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認藏毒罪 強姦案底如何做師爺、做法律探訪?法律界分析漏洞

撰文:勞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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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馬家健,曾兩犯強姦、案底纍纍師爺Paul Chan(陳強利)遊說認罪,法官質疑為何他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又可以探望還柙中的被告。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未經律師會許可,律師不等聘請曾犯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而探望還柙被告,更需要成為「獲授權律師行文員」,懲教署會核實名單。
綜合多個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個探訪制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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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案底纍纍可做師爺?

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案底纍纍師爺陳強利,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執業為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業務,而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

律師會回覆《明報》查詢時指,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上述條例人士名單,提醒各會員,僱用或支付酬金予名單中人之前,要得到律師會許可。

法律界多個消息指,一些有案底的人士,未必正式「受聘」律師樓,而是擔任行內俗稱「潛艇」的中間人,介紹或招攬生意。

因為強姦、爆竊案底纍纍的陳強利Paul Chan,搖身一變成為律師行的「刑事支援主管」。

為何可探還柙被告 給予法律意見?

上訴庭法官亦質疑,為何陳強利可以探訪還柙中的被告。

對由警方或懲教署扣留的人士作法律探訪,必須是律師、實習律師或律師會認可的「授權文員」(authorized clerk)」才可以,探訪會面有權保密,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權利,警方不得作出干預。

要成為「授權文員」,必須經過警方、懲教署、廉政公署和律師會審核。

根據判辭,馬家健被捕後,就帶到法院提堂,2017年1月27日,馬家健首次見律師張曉惠、「師爺」Paul Chan(陳強利)和另一律師行文員。2017年3月3日,馬家健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羈留室,會見陳強利。

馬家健與陳強利首次會面,發生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法律界分析多個漏洞

綜合法律界人士按一般情況分析,懲教管轄的羈留室,會查閱「授權文員」的名單,但若警方管轄的羈留室,則未必會查閱;亦有可能是律師會面時,將非「授權文員」帶入內;最後一種情況,是「師爺」以親友身份一般探訪。

根據目前公開判辭和案情,未知陳強利如何成為「師爺」,亦不知道他以何種身份探訪。

▼馬家健案上訴成功判決書 CCAC 2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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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健案2018年高院判決書 HCCC3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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