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辯論】農地就是農地 土地債券不能改變事實
香港大學科斯產權研究中心建議引入「土地區劃整理」和「土地債券」,誘使土地業權人交地予政府,政府可以得到土地,業權人又可取得一定回報,皆大歡喜。這類建議固然是為了解決香港正面對的土地問題,但始終跳不出舊有思維,認為政府應尊重土地業權人的「潛在利潤」,要以利益「換回」土地,卻沒想過土地業權人擁有的大都是農地,所謂「潛在利潤」,不過是一廂情願。政府明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收地機制,若為求加快收地速度而設計一些對土地業權人更加有利的新方案,只會向社會發放不恰當的訊息——農地是會生金蛋的鵝,大家要盡力囤積!
必須不厭其煩重複的是,政府可以依據《收回土地條例》,以「公共用途」為由收回業權人的土地,當事人不得異議,只能就賠償金額與當局磋商,而賠償金額乃取決於土地當下一刻的價值,故農地就只能獲得農地的市價補償。惟除此之外,政府在徵收新界土地時,還有一套「特惠補償制度」,供業權人選擇。按此制度,政府會視乎農地位置與新發展區的距離,將土地分成甲乙丙丁四級,賠償額依次遞減。據發展局統計,從1997年回歸到2017年底,政府曾為154個工程項目動用《收回土地條例》,總之,縱使該條例被稱為「尚方寶劍」,但其實從未束之高閣,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收地手段。
至於港大鄒廣榮教授及其團隊(鄒同時是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成員)提出的「土地區劃整理」和「土地債券」,恰恰無視了現行的機制。當然,論者的邏輯是,政府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必須是為了「公共用途」,一旦用途與之無關,便可能引起法律訴訟,而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不如找方法提升土地業權人交出土地的誘因,務求創造雙贏局面。不過,政府要證明發展某地是為了公共用途,並非難事;即使真的有人堅持藉法律手段與政府糾纏,也不是壞事,不見得政府就會敗訴(迄今為止,政府從未在因《收回土地條例》而起的司法覆核中敗訴),而政府也可借之展示收地發展、拒讓人囤積居奇的決心。
「土地區劃整理」是一種在國際間行之有效的土地交換機制,業權人自願交出土地,換取在重新規劃地段的發展權益。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中心建議土地持有人履行「發展商責任」,他們必須上繳一定比例土地作公共房屋及公共建設,剩餘土地的開發權也必須依機制補足地價。
「土地債券」能在公開交易平台自由轉讓,持有人可用以換取特區政府的其他土地,或將來開闢的新土地包括填海地,是「遠水救近火」的方法,以未來的新土地,來換取短期內可以發展的土地。
即使退一萬步而言,先不提出《收回土地條例》,鄒廣榮教授的建議也有頗值得商榷之處。「土地區劃整理」在某程度上扭曲了農地的本意,假定業權人失去農地就是失去發展機遇與投資盈利,損失很大,故向他們收地時必須提供補償,例如在新發展地段的發展權益。但這種邏輯,就是肯定了業權人囤積居奇的心態,變相鼓勵有財力者繼續囤地。
至於「土地債券」,儘管鄒廣榮教授強調這不是以前的「甲/乙種土地權益書」,因為前者是先交地再規劃,又將容積率列入考慮,後者則是先規劃後收地,而且只計算土地面積;然而,這些細節的差異,不足以說明可帶來不同結果——當年的土地權益書,由於幾乎是穩賺不賠的投資工具(土地價值不斷上升),因此大地產商紛紛四出蒐集,令土地發展權集中在少數人身上,他們除了賺得盤滿缽滿,也有更大的話語權與政府討價還價。土地債券能否避免同樣的結果?抑或論者不認為這情況是一個問題?還待他們提出更清晰的說法。
不過,正如前文所言,我們根本不應再次落入這樣的思考窠臼,須謹記的是︰農地就是農地,業權人因政府動用《收回土地條例》而失去了農地,當局按法例給予市值賠償即可;若不能緊握這宗旨辦事,反而千方百計利誘業權人交出土地,賠償他們發展「權益」,只會承認及鼓勵囤積土地這種行為,無助於解決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