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廸被DQ背後的「皇帝新衣」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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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要滿足兩種「規矩」。首先,作為一位自願參與建制的從政者,他必須滿足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要求,才能出任議員,就好像你想參與球賽,不論是羽毛球或足球,都會被要求遵守球賽規則,不論這些規則是否荒謬或是否對你勝出賽事有利。選舉主任DQ朱凱廸的村代表選舉資格,顯然是不滿意他參賽的條件,大多數人相信他日後將無法再參與建制議會的選舉,除非他調整立場,重新接受賽事的守則。其次,作為某些群體的意見領袖,他同樣要滿足自己支持者和受眾的價值取向。就好像一位廚師,如果他煮的飯菜不符合顧客口味,沒有人會光顧他的餐廳。朱凱廸的「僱客」可能有來自不同光譜的選民,但他們大多數認為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朱凱廸當然也認同,但大家都在本次DQ事件意識到這種對言論自由的理解與他參與建制選舉的「規矩」有衝突。朱凱廸如果失去後者,他無法獲選成為建制議會的代表;他如果不遵守前者的「規矩」,他參政的資格將被DQ。這就是朱凱廸從政的結構困局。

朱凱廸接獲選舉主任去信提出五大提問,包括對港獨的立場。朱凱廸回覆稱自己不支持港獨,但認為港人應決定自己的命運。(李澤彤攝)

具體說,這一次村代表參選資格的裁決說明政府的立場——「香港獨立屬於合法選項」違反基本法。當然,一些人質疑以前沒有這種做法,現如今是否轉移了標準?但現實的背景是以往沒有港獨議題,所以也不會有先例可循。沒有先例不表示沒有法律,未被執行過的法律不會因而被證明無效,只能說大多數人不會習慣那些沒有被使用過的法律。中央政府,包括香港政府,面對日益嚴重的港獨意識,別無選擇,只能夠強勢制止這種意識的發酵,免除社會不穩的後患。這種做法是否牽涉言論自由,其實從來不屬於討論範圍,因為法律必然比抽象的言論自由重要,更何況這是指普世價值意義下的言論自由,而不是法律意義的言論自由。

所有人都可以討論球賽的「規矩」是否合適,是否需要改革,但在改革發生之前,規矩顯然要被遵守,這亦是法治的本意。對於如何解釋《基本法》的要求,甚至如何理解選舉主任的權力,其實都已經沒有意義。就好像前一段時間政府使用社團條例處理民族黨的合法性一事,這是從來沒有使用過但政府視之為有效的方法。用言論自由批評選舉主任DQ朱凱廸只是「口同鼻拗」,風馬牛不相及。

政治是一門藝術,很多事情在政治語境中或許不需要清楚描述,前提是大家都不要逼對方畫公仔畫出腸,大家都要接受一些潛規則,更何況這次事件的「規矩」並不是什麼潛規則,而是政府認為是明文的法律。可能朱凱廸要參加這一次村代表選舉就是要測試政府如何掌握法律的底線,在劉小麗被DQ之後,看看自己是否同樣屬於「過線」,用村代表選舉不失為一次有意義測試,結果一如大家所預料,就是紅線非常清楚,要徹底滅絕就算只是「選項」的港獨。

作為一般市民,港獨顯然不是選項,因此不會有太多人重視選舉主任這一次的裁決。對於那些遵從普世價值的從政者,DQ徹底挑戰他們以為自己已經意識到的紅線。他們無法不重新認識自己的認知,思考它的現實意義,認識到言論自由無外乎是一種信念,絕不Universal,在現實世界中,它的定義並非如想像般漫無邊際,更不是什麼「普世」的選擇。大家的誤解普遍是因為自己從沒有批判認識言論自由理念的宣傳者如何用大家容易接受的方式,讓大家沉醉在理想主義的亢奮中,從來不會提及現實法律與想像中的言論自由之間究竟有什麼差別。

針對當下的討論,言論自由至少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大家容易接受、抽象的意識形態信念,另一種是法律意義的言論自由。就算這樣,言論自由在大多數國家都有兩種法律表達形式,一種是法律前言或憲法裏的精神意義表述,另一種是具體的規管條文,如誹謗或鼓吹暴行的言論都不在言論自由法律條文保障之內。

對於朱凱廸被DQ的裁決,相信選舉主任是希望他能夠果斷說明自己與港獨的關係,包括否定港獨作為選項,所以將問題更直白地陳述;然而,朱凱廸選擇了用言論自由來回應,而且是意識形態意義的言論自由,認為港獨可以作為自決的選項,這就逼使選舉主任必須將紅線劃得很清楚。既然要畫公仔畫出腸,沒有了任何政治藝術的掩飾,權力變成解釋合法性的唯一標準。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政府是權力的擁有者,也就是裁決的主體,結果可想而知。

言論自由絕對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現實是它只指法律意義的言論自由,不是某些人隨意將意識形態意義的言論自由轉換為大家要遵守的「規矩」。普世價值是政治理論,俗稱之為「普世」,並不等同法律上它就是「普世」。香港的部分從政者可能要重新認識政治是什麼,而且要認識到一己的信念並不等同政治或法律,更不必然是普世的。意識形態意義的言論自由從來就是皇帝的新衣,選舉主任只是制度的工具,他扮演着戳破幻象的小孩,將不可言明的現實醜陋地暴露在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