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捅50餘刀殺害的士司機「只為練膽量」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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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判決書:2003年春節前後,四川三名男子準備一起混社會,並認為要先殺人、搶劫來練練膽子。當年5月,三人在凌晨攔下一輛計程車,並將計程車司機殘忍殺害。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鄭某川、陽某剛和同案被告人唐某(已判刑)系同學、工友。2003年春節前後,三人產生一起混社會之念,並認為混社會要先練膽。後鄭某川多次提議通過殺人、搶劫等方式練膽,陽某剛、唐某均表示同意。
2003年5月31日晚,鄭某川、陽某剛、唐某乘坐計程車,先後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多個地點尋找作案目標未果。次日凌晨3時許,三人在達州市某醫院附近隨機招停並乘坐被害人簡某孝(歿年33歲)駕駛的川S牌照計程車。
三人先開槍後拿匕首捅50餘次
當車行至一處偏僻路段時,坐在副駕駛座位的鄭某川讓簡某孝靠邊停車,並掏出隨身攜帶的自制火藥槍指向簡某孝,不顧簡某孝求饒向簡某孝左胸部開了一槍。坐在駕駛位後座的陽某剛起身用左手扼住簡某孝頸部,右手持摺疊匕首,朝簡某孝頸部、胸部等處捅刺五十余刀。
其間,坐在副駕駛位後座的唐某起身按住簡某孝右肩阻止簡某孝反抗。鄭某川、陽某剛、唐某見簡某孝沒有反應後,相繼下車逃離現場。經鑑定,簡某孝因單刃刺器刺擊致肺肝胃破裂失血性休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川、陽某剛結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鄭某川、陽某剛為殺人練膽,預謀持槍械行兇,致一人死亡,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大,均系主犯,且二人逃亡期間繼續實施盜竊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均應依法懲處。
核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鄭某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對被告人陽某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