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互聯網世界中版權法的權力該怎重新洗牌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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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發展一日千里,各種技術相繼出現,不少人在相對開放自主的網絡平台上尋得「錢途」,外國更極力在互聯網發展新式產業。可是在香港,不單在技術發展上大落後,在視野上也沒有就世界未來的發展趨勢規劃藍圖。當外國的KOL(key opinion leader)可以在Instagram累積大量粉絲再開自家時裝店,中國的直播主可憑直播在一小時內賺取幾十萬人民幣時,有沒有想過依照現有的版權條例,在香港做一個打機直播主可能已經侵犯版權?即是說現時名利兼收的達哥,原來只要遊戲商對他看不過眼,就可以以版權條例控告他。
世界的發展沒因任何一個地區或國家停下步履。可是回顧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只是政府基於2006年BT泛濫的情況,「落藥止痛」的一着。若然政府一直沒好好審視互聯網在世界的發展,以及在互聯網技術下各個持份者權力的改變,版權修訂條例可能會成為香港發展新式經濟體系的障礙,使得香港在世界發展的步履中脫節,劃地自限。
由此,在現時一日千里的互聯網世界下,版權應如何說起?負責版權修訂條例的知識產權署又該擔任怎樣的角色?

直播靜悄悄冒起成為潮流,直播主在平台累積人氣,帶來豐厚收入。(美聯社)

互聯網時代:新式技術,新的行業

不同的文章、圖像、影片充斥整個互聯網。當用家剛剛掌握網誌,社交媒體就無孔不入地佔據大眾的日常;當學會Facebook最新的功能,各個不同的Apps又陸逐出現:Instagram、WeChat、Snapchat……為了挽留最多的使用者,各個平台又紛紛推陳出新,務求一個平台可以滿家所有願望。

當網上平台愈益發達,互聯網世界的技術日新月異,透過不同的技術,各種「錢途」也因此出現。以前從沒有人想過網上銷售平台會取代各種實體商店,可是現時不少地區的網上商店營業額遠超實體店,成為營運大趨勢。互聯網不單成就網上銷售平台,更誕生許多新式行業。不少年輕人趨之若鶩的直播主、KOL、Youtuber,可憑一部手機就一夜爆紅,名利兼收,打破成名要依靠大台的宿命。故此,不少年輕人紛紛投身直播主行列:在中國可以直播的平台就有超過200家;截止2016年6月,中國直播主數目也高達3.25億人。從2016年10月到今年5月,網絡直播更從5271萬次增長到8585萬次,增幅38.6%。而洪荒少女傅園慧就曾憑藉直播一小時賺取超過31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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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因互聯網的日益普及,而且相比起做一個「打工仔」,直播主(香港主要稱為KOL或Youtuber)可相對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工作時間並賺取收入,因此不少香港的年輕人都紛紛投身KOL或Youtuber行列。香港這幾年就出現了一個「宅男奇蹟」:達哥。達哥是以直播打機出名的人,他的追隨者由最初大約1000人,到現時在YouTube約有100,000追隨者、在直播平台Twitch上更有約120,000名追隨者;現時每逢開台直播都會有約7,000-10,000人觀賞。曾揚言不會加入「打賞」、「贊助」行列的達哥,憑藉直播所聚集到的名氣,不單讓他成為廣告代言人與活動嘉賓,更讓他成為遊戲公司副總裁。該公司在訪問直言是看中達哥在社群中的影響力,所以邀請他負責宣傳事務,可見這群透過直播而出名的直播主,單憑平台中雲集到的名氣,便可成為他們另類「打賞」。

爆機達人「達哥」。(undergroundDV Facebook Page)

新的行業、舊的經濟模式與修例精神

可是,哪怕香港湧現了一眾KOL、Youtuber、直播主,但這些人的收入仍只可依賴廣告分紅、活動、贊助來賺取收入,不能依靠網上平台直接賺取收益,無疑與在互聯網直接生產交易的大趨勢脫軌,依然只傾側在舊式的經濟模式之中。而且因為沒有直接打賞的平台技術,一眾網紅依然沒有主導權,能否能網上的人氣轉化成收入,仍由廣告商及大公司掌握,變相造成阻礙。

在平台技術的發展上,香港已落後其他先進國家與城市;在法例與政策訂立上,因政府沒有一套宏觀的視野,使得有關互聯網平台的法例只是見步行步,哪裏有問題就只是「落藥止痛」。2014年政府推出的《版權修訂條例》就是因為2006年時,因名為「古惑天皇」的陳乃明以BT種子發布多部電影供網民免費下載,使得政府不得不立即就既有版權條例進行修訂。可是,2014年版的《版權修訂條例》只是依照2006年時的互聯網狀況進行修訂,因此讓許多2014年流行於互聯網上的創意與文化落入了灰色地帶,控告與否的主導權最終落在版權持有商手上。

而更關鍵的是,在引起大眾恐慌後,政府所傾向的解決方式,依然沒有疏解大眾的不安,更忽略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早已把版權法下原有的權力發布重新洗牌的現實。最後因觀念的落後,不單讓香港不管在電競、銷售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聯網衍生的技術上也都沒有發展成一個產業,落後於由互聯網主導的知識型經濟大趨勢;更再一次令法例不得人心,讓大眾有感政府不近人情。

直播平台女主播使盡方法,力求網民多打賞。(資料圖片)

互聯網世代下,版權法的權力分配重新洗牌

版權條例其實最初出現於18世紀初,原意是讓「法律、社會規範、市場、公司(版權持有人)」四者之間互相拉扯,同時互相制衡,保障品牌的商業價值不被工業社會完全稀釋。版權條例不單讓擁有版權的公司可以獨享發布的法律權利,也讓擁有版權的公司可以控制所有作品的複製數量與流通。在此層面上,版權涵蓋可以保護作品在市場上的獨特性,以免作品的表達方式因為過份流通而失去商業價值。這套法律限制了大眾發展複製的技術發展,也令大眾要付上一定的金額去複製作品。這法例又設定了一個社會框架,讓人判斷何謂正確與錯誤的價值觀,形成一個社會規範。

可是,互聯網世代中科技日新月異,不單傳播方式都出現改變,過去版權法例下的權力分佈也早已被重新分配。進入互聯網世代,MP3、p2p共享、串流等的技術,對版權持有者保護內容的能力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這些平台使市場的結構、需求、買賣方式出現轉變,例如現時大家聽歌會到Youtube、Spotify、iTunes等平台聽歌。又因市場的改變,社會規範的界線也變得寬鬆起來,例如不少大眾不會執着於在Youtube是否觀賞由官方發布得影片,更有不少人喜歡看二次創作的作品。

2016 年初源自高登的《失暖王》(原曲《失戀 王》),因被網台CapTV 拿了作MV 而未有列 明出處,曾引起一陣二次創作「版權」之爭。

法例不應是挑選「贏家」而是平衡發展與保護

過去的版權法不足以覆蓋新技術所形成的侵權行為,因此世界各地都開始修訂版權條例,香港也不例外。無疑作品與創意需要被保護,現在香港仍有創作人憑藉版權賺取七位數字收入。但問題在於「在互聯網時代下該怎樣保護作品而又不窒礙發展」呢?在版權持有者與大眾各有顧慮的情況下,政府在訂立條例時,不是挑選「贏家」,而是一方面要保護創意免受損失,一方面保障發展機會,使發展與保護之間構成一個有機的平衡。

《版權修訂條例》使新的互聯網流行文化落入灰色地帶

可是,無論是舊有的版權條例,抑或是2014年版本的修訂版本的版權條例,均無法覆蓋互聯網新技術下所產生的創意。條例以「保護」為主的取態,背後會否讓香港劃地自限,與世界的發展步履脫軌?

根據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發布的討論文件:「戲仿作品如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或只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不會構成侵權,因為版權只禁止複製原作品的實質部分,也沒有就背後的意念或資料的使用方面給予版權擁有人壟斷權」。另外,「戲仿作品如取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包括通過『共享創意』特許方式獲得授權,才把原作品的實質部分包含在內,可屬合法」;「如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分發侵權戲仿作品,或向公眾分發侵權戲仿作品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或需負上刑事責任」。

然而在互聯網上,不論改圖、截圖、轉載、惡搞等,許多時都是由拼貼、挪用、戲謔為主。回顧當初2014年俗稱「網絡廿三條」的香港《版權修訂條例》,當時的公眾議程幾乎完全聚焦在「二次創作」上。這些「二次創作」的作品與創意被大眾所接受,原因在於創作人會基於原有作品再加上自己的創意,轉化成另一作品,而大眾看到創作人的努力所在。例如達哥的遊戲直播,觀眾不單看遊戲,更是被達哥的說話與表演方式吸引,所以才不會覺得他是在「抽遊戲商水」,更讓大眾看得過癮,間接為遊戲商賣廣告。

但無論根據舊時的《版權條例》抑或是2014年的《版權修訂條例》,現時許多在互聯網大行旗道的流行文化均屬可能觸犯法例,控告與否的權力集中在版權持有者手中。以達哥為例,他的直播畫面主要是串流玩電腦遊戲,遊戲版權持有商有權從遊戲畫面、角色肖像權、遊戲音樂等方面的版權,對他作出控告。外國就曾有廠商因不滿一個英國著名遊戲評論家批評其產品,而控告他侵權,結果他的遊戲影片被全部下架。

鄺頒晴感謝青年新政、八十後浪和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等多個民間團體,在推廣版權修訂條例上盡了很大的努力。(林若勤攝)

「公平處理」的精神無法配合一日千里的互聯網世界

雖然在《版權修訂條例》引起大眾焦慮後,香港政府傾向以「公平處理」(fair use)這一源自英國的清單式豁免方式對待「二次創作」,可是仍被網民質疑「公平使用」會否對網民保障不足。因為並非所有互聯網上的新式創意都被納入豁免清單內,例如串流玩電腦遊戲、同人誌創作、YouTube轉載、改圖、改歌詞、翻唱等都現時流行於網上的流行創意都沒有被涵蓋。更莫講在一日千里的互聯網,將來定必不斷出現意料之外的各種創意與技術,從而帶來新的行業,將有更多技術、創意與行業無法被納入豁免清單之內。

而香港互聯網文化發展至今,已經有不同的狀況出現,卻均沒被政府討論與檢視。例如早前錄下達哥直播片段再放上YouTube的「backup佬」,不單沒有加上任何個人創意,更以達哥的直播片段在YouTube賺到大筆金錢,因此被大眾所唾棄。可是,在現時的法例下,達哥與「backup佬」同樣可被告,讓人有感條例並不公允。而且此等狀況一直下去,也會讓人對投身新式的互聯網行業產生排拒心理。

「backup佬」自言營利為36萬,但有人質疑並不止這個數目。(網上截圖)

問題在於「在互聯網時代下怎樣保護又不窒礙發展」

微軟董事長比爾·蓋茨(Bill Gates)曾在1991年一份批評軟件專利的備忘錄中寫:「已發展的公司會排除未來的對手」(established companies have an interest in excluding future competitors)。世界一直在轉變,市場需求也是一直在轉變。在面對因互聯網技術發展下權力關係被重組的情況下,版權持有者為了可以維持過往的優越權力,故然會堅持政府要在法律上擴大對於版權的保障範圍。可是,作為一個擁有新意念的公司不單要面對不斷變遷的市場,更要放眼觀望世界的進程。因為若果公司只停留在已發展的地方,只會日益停滯,令香港成為一個停滯又內向的世界。

回顧在剛有互聯網時,適逢mp3成為主流,購買CD或在電台聽歌的人日益下降,香港的唱片公司卻仍然遲遲未能提供正版MP3下載服務,令大眾無法以正式途徑買歌再放到mp3內。甚至有唱片公司為CD加入保護技術,令歌曲不能轉成mp3。由mp3廣泛流行,到有唱片公司肯提供沒有保護的正版音樂下載,香港幾乎用了10年時間。在這10年間,因唱片公司收入大幅下降,不單減少捧新人,更不敢冒險投放資金去製作非主流音樂,最後令曾經風靡亞洲的香港娛樂圈每況愈下,被其他地區及國家超越。

現在的互聯網讓大眾有更多不同的途徑發布作品,不需再依靠那些大公司,更讓大眾有機會以此成為事業,賺取收入。版權修訂條例的灰色地帶使大眾擔心法例會否窒礙創意發展,限制創作人的精神權利,降低作品識別度及保存作品完整的權利,同時也擔心會減低他們從創作所得的回報。

在時代的巨輪下,科技日新月異,市場的需求不斷轉變,無可厚非。可是,在每種情況下制度的建立都是防止某一權力集中。而決策者,即政府,在現今互聯網的世代中,有義務保證版權法不會成為阻礙進步的因素所在。

政府可怎樣做?

政府在2014年時,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的知識產權署領頭訂立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當時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也曾署名發布多篇文章解釋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可是,當時不論是社會的討論,抑或是蘇錦樑所發布的文章,大都沒有就互聯網的發展層面進行討論,討論的焦點就如文初所講,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最後演變成政治化問題。

在2013年7月11日,政府專門就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提出三個方案:(1)澄清侵權的刑事責任;(2)豁免戲仿的刑事責任;(3)公平處理戲仿的豁免。 除此之外,有網民團體提出第四方案:豁免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該方案主要參照加拿大2012年通過的《版權現代化法案》第29.21條。按照方案,所有以自用為目地使用他人的作品都不被視作侵權,加拿大是目前唯一採用UGC豁免的國家,在國內外仍存爭議。

法院當時就網民團體提出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方案,提出幾項考慮事項: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是否商業的目的;對現有或潛在市場構成實質或重大的負面影響。

可是,依照現時互聯網的發展,上述幾項考慮所涉及的範圍,每個個體都有可能觸及。例如網民把電影剪成片段再加上旁白,最初只是為了分享,並不涉及商業性質,可是若然及後他的人氣不斷上升,更可藉此賺取廣告費或贊助,這樣是否因為商業行為阻止該網民繼續發展?還是規限所有二次創作皆不可謀利?若是如此,那麼現存的KOL或平台例如谷阿莫、CapTV、佬訊等應如何討論?這些KOL沒有在平台上賺取廣告費但憑藉個人名利再以出書、出席活動、拍廣告等行為賺取間接收益又是否算是對潛在市場的負面影響呢?

谷阿莫被控涉嫌侵害著作權後,即時拍攝短片還擊,並辯稱過往剪輯純屬二次創作,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云云。(谷阿莫片段)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作為負責部門,不單有責任諮詢大眾意見,更有責任就以上各種互聯網所衍生的問題提供答案,並提出一個可以平衡各方權力的修訂條例,帶領香港與世界接軌,發展新式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