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請病假須罰10元 論刻薄不及《僱傭條例》萬一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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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5月23日),《香港01》獨家報道,土瓜灣的新亞中學向老師收取「代課金」,每節十元,連續告假多於兩天方能「免疫」。報道一出,不免令人聯想到興德學校前校長陳章萍要求請病假的老師繳交餅卡一事。同類事情接連發生,固然有人覺得兩位涉事校長均過於刻薄,但現實中更荒謬的,其實是《僱傭條例》——倘若一眾校長在病假問題上秉公辦理、依法辦事,告假老師所損失的絕不止數十元或幾張餅卡。

繼屯門興德學校後,土瓜灣新亞中學亦被指向請病假老師收取款項;該校校長黃惠庭表示,款項由教師會收取,會將意見轉交教師會作檢討。(歐嘉樂攝)

單看金額,數十元「代課金」對老師來說的確不是大數目,但生病本已是一件壞事,而且老師復課後也要「找數」,為其他告假老師代課,若再要繳交代課金,根本於理不合;校長指請假三天或以上的老師可免交代課金是出於體諒,這番解釋更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難道請兩天病假的老師便不辛苦、不值得體諒?如此安排甚為刻薄,因此即使代課金金額不大,也令老師感到不是味兒。

不過,代課金刻薄是一回事,更刻薄的卻是法例容許僱主(包括學校的法團校董會)不給予員工全薪病假。根據《僱傭條例》,「有薪病假日」是指「僱員可獲疾病『津貼』的病假日」,至於要申領疾病津貼,起碼要連續放四天病假;更甚者,這筆津貼不等同於全額日薪,而是只有平均日薪的五分四。以一名月薪4萬元的教師為例,假如校方開出的合約條款與《僱傭條例》的基本要求一致,教師在病假日八折支薪,每天便損失二百多元工資。

新亞中學教師會去年11月發出的問卷顯示,該校教師請病假、事假需繳「代課金」;款項由教師會代收,作為該會經費。(投訴人提供)

不少傭主均要求員工申請病假時同時提交醫生證明書,故診金已是告假的一大成本;僱員還要連續告假四天方能取得80%日薪,這樣的安排無異於鼓勵生病僱員「頂硬上」,非常不人道,只顧及僱主利益,卻無視了僱員的基本權益。

當然,有些僱主會開出較《僱傭條例》為優的聘用條款,政府亦非常歡迎;但法例反映的是政府就勞工議題上的立場,而現行法例正正表現出政府的刻薄。在香港,勞工欠缺和僱主討價還價的本錢,問題癥結就在於法例嚴重向資方傾斜;統一藍白領假期、確立集體談判權與罷工權,凡此種種勞工議題,已經討論了多年,仍不見眉目,今次中學的小風波,則又見有薪病假制度之刻薄。

中學畢竟不是財力有限的小公司,相信法團校董會不會要求老師連續告假四天方可支取疾病津貼,也不會要求老師八折支薪。不過,學校既以傳道授業為己任,大眾對其道義要求當然亦不止於此。新亞學規有言,「學校的規則是你們意志的表現,學校的風氣是你們性情之流露」,未知新亞中學校長以至有份訂定「代課金」規矩的老師,可有記住這道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