿意紙」,並列明有關工程的位置、性質與及現場的檢驗和測試等細項。換句話說,這文件正是證明工程安全與質量的重要資料。另外,RISC form一般在地盤特定工序完成後由承建商發出,並由其代表和項目管理人代表分別簽名批核,故禮頓與港鐵照理應該各自備存相關文件。
然而,上述紅磡站三處文件卻變成「消失的檔案」,其下落不明引來無窮猜想。有論者質疑缺失文件情況奇怪,認為只有完成RISC form的檢測才能批准進行如釘板與落石屎等工序;而且文件須由多方處理,並應早經電腦化處理,沒有理由全無備份,故懷疑有人蓄意銷毀文件。不過,亦有論者指出工程界遲交和遺漏乃是常事,地盤人手未必有暇處理文書工作,即如港珠澳大橋個案亦同樣出現RISC form遲交的情況;港鐵工程處總經理周蘇鴻亦稱港鐵從未收到及簽署有關缺失文件,只是當時港鐵人員未有即時向禮頓作出追討。
檔案去向如何,當然還須由警方詳細查明。但是次風波的另一關鍵,就是重要工程檔案竟沒有得到審慎處理、甚至保護。RISC form是工程是否合乎合約標準的關鍵證據,但不論承建商、港鐵,甚至政府均沒有予以重視。更甚者,在制度上竟然沒有法規要求工程相關人士須妥善為重要文件作出存檔,甚至工程可在沒有相關文件在手的情況下續行,故不但公眾難以就工程質素對涉事者問責,甚至連工程的安全及質素都無法保證。不過,即如禮頓萬辭莫辯,與及港鐵曾為事實多作隱瞞,企圖為其管理不善蒙混過關,沒有健全的監管制度,根本難以防範檔案缺失的情況。
由此可見,公共工程務必須要受檔案法所規管,規定涉事者須各項工程細節妥善立檔、存檔與及管理。然而,現正進行公眾諮詢的檔案法方案,卻過份保守,法改會只是建議只將政府部門納入檔案法規管範圍,卻不建議將之擴展至公營機構,甚至對規管涉及公帑的公共工程項目隻字不提,實在教公眾難以接受。
法改會在檔案法諮詢文件中指出,並非全部公營機構「準備就緒」納入統一的檔案管理制度,故一刀切地將所有公營機構納入管理並非適宜。但如此說法忽略最基本的事實,即公營機構往往涉及公帑運用,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理應統一處理其運作資料供公眾監察,豈能因個別機構意願而拒絕將之放置在法例下監管?而文件沒有提到規管港鐵以及公共工程項目,原因相信與港鐵與及大型工程的承建商身為商業機構有關;然而,大型基建項目不但須動用大量公帑,其建成設施本身就是公眾利益所在,理應如公營機構一樣,須同樣受到檔案法的規管。
沙中線的教訓,清晰啟示了完整檔案法之必要,若其殘缺不全,社會始終未能有力監察公共發展事項。即如不少組織建議,僅僅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未免過短,法改會宜將之合理延長,好讓市民能能充分發表意見;長遠上政府亦須積極考慮將立法影響範圍擴展至與公帑相關的機構與項目,斷不可因噎廢食,使檔案法失去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