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為男女定分界?南非薩美雅田徑場上的性別爭議
今早( 8 月 21 日),奧運會女子 800 米跑大熱門南非跑手薩美雅(Caster Semenya)奪得金牌,有關性別的爭議又成為熱門話題。
薩美雅早年在國際場上嶄露頭角後,她的性別就備受質疑。
到底我們可以如何理解圍繞薩美雅的爭議,以至運動場上的性別議題?本文為大家提供簡單的分析。
文:李峻嶸@運動公社
問:國際田徑聯會(IAAF)質疑薩美雅的性別後做了些什麼?
答:在 2009 年的世界錦標賽贏得金牌後,薩美雅被 IAAF 要求參加「性別測試」。她在 2010 年中獲 IAAF 批准重返賽場。基於私隱理由,未有公開薩美雅的性別測試結果。在 2011 年,IAAF 宣布如果一名在法律上是女性的運動員,被驗出體內的雄激素超出特定標準,她只能在接受治療將雄激素減至特定水平後,才能參加女子組賽事。但在去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下令 IAAF 暫停相關規定 2 年。
無證據證明雄激素超標有優勢
問: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有如此判決?
答:CAS 是在審理印度女子田徑運動員 Dutee Chand 的案件時頒下有關判決。 Dutee 的情況和薩美雅有點相似,她被發現雄激素超標後,拒絕接受治療減低體內雄激素,案件便交由 CAS 仲裁。
IAAF 認為,男女要分開比賽,主要是男性體內的雄激素為其競賽上有很大優勢,所以變相需要以雄激素的數量,來劃分田徑運動員能否被當成女性。根據 IAAF 的理解,縱使一名運動員在法律上甚至性別認同上是女性,但如果她體內的雄激素超標,她就有比其他女性運動員有更大的優勢,所以就不能參加女子組賽事。不過,CAS 不認同 IAAF 有足夠證據,證明雄激素能在運動場上帶來極大的差異。
問:CAS 的判決合理嗎?
答:有人覺得合理,有人覺得不合理。如果你覺得男女分開不同組別比賽的主因,是兩性生理上的分別,而男女之間雄激素數量的不同,又真的對競技場上的表現有決定性影響,那你很可能會質疑 CAS 的判決。如果薩美雅摘下金牌,你會覺得她勝之不武。
然而,正如 CAS 所言,到底雄激素對競技表現有多大影響,仍需要更多研究驗證。例如 Dutee 體內的雄激素,雖然據說比「一般」女性要多,但她在今次奧運會的女子 100 米短跑,只能得到第 50 名,可見雄激素的重要性未必如想像中那麼重要。
生理特徵比雄激素影響更多
問:除了有關雄激素和競技表現的證據未足外,有支持 CAS 判決的理由嗎?
答:有!其實我們無法清楚以「生理特徵」將所有人類分成男女兩性。世界不但有些人同時擁有男女性徵,亦有研究指男性和女性運動員之間,體內雄激素的數目根本沒有明顯的界線。換言之,就算撇除跨性別的運動員不談,一名男性運動員體內的雄激素水平,也可能會低至一個女性運動員水平。因此,雄激素多少根本不能視為判斷性別的主要標準。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我們承認雄激素對競技水平至關重要,那麼為什麼除了在搏擊、舉重等以體重分級的運動外,一般都不會將可能有決定性影響的生理特徵(如身高、手腳的長度等)的運動員分成不同組別作賽?由此可見,男女分開作賽未必是源於生理上的差別或者是競技水平,而是涉及社會角色的理解問題。
簡單來說,在父權社會中,因社會期望或者資源等原因,女性而比男性較少機會做運動,所以在競技場上才要有男女組之分,以鼓勵女性參與。既然男女之別是反映人類文明的社會結構,而非純粹的生理分別;我們就沒有理由在競技場上將一個原本牽涉社會認同、社會角色的概念,變成一個生理上的概念。
試想想,由小到大都被視為和自認為女生的薩美雅,因成了出色的田徑運動員就要不斷被人質疑是否「真」女性,這肯定對她的傷害很大。為了競技因素而強行去檢視一個人的性別有多「真」,又是否再侵犯選手的基本尊嚴和權利?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