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停電搶修獲賞金 市民斥機制不合理:公用事業搶修是應份

撰文:梁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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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多區於上周三(19日)凌晨停電約48分鐘(陳永武攝)

港島多區於上周三(19日)凌晨停電約48分鐘,是工程人員意外接駁後備電纜而引致。根據兩電與政府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若電力公司可於平均65分鐘內恢復供電,就可以獲得額外0.015%准許回報,條文並無就事故起因訂下限制,變相因人為錯誤導致的停電,只要復供得快,同有獎賞。

恢復供電時間的獎懲機制(立法會文件)

恢復供電 港燈3年共獲逾2500萬元獎勵

以今次港島大停電為例,如港燈今年再無其他事故,反而可因為今次失誤,而額外賺取0.015%准許利潤,以港燈去年賺取29.54億元計算推算,即相等於約553.9萬元。

根據環境及生態局資料,過去2019至2021年的三個年度發生停電後,港燈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為54至55分鐘,因而得到調高准許回報率0.015%,合共獲2,500萬元「獎勵」,三年依次獲790萬、830萬及880萬元。而中電三年間恢復供電均為48分鐘,合共獲賞5,360萬元,即兩電因停電反獲合共7,860萬元的獎勵。

「做錯有獎」機制不合理

今次事件可見,這「做錯有獎」的機制存有漏洞,令兩電有機會毋須因嚴重事故罰款,反倒可從中獲利。當局應檢討現行協議,例如考慮停電是否人為導致、停電影響人數等決定賞罰,令電力公司可承擔基本社會責任。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則指,已建議港燈如按《管制計劃協議》機制獲得獎賞,應將賞金回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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