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警方報告|多方責任無追究 僅兩公職人員因救生衣判囚

撰文:李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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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死39人罹難的南丫海難,涉事兩船船長因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囚,而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及一名前驗船督察,因兒童救生衣問題判囚。警方2015年呈交死因裁判官的《死亡調查報告》終於報告曝光,列出設計、造船、驗船多個環節出錯,但律政司去年已表示,不會再就事件對任何人或公司提出檢控。
而列出17名海事處職員行為不當的運房局內部報告,一直未有公開,公眾連如何追究、有無問責都不得而知。警方報告雖然終極曝光,但連番出錯卻無人問責,海難的多個疑團仍然未解。

2012年國慶煙花期間的南丫海難,39人死亡。(資料圖片)

南丫海難各方未解釋疑點及責任:

●香港財利船廠:內地製造商文件指需裝水密門;職員指有見過文件;董事否認
●新加坡設計公司:董事及繪圖員互指卸責水密門繪圖
●海事處:兩公務員因檢查救生衣失當判囚;檢查圖則失當卻無人負責
●運房局:報告建議17海事處職員行為不當,但無公開名單及處分情況
●警方:建議召開死因研訊
●律政司:不再就事件作出起訴,無公開原因
●死因庭:接納律政司建議,不召開死因研訊

2012年10月1日,「南丫四號」載124名乘客欣賞前往維港欣賞國慶煙花途中,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擊。「南丫四號」下層兩個船艙被撞穿,海水湧入,不足兩分鐘,船尾已下沉至海床。事故造成39人死亡,92人受傷,是香港近50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

▼2017年南丫海難五周年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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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船長因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囚

海難發生後,撞擊「南丫四號」,引至事故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2015年2月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被判囚8年,上訴減刑遭駁回。

「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亦於2015年2月,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被判囚9個月。

不執行須配備小童救生衣法例 海事處助理處長被判囚

海難的39名死者中,五人為小童,事故發生後,「南丫四號」被發現船上並無小童救生衣。海事處時任助理處長蘇平治後來被揭發,2007年至2013年出任海首席驗船主任時,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

海事處時任助理處長蘇平治被揭發,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蘇平治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原審時被判囚16個月,蘇平治服刑4個半月後,定罪上訴失敗,但刑期上訴成功,當庭釋放。

海事處前驗船督察黃鑑清於南丫海難事故研訊作供時,涉在宣誓下作假證供,被裁定罪成及判監15個月。(資料圖片)

海事處前驗船督察 作假證供稱見過小童救生衣

另外,2013年,海事處前驗船督察黃鑑清於南丫海難事故研訊作供,稱2012年5月檢驗「南丫四號」時,曾見到船上有小童救生衣。黃鑑清後來被控在宣誓下作假證供,2016年被裁定罪成,被判監15個月。黃後來曾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警方2015年向死因裁判官呈交2000多頁的《南丫海難死亡調查報告》,有91名證人的口供,總結建議召開死因研訊。(余俊亮攝)

南丫海難的死者家屬多年來,要求死因庭展開死因研訊,惟死因庭去年通知家屬,按律政司建議,不會召開死因研訊。在死者家屬的要求下,警方2015年向死因庭呈交的2,200頁調查報告近日終曝光。

報告指出,被撞擊的「南丫四號」入水船艙,未有如圖則所示安裝水密門,以致迅速下沉。水密門的圖則、設計及驗船,都有多番矛盾,多個環節連番出錯,船隻設計公司及職員、海事處職員在事件中,都有缺失。

雖然報告顯示,設計、驗船、造船的環節出錯,均有份導致悲劇,惟至今被起訴的四人均與這些出錯的環節無關。不過,律政司去年亦已表示,不會再就事件對任何人或公司提出檢控。

▼南丫海難死者家屬12月7日發表公開信▼

無人就驗船問責 兩海事處作供主任升至助理處長

換言之,到目前為止,對於船艙、驗船等多番錯誤,多個疑團未能解釋,亦無人被問責。

運輸及房屋局有撰寫《針對海事處的內部調查小組報告》,列出17名海事處職員行為不當,包括4名已退休人員,13名為退休人員中,有2人為首長級官員;報告建議對其中7人展開紀律程序,6人警告處分。

全份內部報告有430頁,並有399份附錄,2014年4月只公開30頁摘要和2份附錄,部份立法會議員簽署保密協議後曾閱覽。

時任海事處高級驗船主任蔡志全和廖朝暉,曾在法官倫明高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作供,二人目前已升至助理處長,為首長級薪金第二點,月薪17.9萬至19.6萬元。

12月7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公開南丫海難警方報告的問題,內部調查涉及很多個人資料,如果公開要大量覆蓋保護個人資料,一直看法是認為不適宜公開。(李澤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