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授權票制度問題多 不用投票也可做議員?
前日(26日)深水埗區議會通過取消授權票制度的議案。現時十八區區議會,只有深水埗、沙田、西貢、東區、南區和元朗區沒有授權票制度。早前有媒體採訪缺席會議、並授權他人投票的議員陳穎欣,發現她並不知道議案的詳情,可見事情之荒唐。雖有議員提出理據支持授權票制度,但與其說這些是理據,不如說是藉口。各區區議會應盡快取消授權票制度,締造正確的議政文化。
各區各例 授權票制度皆有不同
所謂授權票,即未能出席會議而欲投票的議員,可利用書面委任另一位議員為其代表投票。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8條,區議會可訂立常規,規管其程序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按此《條例》,各區區議會可根據該區情況,自行訂立相關規例。現時十八區區議會中,除了剛取消授權票制度的深水埗區議會,一共有12個區設有授權票制度,包括油尖旺、葵青、中西區、灣仔、觀塘、黃大仙、九龍城、離島、荃灣、北區、大埔和屯門。
每區的授權票制度亦略有不同,例如屯門區區議會規定,議員不可在任何關於選舉的議程項目上,行使授權票。而其他設有授權案制度的區議會亦規定,在與違反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有關的處分議題上,不可委託他人投票。
不知議案討論內容 談何授權投票?
授權票制度下,議員未能出席議會,也可以委託其他議員代為投票。有支持授權票制度的議員強調,委任其他議員投票時,會先清楚了解議案的內容。不過,區議會會議的作用,在於提供平台予議員對議案作提問,並交流意見,以令其他議員從別的角度了解問題,繼而決定投票方向。議員不出席會議作出討論,根本不能達致交流。缺席的議員卻可透過授權票,否定出席議員的交流成果,做法極不合理。舉例來說,2017年11月7日,深水埗區議會大會討論有關「棚仔社區布藝時裝中心」的臨時動議,三名不在場的議員投了授權票,令原來贊成票較多的議案遭到否決。
再者,會議期間,議員或會提出臨時動議,缺席的議員不可能全面透徹了解議案,他們又如何根據該議案的內容,授權其他議員代為投票?有媒體曾報道深水埗區議會一次有關臨時動議的投票情況,工聯會兼民建聯區議員陳穎欣在提出臨時動議前已離開,卻授權民建聯的陳偉明代為投票。記者事後追問陳穎欣對修正案的立場及內容,在追問約七分鐘下,才能答出自己的立場。連自己的立場,也不可以馬上回應,難以令人認為陳穎欣議員了解議案。
職務繁忙不是藉口 議員有責任出席會議
有議員以職務繁忙為理據,支持授權票制度。不過,區議會會議的日程並不繁複,加上日程早有定案,議員理應能夠按日程安排其他時間,約見政府部門、市民或其他機構。另外,在參加區議會選舉前,各議員應已預先考慮自身的時間、能力,以沒有空為由而拒絕出席會議,說法並不合理。
最後,各議員是獲選民的授權進入區議會,而選民在投票的時候,只授權予一位議員,並不授權議員再授權予其他議員,授權票在理論上亦說不通。有議員認為取消授權票制度,是奪去為民發聲的權利,實則他們未有按時出席會議,才是自行放棄為民發聲的責任。
議員在不了解議案詳情投下授權票,不但對其他出席會議的議員不公,更是未有為選民負責。授權票制度問題眾多,各區應盡快廢除授權票制度,建立正確的議政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