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強積金對沖】混淆退休保障與工作保障 商界歪理更「難聽」
政府對撤銷強積金對沖制度的態度非常明確,問題只在於如何撤、何時撤。於此之際,不少商界精英及其代議士,正盡其最後一分力,爭取一個對他們最為有利的方案。無可否認,一套公平理性的社會制度,必須容許不同持份者據理力爭,為自己及其所屬階層謀福祉。不過,所謂據理力爭,關鍵離不開一個「理」字,圍繞公共事務的討論必須有理有節,才能有益於社會;可惜的是,商界及其代議士在撤銷強積金對沖制度一事上的表現,恰恰表現出他們無理的一面。
「沖走咗多幾億」說法難聽?不及商界歪理萬一
政府早已多次強調,強積金和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是兩組帶有不同目的的概念,前者是退休保障,旨在幫助僱員儲蓄,為退休生活開支做好準備,後者則是就業與失業保障,既令僱主解僱員工前三思(就業保障),也令合資格僱員失去工作後得以應付燃眉之急。對沖機制能減輕僱主的負擔,但代價卻是僱員未必能同時得到退休保障與就業/失業保障;政府要取消對沖機制,正好能重新劃清兩類保障的界線。
這點本來理至易明,但商界總是在有意無意之間偷換概念,混淆兩類保障。昨天(5月15日),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撤銷強積金對沖制度的安排,期間九龍倉董事、自由黨的航運交通界議員易志明直指外間常謂對沖機制「沖走咗(僱員)幾多億」的說法難聽,謂「又唔係沖咗落坑渠,只係畀你提早拎返」。然而,假如沒有對沖機制,僱員可以兼得強積金與長服金/遣散費,現制卻容許公司以強積金僱主供款抵銷長服金/遣散費,對僱員來說,原本理應袋袋平安的長服金/遣散費不正是「沖咗落坑渠」(累計已達350億)?只要分清兩類保障,易志明的「提早拎返論」根本無法解通。
為撤對沖「包底」 等同要市民資助企業
誠如三位勞工界立法會議員及六名勞顧會名勞方代表(俗稱勞工界3+6)昨天發表的聯合聲明所指,取消強積金對沖是政府的應有之義,惟其如此才能保障一眾打工仔女的應有權益,政府應當盡快敲定細節,進入立法程序。
中小微企擔心制度改革後負擔變重,這點可以理解,政府確實應該對這類企業提供特別照顧,例如向大企業徵收特別稅款,再作分配,相信這能緩解商界深恐改革會「為中小企業帶來沉重經濟負擔,扼殺現有企業」的疑慮。值得強調的是,縱使商界會因撤銷對沖機制而增加開支,但政府總不能無限「包底」;為免中小企因制度變革而霎時間手足無措、周轉不靈,甚至被迫倒閉,港府已提出斥資172億元設立12年補貼期,那已是一筆為數不少的公帑,若再加碼,無異於要市民資助企業。當初政府推廣強積金制度時,容許以僱主供款對沖長服金/遣散費,為今天的爭議埋下伏筆,在某程度上是咎由自取,現屆政府以公帑清理前人留下的爛攤子,最無奈的實是一眾毫無政治議價能力的納稅人與僱員。
撤銷強積金對沖是有為政府的責任,現屆政府要撥亂反正,絕對值得肯定,只望當局能盡快確定細節,讓打工仔女安心,同時商界亦勿再以歪理取代理性討論,妨礙大眾商討一個合乎公義、可讓最多人受惠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