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博評】在什麼原則下,我們會指一個作品抄襲?

撰文:波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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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不相瞞,我對攝影作品的抄襲個案很感興趣,所以當我知道有香港攝影師懷疑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襲而提出疑問,我是覺得很興奮的。攝影本身作為複製現實世界事物的外觀,「撞相」實在時有發生,尤其關於紀實、風景、街拍、旅遊等類型,較容易獲得類似的畫面。究竟在什麼條件和原則下,我們會指一個作品是抄襲另一作品呢?如果我在尖沙咀拍攝一幅鐘樓夜景的照片,與其他幾十萬人拍過的鐘樓夜景的照片,又會否有可能變成互相抄襲呢?

在討論照片的抄襲之前,我們可以先分開幾個概念來討論:「剽竊」、「挪用」、「侵權」、「抄襲」。綜合資料搜集所得,「剽竊」(plagiarism)是一個較廣泛的說法,它可以是直接「翻拍」(rephotograph)或「複製」(copy) 別人的作品,當作是你自己的,例如我在一個攝影展覧用相機拍下了何藩的攝影作品,然後經過後期簡單處理,放在網上展示,或再打印出來售賣,並聲稱這是自己的作品,這就肯定就是「剽竊」了。在法律上來說,這更加可能會造成侵犯版權(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但「剽竊」並不等於「侵犯版權」,前者是道德概念,後者是法律概念。如果是這種「剽竊」的話,表面上應該沒有太多討論的餘地,偷就是偷,原作和複製品幾乎一模一樣,沒有形式或概念上的轉化(transformation),無所遁形。

不過,在藝術世界裡,「剽竊」卻可變身一招叫「挪用」(appropriation),非常有趣,做法是刻意利用相機翻拍別人的作品,然後只作部份改動甚至零改動,來表達藝術家對媒介本身或某項議題的思考,當然同時也挑戰了原作者的EQ底線。這方面攝影界最有名氣的大概是Sherrie Levine和Richard Prince,前者翻拍Walker Evans和Edward Weston等攝影大師的作品直接當作自己的作品展出,後者近來的攝影系列《New Portraits》專門翻拍網民的Instagram照片作公開展覧及售賣,惹來不少爭議和法律訴訟。法庭的爭論點,正是圍繞Richard Prince的挪用作品是否有「轉化」,並對原作品是否有「評論」成份,以達到「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Richard Prince的作品甚具挑釁性,但也引來不少文化和攝影媒介的反思。過去他在法庭上還是立於不敗之地,但且看正在審理和等待上訴的訴訟,會否令他陰溝裡翻船?

Richard Prince近來的攝影系列《New Portraits》專門翻拍網民的Instagram照片作公開展覧及售賣,惹來不少爭議和法律訴訟。(Richard Prince網站擷圖)

當我們談論Visual Plagiarism,其實似乎更多是討論「題材、概念和視覺元素的抄襲」,而不是盜用原作或在原作上加工。通常大家想像的抄襲處境大概是這樣的:攝影師B看過攝影師A的某些作品,之後B就模仿著A的作品進行拍攝及創作,在畫面、構圖、顏色等視覺元素上都跟到足,甚至有時連作品簡介的文字也相當接近,於是B就被A指控為抄襲。小弟孤陋寡聞,暫時我看到絕大部份的案例,都是以單張照片為單位,很少以一輯照片作為整體抄襲;但即使有,也是幾乎每張一對一極之相似。

David Burdeny 的攝影系列《Sacred & Secular》(右)裡其中數張照片被指抄襲Sze Tsung Leong的作品《Horizon》。(網上圖片,作者提供)

我們從來很難得知,究竟攝影師B是否看了攝影師A的作品,然後刻意抄襲做出相似的作品,除非他自己承認。但當要倚靠法庭來判決,就會轉化成有關作品「侵權」的表面考證。有律師博客Steve分析了2005年一件有關侵權的美國案例,從中歸納出版權保護考慮的幾項原則。

簡單來說,博客Steve指版權最重要保護的是「原創性」(Originality),但特別指出不包括「概念」(Idea),而是只保護概念的「表達方式」(particular expression of an idea)。所以你不能就個別題材(如「拍攝香蕉」)申請版權保護,而是拍攝和表達香蕉的方式。當攝影師越投放更多資源和想法放在照片裡,就越能增加它的有原創性而獲到版權保護,例如一些喜歡建構場景的攝影師。

法國旅遊機構FNOTSI的一張廣告宣傳照片(右),被指抄襲Getty Images裡的一張庫存圖片(左)。法國巴黎上訴庭最終判Getty Images勝訴。(網上圖片,作者提供)

另一英國攝影師組織(EPUK)則以法國一個頗受爭議的案例,指出一般歐洲法庭若要證明侵權的個案,要經過兩層的法律測試,第一層先要證明兩者之間的具有足夠的相似性;若具有足夠的相似性,第二層則要搞清那些相似性是否可被版權保護,還是只是一些普遍性的概念(如案例中一對情侶親吻)。這篇文章特別強調,法庭會小心考慮個案,在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阻礙創作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於是,在法庭上解決的,很多時只是兩件作品視覺上和手法上「相似性」的比較,而缺乏一個整體創作的視野考量。例如兩件作品背後的概念有沒有分別?創作者本身的創作歷程(如上一件作品的主題、個人經歷等)有沒有連貫性?作品雖然表面相似,但要表達出來的感受是否各有不同?呈現和展覧的手法和媒介又有沒有分別?

著名攝影博客Conscientious 的作者Joerg Colberg也認為,真正抄襲的個案其實很少,應從欣賞作品的角度來看待作品的相似性,但活在商業和藝術市場的攝影師卻可能不同意。無論如何,Joerg Colberg仍然歸納出作品符合「抄襲」的4項必要元素,缺一不可:

1) 攝影師A的作品一定是創作上早過攝影師B的作品。
2) 攝影師B知道攝影師A的作品。
3) 攝影師B的作品跟攝影師A的作品非常相似,不論在視覺和概念上。最好的考量點是看看他們創作背後的概念和動機。
4) 攝影師B不是對攝影師A的戲謔(parody)。

Joerg Colberg認為抄襲需要討論,但同時認為有關抄襲的討論很容易變成泛道德的意氣之爭,令人血壓上升火遮眼。創作有時難免會由另一個作品獲得啟發而繼續發展,或者兩個不同時空的人創作到同樣的作品,也不足為奇。他以藝術評論者的角度結論道:

並不是兩組照片看來相似就是抄襲,我覺得我們不應一開始便想到抄襲,而應想想這兩組照片想向我們表達什麼?若兩件作品太相似,我們可否把它們分開來看,看看他們有什麼異同?又看看我們能從中學習到什麼?

拋磚引玉,期望能引起啟發性的討論。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