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瀕危物種】象牙管制姍姍來遲 打擊黑市須成重點
漁護署昨日(4月23日)宣布,《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將從下月1日正式生效,香港將如期啟動象牙貿易管制三部曲。在新條例下,香港將加強管制進口及再出口象牙及大象狩獵品,以及加重罰則上限至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港府為淘汰象牙貿易調整法例,雖是進步之舉,但在法例、執法、與國際組織配合等方面,香港仍有大量持續改善的空間。另外,香港較內地遲四年才禁絕象牙貿易,象牙未能在內地銷售,未來或會湧向香港,使香港面臨更猖獗的象牙走私及黑市交易。港府不能再坐以待斃,需嚴肅看待問題、主動出擊。
香港象牙貿易管制三部曲
1. 5月1日起,禁止出口及再出口大象狩獵品及《公約》後象牙
2. 8月1日起,禁止進口及再出口《公約》前象牙,並向本地市場的《公約》前象牙施加許可證管制
3. 禁止為商業目的管有任何象牙,整個計劃於2021年12月31日完成
內地當局已從2017年12月31日開始全面禁止象牙貿易。
白市黑道混雜 宜提高罰則恫嚇
香港是全球三大「野生動物走私中心」之一,有關法例早應修訂,但走私問題多年來未獲政府重視。1975年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下稱《公約》)成立,1989年非洲象從附錄II 提升至附錄I,並從1990年開始禁止國際間的象牙貿易,至今已經28年。此後,國際象牙貿易只能靠走私,攸關大象性命。其中,香港和內地是較大的走私市場。
當然,不得不提的是,對於《公約》禁貿前後的象牙交易,香港有不同的規定。《公約》前的象牙不可再出口作商業用途,但可在漁護署登記及領取「管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港買賣。因此,《公約》前象牙在本港交易是合法。《公約》成立後,獵殺大象屬非法,因此任何人在本港管有《公約》後象牙,都屬違法。不過,因為肉眼辨識困難,非法交易得以蒙混過關。
是次法例修訂前,在香港走私最瀕危的「附錄I 物種」,最高罰則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修訂之後,最高罰則調整為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而且舊法例區分商業與非商業行為,而新例將兩者劃一,可增強恫嚇力。
上調罰則非終點 應搗破走私鏈
固然,政府已就禁止象牙交易訂立三部曲,若然執法薄弱、監管不力,則立法的苦心會付諸東流。香港是自由港,每年有上千萬貨櫃出入,海關抽檢亦難免有漏網之魚。截至2016年海關僅有九隻偵查犬,能撬動的只是冰山一角。另外,禁貿前象牙的合法登記制度也存在漏洞,政府只登記原牙及製品的重量,但疏忽細節,縱然政府在2015年推出十項加強措施,但成效不彰。傳媒曾報道,由於識別困難,部分執法者看到象牙「有文件」就不會深究,更遑論鑑定市場上小塊的象牙製品。
打擊非法象牙交易,除了要有法例保障,在執法層面亟需技術支持。事實上,全世界能利用碳-14技術推斷象牙年限的實驗室寥寥無幾,香港早與其中兩間合作。不過,基於技術難度及成本,這種手法只適用於大宗走私案,難顧及零星交易;而漁護署的執法思路仍停留在「找出象牙就成功」,只要檢測出是哪年代的象牙,卻較少配合實驗室將標本在審判完成前送出、幫助找到走私源頭。
內地刑法嚴厲,若查獲走私象牙,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比香港的十年之刑要重得多。內地海關近年也加大偵查力度,檢驗來自非洲的貨物,《香港01》曾報道,走私者反覺香港規管略鬆、「方便」的中轉站。
可見,香港政府不是沒有行動,只是行動太遲,而且行動不夠,整條象牙非法交易鏈,從偷獵、走私到貿易,香港都不能從任何一環免責。法例尚有改善空間,例如現時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背後或涉及集團式經營,曾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有關罪行需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以打擊「集團犯罪」。是次政府管制象牙交易的決心,雖姍姍來遲,也算是一個小進步,偵緝隊伍的規模及執法能力等,仍有很多改進空間。
香港是次修訂法例,是迫於全球打擊非法獵殺大象及管制象牙交易的大潮,加上內地關閉交易市場,不得不隨之轉型。在動物走私問題上,港府常處於被動位置,留下彌天漏洞。近年國際包括內地在管制象牙交易的各項舉措已見進步,最應為香港的執政者反思的,是作為利害相關的一方,不應待最後一刻才開始採取措施。對於未來可能出現的黑市象牙猖獗,以及其他走私品如犀牛角、魚翅、亞洲龜等等,社會期望政府能主動出擊解決問題,而非事後撲火,這才是政府應有的執政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