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生命.觀點】虐童案人神共憤 修補制度漏洞刻不容緩
上周五(1月5日),一名五歲女童疑被虐打致死,其兄長亦滿身傷痕。事件曝光後,社會福利署、興德學校互相推卸責任,各執一詞。政府在查明責任誰屬之餘,更需修補制度漏洞,防止悲劇重演。
香港的虐兒問題嚴重,據社署數據,2017年1-9月共有704宗虐兒個案,累計2007年至去年9月的個案,更達9,880宗,情況堪憂。
興德學校低估事件嚴重性 社署說法值得商榷
從現行制度看來,興德學校未有直接轉介個案,用盡一切方法協助男童,必須負上重責。
誠然,香港沒有強制上報虐童個案機制,根據《學校行政指引》,教育局在「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只訂明發現個案的教師須知會校監/校長並與相關人員磋商,卻未有規定學校上報虐童個案。至於教育局2016年發出的《處理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通告亦只規定學校「應啟動危機處理小組」,並「盡快諮詢有關部門和採取合適的處理程序」。
但是興德學校絕不能以此為由抽身而去。《處理虐待兒童個案指引(2015)》(下稱《指引》)早已訂立清晰的指標,讓學校衡量虐童個案的嚴重程度。《指引》將危機因素分為低危、中危、高危三級,當中「受傷部位」一項,只要學童的傷處位於「頭部、面部或生殖器官」,即屬「高危」程度;至於「疏忽照顧的嚴重性及/或頻密程度以及事隔時間」一項,只要「照顧者不願意滿足兒童對醫療、食物」的需求,亦屬「高危」程度。
受害男童被發現全身皆有瘀傷、擦傷、紅腫,且表面健康狀況不佳,疑似營養不良。此外,《香港01》的報道指被虐男童的同學指曾見到男童「隻眼腫咗」,也有同學反映他曾言「畀爸爸打」。若說法屬實,學童的受傷程度已很可能達《指引》定義的「高危」程度,學校必須要加以警惕,就事件轉介社署。如果學校未能判斷傷勢,大可按《學校行政指引》,安排學生接受「醫療檢驗/治療」,驗明傷勢,可惜從現時的資料看來,學校未有作出相關安排。
這更讓人懷疑,涉事學校唯恐校譽受損,務求將小事化大。相信公眾猶記得2013年荔枝角中華基督教會基真小學一名學童在校內墮樓身亡,學校竟沒有報警處理,這例子在在反映部分學校為保校譽,不擇手段。教育局有必要訂立更清晰的指引,規定學校上報虐童個案。
另一方面,政府亦需查明社署有沒有向學校提供錯誤意見,又或是引導校方不轉介個案。正如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所言,學校決定不轉介個案,或許是基於社署職員的建議;也有前線社工指,社署只會建議校方轉介嚴重個案,就一般個案,社署只會建議學校自行處理。如果此說法屬實,社署無疑是推卸責任。
找出制度漏洞 防止悲劇重演
可以說,向涉事機構問責固然重要,但是當務之急是找出制度的漏洞,防止悲劇重演。現行機制的問題在於政府假設學校有足夠能力處理虐童個案,但是學校根本沒有法定調查權,如果施虐者不與學校合作,學校難作跟進。故此,較合理的做法是由擁有法定權力的社署、警方盡早介入調查。更甚的是,按現行機制,社署無異於完全信任校方所做的決定,並假設不會出現欺上瞞下、學校誤判的情況。事實上,聯合國2013年曾建議香港實施強制通報虐兒個案機制,可惜政府未有跟進,間接釀成今天的悲劇。
另一方面,這事件也源於公眾的警覺性不足,未有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事實上,「體罰」、「虐兒」之間的界線含糊不清,公眾一直有錯誤觀念,以為「虐兒」是家事,不應輕易介入。就此,政府應研究全面禁止體罰的可能性。據防止虐待兒童協會在去年四月的統計,一共有52個國家立法禁止體罰,2005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也曾提出相關建議,惟港府未有理會。現時要控告家長虐兒,一般都會使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1)、《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一般的情況下,程度較嚴重的個案才會獲警方受理。
對於全面禁止體罰,政府一直以部分西方國家也未立法為由諸多推搪,並言自己已進行公眾教育,云云。但是從這次悲劇可見,體罰容易失控,政府須慎重考慮應否就此訂立清晰界線,讓社會認識到體罰為禍甚深。政府在1976年制定《幼兒服務條例》禁止所有人對幼兒中心內的兒童施體罰,在1991年9月修訂《教育條例》,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童,本質上就是否定體罰這行為,既然如此,政府又何不將之徹底禁絕?
就這次悲劇,教育局的、社署、興德學校都要作清晰交待,現時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的局面並非公眾所能接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各部門、組織都必須反思己過,盡快修補制度漏洞,而不是只求從事件中脫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