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註新聞用途獲批 問會否涉虛假聲明 職員:你向法官解釋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元朗7.21事件報道的編導蔡玉玲,涉查車輛登記資料時作虛假陳述,早前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兩罪。
記者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了解,新聞用途查冊應揀選聲明中的哪一項,事務處主任只道「冇㗎啦」,着記者「覺得是哪個就剔」。問及剔錯會否被控作虛假陳述,職員只稱「到時你向法官解釋」,但記者在申請表上選擇剔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寫明因新聞活動而查冊,最終依然獲批。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手寫上「新聞活動」用途,已可視作製造出新的第四選項,有理由相信運輸署已被知會資料會作新聞用途,署方批出資料亦即批准有關用途。他又認為,署方長遠應添加「其他」選項,以免市民誤墮法網。
運輸署職員:不剔選該三個用途就不查
現時向運輸署查詢車輛登記資料,需要聲明查冊目的,但申請表上可揀選「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三個選項,當中無一與新聞有關。
記者到運輸署轄下其中一個牌照事務處了解,事務處主任表明,查冊人必須剔選申請表上提供的查冊用途選項,不可手寫加上額外的用途:「你不選,我們就不會幫你查。如果你要寫(其他查冊目的),我們也不會查。」
職員:正常目的查車牌不會被捕
記者後來表明身份,查詢為進行新聞活動而查冊,應選申請表上哪個用途選項,惟主任直言:「冇㗎啦,你覺得是哪個就剔。」即使記者提出剔錯選項有機會被捕,及被控作出虛假陳述,主任只反問:「如果你是正常,以這些(列出的)目的來查車牌的話,怎麼會被捕?那你要向法官解釋,不是向我解釋。」
記者最後於申請表上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在旁手寫註明「新聞活動」用途。遞交申請表後等了廿多分鐘,另一職員將記者叫到櫃枱作「溫馨提示」:「我們重申,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只可作這(列出的)三個用途。」該職員強調,只是希望作出提醒,及後才向記者確認申請查詢的車牌號碼,進行查冊程序,並於約十分鐘後批出資料。
陸偉雄:註明新聞用途可構成抗辯理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即使運輸署在查冊申請表上,只提供三個選項,但在當中作出選擇的同時,在旁手寫加上「新聞活動」用途,已可被視作製造出新的第四選項:「 (已註明新聞用途)不屬瞞騙,我們有理由相信運輸署已被知會資料會作新聞用途,而他們又批出資料,即是他們批准有關用途。」他強調,律政司握有是否作出檢控的權力,但即使被控,獲批的申請表上有手寫的用途,已構成抗辯理由:「寧寧舍舍寫在表格上,運輸署不可說看不到,他有權不批申請的。」
運輸署去年10月更改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表格後,網上服務未留有位置,供申請人為查冊用途加上額外附註,故陸偉雄認同,提交可加上手寫說明的書面申請,是較安全的做法。不過,現時傳媒進行調查報道時,大多使用網上查冊服務。
陸強調運輸署現時提供的三個選項,長遠來說明顯不足夠,應如其他預印表格一樣,加上「其他」選項,供查冊人填上真正的用途:「每人的情況都不同。現時只有三個選項,而你們(記者)又以新聞活動為目的,很多人都會誤墮法網,像蔡玉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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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報告:無賦權要求提供用途證明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涉查車輛登記資料時作虛假陳述,早前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兩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為取得車牌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不過,今年中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指出,《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並無授權運輸署長以任何理由拒絶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該署亦無法律賦予的權力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所述用途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