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轉攻電動單車市場 在港駕駛或犯四宗罪 放寬規管為大勢
優步(Uber)去年虧蝕45億,計劃將業務重心轉向電動單車和滑板車。共享經濟帶來的好處不少,但Uber進入不同地區的市場都困難重重,包括香港。經過警方多次「放蛇」,Uber生意受打擊,加上網約車仍未在香港合法化,令其生存空間大大縮小。雖然Uber有不少問題,但香港現有法規落後,政府遲遲未修例,最終受損的都是市民。由共乘汽車到共享單車,下一波流水將會是電動單車,惟香港有關電動單車的規管同樣過時,政府須盡快檢討相關法例。
放寬電動單車規管固然不是為了Uber的利益,而是隨着市場上推出不少新的代步工具,如電動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愈來愈多市民使用代步,涉及公眾利益,首要須從放寬限制入手。
主打共乘汽車的Uber計劃將業務重中由汽車轉向電動單車業務,Uber行政總裁霍斯勞沙希承認,短期會影響財務表現,司機接單或會減少,但長遠而言,司機會接到更多長途訂單。其實Uber早已開始部署,在今年二月首次在APP中增加了電動單車服務,並於今年四月以約兩億美元收購了共享單車公司Jump,在七月入股電動滑板車公司Lime。
香港規管電動單車過嚴?
Uber經營困難,轉攻電動單車市場亦未嘗不可,因對傳統行業的衝擊較少,加上不少國家放寬了對電動單車的規管,經營或相對容易。舉例說,加拿大准許電動單車的摩打以500瓦為上限,最高時速不得超出32公里;歐盟的最高時速限制為不得超過25公里;英國為200瓦,車身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4公里;而日本和中國的限制分別為24公里和20公里。台灣、新加坡等地亦在近年開始放寬電動車規管,但在現行香港法例下,對電動單車的規管明顯較前述國家嚴,而且不友善。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有以機械推動的車輛須要向運輸署領牌,即電動單車亦屬這類。若市民在道路上騎電動單車,或會干犯駕駛未經登記車輛罪、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罪;而駕駛電動單車須持有有效的電單車駕駛執照,或會干犯無牌駕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戴頭盔罪。若有人在港放售供應或出租電動單車,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兩萬元。
資料來源:《警訊》
為保障市民 訂立安全標準
香港現行的法例將電動單車視為「法外之物」,明顯過時。中國、台灣、新加坡都是近年才立法規管,立法或放寬現有限制的基本方向是不與電單車看齊,而是訂立一套合適的安全標準,限制電動單車的車速、重量。以中國為例,中國在今年五月通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修訂,設11個月過渡期,修訂要求製造商提高安全標準,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指標,也調整了車速限值、整車質量、腳踏騎行能力等技術指標。另外,歐盟亦提出電動單車的新標準,並於下年生效,視其為潛在危險的機械產品,要求電動單車生產商加入防篡改保護功能,以及提高對機械部分的安全要求。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和許智峯分別在2014年和2017年詢問政府,會否推廣使用電動單車,以及要求研究將電動單車「合法化」,但政府遲遲未有規管的意欲,亦無意推廣電動單車,惟使用電動單車代步,或有助紓緩交通擠塞問題,值得推廣。當然,放寬現有監管和訂立安全標準只要首步,其次要設立檢驗和銷售機制,保障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