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札記】言論自由有限制 並非免死金牌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近日,中大民主牆貼上「香港獨立」字句以及教大民主牆貼上幸災樂禍的文字分別惹起社會激烈的法律和道德辯論。不少認同這些行為的人認為不應「以言入罪」。甚至有報紙社評以「言論自由」作為理據,認為「發表不當言論的自由也該受保護」,政府及其他人不應混淆道德與法律。不過,即便我們撇開道德,「言論自由」本身又是否非無邊無際呢?假若我們從法律與公共哲學層面上去檢視,「言論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中大和教大民主牆時期,引起言論自由的激烈討論。(資料圖片)

法律對言論自由有所制約

香港的言論自由是受到《基本法》27條,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這點無可爭議。不過論者在討論「言論自由」時,大多選擇性地不把保障中的有限條款提出。例如第383章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其第十六條第三款又同時指出: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

有一些評論引用其他國際例子說明像美國等地方並不會禁止仇恨式的言論。這類比較固然有其價值,但卻不能以其為標準。個別國家地區有其不同的社會狀況,難以直接對比。《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當中有關言論自由的第十九條,內容其實就與《香港法例》第383章的內容大致相當,可見香港的情況至少合乎於國際標準。

的確言論自由是現代文明不容侵犯之底線。但在法言法,現行的《香港法例》對言論自由已作出一定的限制。條例中明言「附有特別責任與義務」,表示約束並不局限於是否干犯某法例。即使我們假設某些言論並非觸犯具體法例,但只要該言論屬於這些限制之內,禁止這些言論似乎並未有違反法例中對言論自由的定義。至於有報章社論認為言論只要「無涉暴力及違法便不應被禁」並無法理根據,似是一廂情願自行發明的講法。

跳出法例而到憲制上,《基本法》第27條雖然列明香港居民有言論自由,但同時第23條又指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活動」。一旦我們以《基本法》為法律依歸時,便不能只選擇性地只看到第27條,而無視第23條。

自由的界線是否無限?

離開法律層面,我們從社會倫理上看,「言論自由」也是附有一定的制約。Jean-Paul Satre在《存在與虛無》中提到「人類命中注定是自由的」。追求自由是人類的自性,這是無法禁絕的。但人並非一個獨自生活的個體,而套用亞里士多德的講法,人是群居的社會動物。人對自由的渴求可以是無限大,但實際上社會尚有其他人存在。個人的自由有機會是對他人自由的威脅。

舉例說,吸煙與否是個人自由的一種,而且也不會對其他人構成即時而明顯的傷害,那道理上不應有所限制。但社會根據醫學上的認知,客觀得知二手煙對其他非吸煙人士造成慢性的健康威脅。因此,社會為吸煙提出了限制條款。在室內禁煙立法前,假若我們只單純認為「只要沒有即時危險而且不違反便不應禁止該行為」的話,那是否對廣大被迫吸入二手煙的人而言不公平?英國著名自由主義思想家John Stuart Mill在其《論自由》當中提到自由的行使必須建基於對別人不造成損害的原則上。當某些政治主張明顯有意圖地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又怎能以言論自由為理由開脫呢?

除了香港,其實各地的言論自由也是有制約的。香港人經常視之為民主代表的台灣,其《民法》第148條同樣列明: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條

此外,深有自由傳統的歐洲,也會為言論自由作出制約。歐盟於本年5月23日已通過計畫要求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媒體禁止帶有仇恨的言論和影片。德國更在6月時通過相關法例對未能禁止這類言論和影片的媒體進行罰款以配合歐盟。難道這些國家都是不尊重言論自由嗎?

歐盟和德國決定於網路上禁止仇恨言論的散布。(路透社)

言論自由須與社會制約配合

就如John Stuart Mill的《論自由》提到「如何為個體的自主與社會控制之間訂定合適的平衡」,自由相對地必須通過社會契約的形式加上制約,才可以使自由與社會運作並存。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對自由的制約。如果自由完全凌駕於法律,那《基本法》42條指香港居民要遵守香港法律也可算是違反自由的法制,必須禁止。既然法律是社會意志的體現,為何自由可以抽離社會意識獨善其身?

言論自由雖然是一種權利,從現實上講,它幾乎不可能不受限制。真正的問題在於,社會如何介定何種限制為必須,何種限制是侵佔個人權益。這種社會討論當然並不應只是泛道德性的審判;但同時,將自由視為絕對的泛自由講法未必能合乎人類社會的發展模式。無論是港獨、或是禍及家人的涼薄言論,其到底是否該受制約,應從自由與社會平衡的方向重新思考。過分簡單化言論自由的含義可能徒使社會陷入更深的仇恨當中,無助於解決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

言論自由應有所限制,不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取自周竪峰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