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察天橋擲物、電單車撞人接4投訴 監警會無權審核
反修例示威期間,有多宗投訴警察個案,當中去年10月1日警員在灣仔天橋上向地面人群擲垃圾桶,以及11月11日交通警在葵芳駕電單車衝撞人群,均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引起廣泛關注。
警方稱仍在調查兩事件,未交代詳情。監警會回覆《香港01》查詢指,投訴警察課共接四宗相關投訴,指控涉事警員行為不當及疏忽職守,四宗均歸類為「須知會投訴」。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如投訴人並非直接受影響,按法例必須列為「須知會投訴」,而監警會無權審核。他指警方可考慮主動公布調查結果,回應公眾關注。
警員天橋擲物、駕電單車撞人群 投訴課接4投訴
據監警會公布,截至上周四(13日)有逾1,600宗反修例示威相關的投訴警察個案。去年10月1日警員在灣仔天橋上擲物,以及11月11日交通警駕電單車衝撞人群,警方曾指兩事件嚴重,會嚴肅跟進。記者上周向警方查詢,獲回覆稱仍在調查,未交代詳情。
監警會回覆《香港01》查詢指,警方目前就兩事件共接獲四宗投訴,當中天橋擲物有一宗投訴,指控警員行為不當;電單車撞人群則有三宗投訴,其中兩宗指控警員疏忽職守,餘下一宗指控警員行為不當。四宗均歸類為「須知會投訴」。
根據規定,投訴警察課須按法例定明的準則,將投訴個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前者的調查報告須交監警會審核。至於「須知會投訴」,投訴警察課只需定期向監警會提交個案撮要,確保分類恰當,但監警會無權監察警方如何處理。
張達明:監警會角色有限 惟警方可主動公布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監警會條例》羅列若干準則,其中一項是若投訴人受警方行為直接影響,個案必須列為「須匯報投訴」,否則必須列為「須知會投訴」。他直言,如個案被列為「須知會投訴」,監警會無權審核,角色有限。
他認為,反修例示威期間不少直接受警員行為影響人士,擔心投訴警察後反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基於投訴人卻步或非直接受影響,令事件不了了之,「反映監察警方制度,不足以回應目前情況」。
不過,張達明指法例並無限制警方主動公布調查結果,回應公眾關注,而以往當警方認為事件嚴重例如牽涉刑事,會對涉事人員召開紀律聆訊甚至展開刑事調查,反映事件嚴重性,建議警方開誠布公處理。
警員灣仔天橋擲垃圾桶 警跟進4個月未交代進展
去年10月1日國慶日,多區爆發激烈示威及衝突。法新社記者當日於Twitter上載短片,顯示警方在灣仔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正當示威人群循告士打道向銅鑼灣方向離開時,有警員在行人天橋上向地面投擲一個橙色垃圾桶。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事後確認,事發時有警員在柯布連道天橋執行職務,他同意從行人天橋向下投擲垃圾桶,「是很危險的動作」,稱很可能會造成很嚴重傷害,強調如證實有警員作出相關行為,警方會嚴肅跟進。
《香港01》去年11月向警方查詢跟進進展,獲回覆指投訴警察課10月7日接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記者上周再向警方追問進展,警方發言人回應,「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如發現人員有任何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處理,現階段不作評論。」
交通警駕車撞人群逾3個月 警續調查、警員復工
去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全港「三罷」,多區有激烈衝突。一名交通警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馬路,駕駛警察電單車衝向示威人群,有報道指至少兩人被撞傷。
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解釋,當時有警員被示威者用化學品噴面,一名交通警試圖分隔雙方,期間被人用鐵錘及拳頭襲擊,交通警受傷,而電單車亦受損,警方認為事件非常嚴重,交由新界南總區調查,涉事警員即時停止前線工作及休假,謝強調並非停職。
12月1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於電視節目上承認涉事警員已復工,他強調調查仍進行,復職與調查無關,否認縱容。記者上周向警方查詢調查進度,獲回覆指「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及高度關注事件,該事件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調查及支援組調查。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或違紀,警方會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及積極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