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opinion】自殺遺族歷「創傷後遺」 安樂死同自殺有咩分別?

撰文:陳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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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安樂,活著才難。安樂死,其實不是一個談死亡的議題,還是談生。
研究指自殺遺族多患創傷後遺症,一人自殺,至少影響身邊六位親友。但安樂死同自殺有咩分別?安樂死遺族如何從生?
荷蘭是第一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一位協助700多人安樂死的荷蘭醫生Bert Keizer提出一個有趣的想法:「安樂死普及化是代表人類進入一個新時代,因為在人類歷史中是第一次發展出一個空間,人自願步向死亡的同時,有人陪他一起面對。」
不少反對安樂死的聲音流於「滑坡理論」,指立法後安樂死的標準會變得寬鬆,令更多人濫用這個權利。然而,香港未有安樂死立法,為何自殺問題越見嚴重?學童自殺個案一年急增五成;按死因裁判官報告指,平均每日有一名長者自殺。與其爭論安樂死是否令更多人自殺,為什麼不去思考那些人為何要自殺呢?

安樂死,在不同國家有不同定義,大致可分為三種:

一、一般指「自願主動安樂死」,指醫生按病人的個人意願,以醫學程序終止其生命。

二、「自願被動安樂死」則指放棄維持生命的治療。

三、輔助自殺,又或是醫生輔助自殺,即是輔助者僅提供別人自殺的方法或形式,以協助他人進行自殺,(例如把致病的藥水放到企圖自殺者口邊,任由他自己吸啜)。基本上,國家或地區多數規限只有醫生才可輔助他人自殺,所以輔助自殺又稱為醫生輔助自殺,只有瑞士容許醫生以外的人士,即任何人輔助他人自殺。不同國家及地方對輔助自殺都有不同的規管。

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非法行為並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專業守則》)亦明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的做法」。

然而,根據香港普通法,病人可決定放棄維持生命治療,這不屬安樂死,不是違法。

2016年,立法會議員鍾國斌議員曾向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提問,過往有否就曾提出安樂死的病人作出統計,以及政府拒絕安樂死立法的理據。

高永文回覆指,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並沒有備存有關希望接受安樂死的病人數目的統計數據。且外,醫管局主張紓緩治療。醫管局會利用藥物及其他輔助療法,減輕病者身體痛楚和紓緩不適徵狀,協助病人安詳及有尊嚴地走向生命的最後階段。

現時,醫管局的醫護人員可以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與末期病人及其家人商討,應否不提供或撤去僅能延長死亡過程的無效用治療。病人亦可以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指明假如他日的病情到了末期、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態、或在其他特定情況時,他可以不接受某些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